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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探析

发表时间:2020-05-22 13:28:17 作者:实习律师-王杨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该规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第二,情节严重。

    一、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依法
    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则及政策规定。
   (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
    民主程序包括(1)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必需经过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三)公示
    用人单位应当公示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情节严重
    哪些情节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在《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中,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五)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辞退员工,要有两个程序。首先,教育或处分的前置程序。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员工。其次,情节严重一般要求有损害结果。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要求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结果;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要求造成经济损失的结果;服务态度很差、吵架,要求频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结果。《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除此之外,法律未有其他相关规定。
    200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此条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情节严重的规定裁判。在司法实践中该规定得到应用,以下列举二个案例。
   
    案例一:王金奎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中意汽车驾驶学校劳动争议案[(2018)京0107民初14550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金奎与中意驾校于200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中意驾校因王金奎对学员服务态度欠佳,造成学员投诉,给驾校声誉带来不良影响于2018年3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支付补偿金,王金奎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劳动者对此知晓,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以及《中意驾校员工处罚管理规定》第四条对教练被学员投诉处理结果做出了明确规定,上述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王金奎所持中意驾校用人制度汇编中所载明的内容,王金奎对此应当知晓并严格遵守。尽管王金奎作为教练在工作中出现被学员投诉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但中意驾校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合理、合法,法院须结合王金奎违反规章制度的具体情节及程度予以判断。中意驾校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王金奎因多次(15次)被学员投诉,违反中意驾校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的情节。因此,中意驾校解除与王金奎之间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与钱长悦劳动争议再审案[(2019)京民申4905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燕莎公司主张因钱长悦存在旷工行为,故依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与钱长悦解除了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合法。
关于燕莎公司将《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否适当。再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在本企业内部实施的、关于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准则和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的重要表现,对于维护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从性质看,燕莎公司提交的《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属于燕莎公司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员工奖惩管理规定》,劳动者旷工半个工作日以上属于严重过失,用人单位可立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该项规定对于劳动者而言过于严苛,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故法院认为应对《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予以严格审查,即严格审查用人单位在制定《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时是否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了讨论,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的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了考虑。本案中,燕莎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系经民主程序而制定,故法院认为燕莎公司将《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不足。再审法院驳回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以上两个都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第一个案例,法院认定中意驾校解除与王金奎之间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个案例,法院认为燕莎公司将《员工奖惩管理规定》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依据不足。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在考虑情节严重时要参考程度、损害结果等因素,二者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