劳动者受到工伤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没有治愈怎么办?如何依法合规的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如何在承担自身责任的同时,防范个别劳动者利用停工留薪期制度获取不当利益。这就需要劳资双方知晓并遵守相应规定,依法依规办事。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做一下解读。
刘某2017年8月10日入职甲公司,担任数据运营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月工资为税前2万元。2017年11月14日,刘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L1、L2),2017年11月2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房山社保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8年12月13日,房山社保局出具增补受伤部位决定书,增补工伤部位名称为:周围神经病、腰椎间盘突出、腰椎后凸畸形,椎体骨折后椎间盘突出(T12、L1,L1、L2)。后双方协商确定刘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即自2017年11月14日始至2018年11月13日止。
2018年11月9日刘某向甲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内容为:“由于本人工伤受伤害部位未恢复好,并引起了相应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根据医疗机构诊断需要继续治疗和功能康复,特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5月14日,恳请批准。”附:最近病历、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上述邮件附件有刘某手写的申请、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休假证明书显示刘某行动不便,建议休假14天。甲方未回复上述邮件。2018年11月28日,甲公司向刘某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自2017年11月14日至今,你未到岗工作超过12个月,工伤停职留薪期已满。2018年11月9日你到公司与HRBP沟通,提出担心工伤复发,申请后续在家休养。经协商一致:公司保留与你的劳动关系,自12月1日起,你的工资标准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按相关规定为你办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以上事宜请与2天内回复此邮件确认,若2天内没有回复此邮件,视为你对上述内容无异议。2018年12月10日,刘某回复称本人对公司同意我继续治疗养伤的休假申请表示感谢,由于在京的医疗和吃住行等实际问题,最低工资标准难以维持生活,请公司再酌情考虑一下,再次表示感谢。甲公司未回复刘某上述邮件。
2019年5月8日,刘某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甲公司邮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最近病历、休假证明等材料,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显示:“本人目前工伤受伤害部位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等尚需治疗,并需功能康复,现特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11月14日”,并附北京医疗机构的相关诊断、治疗及休假的材料证明。甲公司认可收到上述快递。甲公司按照2万元的月工资标准向刘某支付了2017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甲公司仅向刘某支付了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的工资34062.18元。
刘某2019年11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工资差额。
甲公司辩称,刘某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3日内向甲公司提出延期申请。《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本案中,刘某系于2017年11月14日受伤,被认定工伤后,甲公司给予其一年的停工留薪期,即2018年11月13日期满,依据上述规定,刘某应于2018年1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提出延长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本案中,刘某既不属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情形,也未提交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延长为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证据,刘某在享受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无权再要求延长。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刘某于停工留薪期满前的2018年11月9日向甲公司提出了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5月14日的申请,甲公司并未答复;刘某于2019年5月8日再次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11月14日,甲公司亦未答复。刘某先后两次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甲公司如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确认,现甲公司未提出确认申请,视为其同意刘某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鉴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故该院确定刘某在2018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仍然处于停工留薪期,甲公司应当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即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刘某上述期间的工资,甲公司应当支付刘某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205937.82元。
案例分析:
实务中,很多工伤员工停工医疗期满后,伤情并未能痊愈,部分劳动者停工留薪期满后选择请病假。殊不知《工伤保险条例》已为该类劳动者设计了利益保护制度。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同时《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延长医疗期的具体办理办法、步骤以及法律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共同遵守,也有利于双方权利的维护。
律师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劳资双方行使延长停工留薪期相应的权利规定了明确的行使期限,劳资双方均需特别注意。劳动者应当于停工留薪期到期前三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出具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错过期限将导致延长请求权的丧失。同样用人单位如不同意劳动者的申请,应当在收到劳动者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如不提起视为同意了劳动者的申请。
律师简介
温百顺
律师
温百顺,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业务部专职律师。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各类企业用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修订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以及企业各类管理制度等工作,主要客户涵盖外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各类民营企业。并长期代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的仲裁、诉讼工作,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