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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坤视点丨北京落户后服务期内离职的赔偿责任

发表时间:2023-11-13 10:51:05 作者:杨军辉律师

北京户口作为社会稀缺资源,是用人单位用以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以办理北京落户手续为由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员工在服务期限内离职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怎样减少员工提前离职对用人单位的损失?这些问题,在下文案例中多有涉及。

2019年7月8日,北京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期限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的《劳动合同书》。2020年9月1日北京公司为李某办理了北京市户籍落户手续。现李某的户籍存放在某派出所集体户中。甲方北京公司与乙方李某在2019年8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乙方符合北京市应届毕业生落户条件,甲方具备北京市户口指标条件,考虑北京户口价值及相关成本,双方约定服务期为5年,具体起止时间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二、乙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服务期限不足五年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二十万元整。二十万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北京户口价值及《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表》确认,具体详见附表一。服务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可免除赔偿责任。乙方每服务完一年,则折减20%的赔偿金。在乙方缴纳赔偿金之前,甲方有权扣留乙方户口,不予配合户口迁转,而且有权不配合乙方使用户籍卡的任何需求。如果乙方在辞职之后一个月内,未缴纳相应赔偿金的,则本协议中所约定的二十万元赔偿金失效。甲方也可以选择不要赔偿金,一直扣留乙方户口……《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表》显示户口申请费用(含办理人员工资成本,时间投入成本、交通费用及其他费用)20000元;员工入职后相关人员在岗培训成本(聘用资深专家费用、相关聘用专家时间成本、员工在岗成本等)150000元;员工离职后招聘费用10000元;员工离职后项目滞后损失、及新员工岗位培训费用20000元;合计200000元。

2022年3月22日李某向北京公司提交离职书,内容为:由于个人职业规划与一些现实的因素,经过慎重考虑,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2022年4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其中载明:六、其他未尽事项:6.2甲乙双方对甲方主张的乙方违反《员工补充协议(落户承诺及约定)》以及提前退租公租房的违约赔偿存在争议。

北京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以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海劳人仲不字[2022]第169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北京公司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北京公司不服仲裁结果,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亦是公民应当践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补充协议》中约定赔偿金范围包括办理人员工资成本、时间投入成本、招聘成本、培训成本等,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北京公司已经为李某办理北京落户手续,李某在服务期未满5年的情况下以个人因素提出离职,应当知道其提前离职所导致的《补充协议》不能履行会对北京公司产生损害,造成损失。

李某并非被迫签订的《补充协议》,其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的内容保持与北京公司之间劳动关系,并有依法提出离职或辞职的权利。在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北京公司为李某办理落户事宜,李某承诺服务期5年,并明确相关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李某依然违反承诺,显然对于违反承诺可能导致的赔偿责任以及因此可能取得的利益已经进行了衡量。李某系因个人原因提出的离职,其应当承担未足期履行《补充协议》对北京公司造成的损失。关于损失的数额,本院认为李某在北京公司的实际服务期限为2年9个月10天,接近但不足3年,而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为5年,参考双方预设的赔偿金额总额20万元以及每满1年可折减20%的赔偿金的心理预期,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补充协议》履行程度以及李某的在职年限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偏低,本院酌情确定为8万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约定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落户指标并约定违约金,因违法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该约定无效。但鉴于北京户口为稀缺资源,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北京户口落户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规定,33、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建议劳动者应当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关落户后最低服务期限的约定,落户后在服务期限内改变职业规划时对赔偿金额有所考虑。同时,用人单位在服务期约定中避免使用“违约责任”表述,建议以“赔偿损失”代替。

 

律师简介

 

杨军辉

实习律师

杨军辉,法律硕士学位,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