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新增了多项为民、便民和利民举措,申请法律援助被首次规定于行政复议法中。即:《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法律分析
(一)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
1. 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此,笔者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形下,若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 法定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鉴于此,笔者认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尚未对法律援助条件等做出规定。鉴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的第一章总则中均未明确排除在行政复议法范畴内的法律适用,笔者认为,行政复议中法律援助的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等应遵循《法律援助法》及《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具体法律规定及相关法律分析如下:
(二)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
1.法律援助的法律定义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申请法律援助制度,属于法定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服务范畴。
2.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部门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以及《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
3.法律援助的主体及条件
(1)法律援助的主体
1)法定法律援助主体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市区司法局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是法律援助的主体。
另据《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和规范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此,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个人是法律援助的主体。
另据《法律援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组织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鉴于此,笔者认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是法律援助的主体,这些人员可以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
另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是法律援助的主体。
综上所述,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援助主体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符合条件的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个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
2)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援助主体的特殊性
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6月16日公布,以下简称“中办、国办《意见》”)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鉴于此,笔者认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当是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前述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聘请律师的法定准入条件,也就是说政府部门聘请的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律师需具有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而行政复议(含法律援助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请人或原告(行政相对人)聘请的律师或代理人,尚无执业准入条件限制。如此,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聘请的律师或代理人,若不具有行政机关聘请律师的专业水准,则其权益保护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同时,考虑到司法部多年来一直倡导和鼓励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且为群众办实事。因此,笔者建议,具有行政法领域实践经验5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或其他资深行政法领域的专业人员,应是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主体的优选。建议区级人民政府的司法部门主动向社会公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或专业人员名单,供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选择。
(2)法律援助的条件
1)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三)请求发给抚恤金;(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鉴于此,笔者认为,满足上述情形的当事人本人,因经济困难未委托代理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受援人经济困难的审核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鉴于此,笔者认为,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如实说明经济困难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并提供佐证材料。
3)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的情形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鉴于此,笔者认为,满足上述情形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到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另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鉴于此,笔者认为,有上述证明材料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4.法律援助的程序
(1)法律援助的管辖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鉴于此,笔者认为,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对于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2)法律援助的审查
1)审查期限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决定不给予法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补充有关材料。”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发现距法定时限不足七日,需要及时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以及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等情形,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且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手续并补充材料。
5.争议处理机关的告知义务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鉴于此,笔者认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含行政复议案件)或相关事务中,具有及时告知义务,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鉴于此,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监护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7.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鉴于此,笔者认为,受援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人员发现受援人有上述情形,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二、法律建议
(一)建规建制
鉴于《行政复议法》中首次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制度,但其未对法律援助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为了确保政府部门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精神,对法律援助条款的落地有规可依,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笔者建议,政府部门需针对承办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建规建制,以此作为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依法行政的依据。
(二)具体建议
1.法律援助的指导、监督部门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是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
2.法律援助的主体及条件
(1)法律援助的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
2)符合条件的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个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和法学专业学生;
3)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特别是具有行政法领域实践经验5年以上的执业律师或其他资深行政法领域的专业人员,应是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主体的优选。
(2)法律援助的条件
1)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满足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依法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请求发给抚恤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鉴于此,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若涉及上述情形,行政复议申请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援助。
2)受援人经济困难的审核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申请人应如实说明经济困难情况;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查询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并提供佐证材料。
3)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及免于审查经济困难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亦应遵守前述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亦应遵守前述法律规定。
3.法律援助的程序
(1)法律援助的管辖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因此,笔者建议,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律援助,由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管辖。
(2)法律援助的审查
1)审查期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决定不给予法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亦应遵守前述法律规定。
2)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发现距法定时限不足七日,需要及时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以及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等情形,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但受援人应当及时补办手续并补充材料。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亦应遵守前述法律规定。
4.争议处理机关的告知义务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或相关事务中,具有及时告知义务,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鉴于此,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应及时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监护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由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亦应遵守前述法律规定。
6.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援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人员发现受援人有以下情形,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①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②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③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④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⑤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⑥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⑦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援助人员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中,亦应遵守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援助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法律援助的主体、条件和程序等,均应符合现行法律援助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需符合司法部新修订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48号,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 2015年6月29日施行)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践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正义的原则,促进法律援助工作这重要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要本着为民、便民、利民的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对待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的准则,针对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案件建规建制以指导办案,特别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要拥有高度的职业自觉性,对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政府部门尚未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均需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