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2019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制定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年6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的中央深改委第十四次会议审定《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正式拉开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大幕,使国企混改、重组整合、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等方面进入快速推进、实质进展的新阶段。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主要命脉,通过投资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并购或入股非国有企业,以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于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结构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及技术升级改造,与非国有企业实现优势互补,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在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的同时,民营企业竞争能力也会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得到提升,对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但是,在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如何兼顾决策效率及科学性,保障投资安全,同时又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是多数国有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以我国关于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北京市地方性规定,就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合规事项进行整理,供各位读者参考,欢迎各位探讨交流。
一、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所适用的主要监管文件
Qiankun Law Firm
(一) 法律
(二) 行政法规
(三)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北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流程
Qiankun Law Firm
(一) 投前阶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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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
第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市属企业应强化投资计划的严肃性,将企业的投资活动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
年度投资计划应包含的内容及报送时间 |
第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
第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
国资委备案/审批 |
第十三条:“国资委依据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中央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进入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中央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主要从市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做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审议和备案程序。” |
上报政府部门 |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将涉及国家战略、市级重大任务及其它确需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的投资项目情况及时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在收到相关企业提交完整材料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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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原 则 |
第六条:“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第八条:“市属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坚持聚焦主业,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等相适应。
(四)合理回报。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编制年度投资计 划 |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清晰的国际化经营规划,明确中长期国际化经营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
第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制定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
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
第十七条:“市属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报送市国资委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市属企业合作的方式开展。” |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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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
第十五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
第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各企业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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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境外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确认的主业,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境外新投资项目,应当充分借助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其中股权类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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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制度 |
第九条:“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
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应报送的材料 |
第十四条:“列入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
第十七条:“列入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完整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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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面清单制度 |
第九条:“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建立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报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中央企业应当在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属企业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市属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
特别监管类境外投资项目应报送的材料 |
第十二条:“列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中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
第十四条:“列入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市属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
上报政府部门 |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应将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在收到相关企业报送完整材料后,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
(二) 投中阶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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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分析及再决策 |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
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
系统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按要求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情况。” |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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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分析及再决策 |
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中央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到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委。” |
第二十条:“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市属企业因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 |
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 |
第十八条:“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
第二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项目阶段评价和过程问责制度,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开展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全程追责,加强过程管控。” |
系统报送季度投资完成情况 |
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中央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部分重点行业的中央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季度境外投资分析情况。” |
第二十三条:“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
(三) 投后阶段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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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
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 |
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
第二十五条:“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
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
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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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 |
第二十条:“中央企业在年度境外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
第二十四条:“市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通过市属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境外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境外投资效果分析;
(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境外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境外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
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 |
第二十一条:“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
第二十五条:“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市属企业应当及时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境外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
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工作 |
第二十二条:“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
第二十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对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常态化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
三、 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问题
Qiankun Law Firm
(一)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二) 申报标准
四、 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问题
Qiankun Law Firm
(一) 责任追究范围
(二) 责任追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