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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实务角度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推进方向丨乾坤视点

发表时间:2024-01-09 14:23:19 作者:刘凯

引言: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制度始于2020年4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深圳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为期一年的试点工作,2021年3月,试点区域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十个省市,随着试点工作的稳步推进,2022年3月,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开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可以说,这一改革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衡量的理念,不拘泥于“有罪必罚”和“严刑峻法”的刑法教条,强调对涉案企业的特殊保护,避免企业因为被起诉定罪而陷入灾难境地。

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生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故以刑诉法学界专家为代表,迅速构建了中国国情下的涉案企业合规理论阵地,同时,刑法学界专家也从刑事实体法角度给予理论探索,并在试点后期给与了“批判性反思”,为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发展给予了正反两个方向的深度探索。工商业界,作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最终应用者,尤其是在应用结果指向为合规不起诉情形下的,迫切希望将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应用于自身所涉犯罪的辩护策略中,进而取得不起诉、减轻、从轻的刑事制裁结果。律师业界,作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实践者,自涉案企业合规制度诞生之初,就表现了积极的态度,尤其是刑辩律师,快速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机制打造为涉企刑事辩护的一把金钥匙,并投入了极大的研究热情。在理论研究、经营主体以及司法实务多方的助推下,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成为引导民营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方略。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实务中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并借力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推动广大企业构建合规治理范式,形成中国式涉案企业合规目标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强化跨学科合作是律师更好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业务的基础

对于合规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两个视角展开,即企业视角与国家视角。涉案企业合规发生于刑事司法程序过程中,诞生之初仅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予以开展,即《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以下简称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随着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之需要,人民法院也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逐步引入涉案企业合规的考察,并已在全国各地形成不同的适用模式。

因涉案企业合规从属于刑事司法程序,需要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开展,故在国内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开展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占据了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主要阵营,给涉案企业合规工作树立了“浓厚”的刑事辩护色彩,进而形成了在刑事和解视角下分析涉案企业合规,在认罪认罚体系下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的业务研究方向。基于刑事辩护律师积极的推动,涉案企业合规成为涉企犯罪治理的重大创新方向,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在程序性方面也日趋完善。在涉案企业合规启动程序中,根据案件需要启动听证程序,确保具体案件适用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在涉案企业合规开展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确保具体案件实施合规整改的科学性;在涉案企业合规结果评价时,引入听证程序,最大限度保障对合规结果评价的可靠性。可以看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程序性规范已相对完善,但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实体工作的角度看,涉案企业合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无论是涉案企业合规还是外延更大的企业合规,其合规对象均是企业,所以,讨论合规实体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企业为出发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生存发展是多元性的,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人性都有着密切联系,合规是企业满足社会治理精细化的外在要求,也是企业治理范式升级的内在要求,属于企业治理模式的范畴,需要以多元性视角进行审慎看待。即使仅从涉案企业合规视角分析,作为限定性合规,即在企业“涉案”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也就是在“涉案是因,整改是路,合规是果”的模式下看,核心仍然是合规工作的实质开展,要最大限度地要求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避免出现纸面合规的不良后果。如上所述,在企业多元化要素的治理需求下,针对涉案企业需要从企业经营方向、治理结构、运行过程等多角度进行全面的审查、修正、完善等,这就需要根据企业整改的需求,从民商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角度,对企业进行多重视角下的规范治理。刑事法律本身作为保障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一环,如果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仅仅依靠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思维,恐无法满足企业合规治理的基本需求。

涉案企业合规实体工作的有效开展,有赖于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司法启动程序中的积极推动,但该项政策的良好运行,则需要律师业界乃至其他学科的跨界合作,即根据企业涉案的原因,结合企业合规治理的需求,以杜绝再次发生同类犯罪的底线思维,由更具有民商事治理经验的公司业务类律师更具有行业监管经验的政府业务类律师加入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中来,同时,在涉及更为具体专业的具体案件中,可根据需求邀请税务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人员加入,充分发挥各专业领域的优势经验,针对涉案企业开展实质、有效合规整改工作,在帮助涉案企业走出犯罪泥沼的同时,重拾经营信心,重塑发展方向,实现涉案企业合规机制的治理价值所在。在此目标下,形成以刑事辩护为启动端口,组合民商事领域、政府业务等其他专业的多领域合作,进而实现涉案企业合规业务走深走实。

二、律师如何帮助涉案企业规范合规治理体系

涉案企业合规是限定式合规,即以防范特定罪名的再次发生为首要合规治理目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涉案企业制定的专项合规计划,应当能够有效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了推动合规工作的更好运行,《办法》还规定“涉案企业应当以全面合规为目标、专项合规为重点,并根据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因素变化,逐步增设必要的专项合规计划,推动实现全面合规。”律师协助企业构建合规治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合规治理体系需要建立决策层合规意识,决策层合规意识的建立是贯穿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李本灿教授曾指出,唯有贯彻高层承诺原则,才能实现专项合规计划制定的有效性。决策层合规意识的基础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即为建立有效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运用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三权分立机制,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治理模式,在决策层面对企业运营方向建立批准、运行、监督的有效规则,避免出现“一言堂”所带来的决策风险,同时,引入匹配企业规模的合规审查机制,针对重大决策、特定事项,主动开展合规性审查,实现决策层层面的合规运行机制。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律师需要着推进重落实企业实际控制人合规意识。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决策层合规意识的一个方面,尽管法人治理结构可以降低企业出现决策层面错误的概率,但在企业实际管理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意识是一个企业长期合规发展的核心要素,要求实际控制人充分理解企业权力分配和制衡的意义,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势落在实处,并全面支持合规工作,否则合规机制的运转无法长效实质开展,在面对合规风险时,无法调节、避免风险,法人治理结构亦恐形同虚设,所以,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要持续强化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意识。

其次,企业合规治理体系需要建立业务层面的合规运行规则,业务层面的合规运行规则是合规体系建设的主要阵地。任何企业的运转均有赖于业务层面的具体开展,企业带有天然的逐利性,即以追求收益为根本要求,站在单一的经济利益视角分析,逐利性也是市场主体的重要特征,但逐利性不能异化为唯利性,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稳健发展亦是其重要价值目标,合规运行规则是企业处理具体业务时,降低运行风险的有效保障,律师需要全面了解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具体业务特征,协助梳理企业具体业务流程,审查企业具体业务规则,修正企业业务模式、业务流程、业务规则存在的具体风险点,弥补企业漏洞,进而实现降低企业在具体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规风险。

再次,企业合规治理体系需要完善合规风险处置规则,合规风险处置规则是合规治理体系的重要应用。如果说业务层面的合规运行规则是合规治理体系的主动运行,合规风险处置则就是合规治理体系的被动应对。通过合规决策层合规意识建立、业务层面的合规运行规则完善将大大降低企业运行中的合规风险,但不可否认的是,降低不能等同于杜绝,在合规风险发生时,企业仍然需要以行之有效的合规风险处置规则予以应对,具体包括面对外部监管的合规风险应对和内部合规检查的合规风险应对。当风险事项发生时,律师要帮助企业正面直视合规风险事项,尽快完成违规事项原因的排查,通过人事处理、规则修正、主动弥补等具体风险处置措施,协助企业积极主动落实整改要求,将合规风险消化至最低。

最后,企业合规治理体系需要形成企业合规文化,企业合规文化是合规治理体系长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任何涉案企业,在面对合规整改的激励效能时,即在检法两机关以合规整改结果为起诉重要参照、量刑重要依据时,短期内应会积极配合合规整改的具体要求,形成即时合规的表征。但合规机制运行,有赖于长效开展,进而发挥其助力社会治理能力的价值,降低社会治理的公共成本,故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验收时,需要针对企业合规文化的形成进行重点审查。律师在协助企业建立合规治理体系过程中,要从合规培训、合规检查、合规考核等制度中落实长效机制,通过对公司实控人、决策层合规意识培养,引导企业落实经营过程中的合规运转机制,形成事事合规、时时合规的企业运行特征,推动企业将合规形成企业文化,确保长效运行。

律师在帮助企业建立合规治理体系过程中,要兼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即治理规则和组织的建设要自上而下,由决策层传导至经营层,做到层层递进,全面覆盖;规则运转和应对要自下而上,由经营层上报至决策层,做到直达上层,有错必究。同时,要兼顾由内而外和由外而内,即合规治理以企业自身稳健发展为出发点,以外部监管要求为底线,合理制定相关规则;同时,合规治理要同步审视外部经营环境,及时更新监管要求,修正完善相关规则。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治理体系的逐步建立、运转、完善,实现企业合规由外部要求向内部需求的转变,将合规转化为企业文化,并生生不息,自行向前发展。

三、律师参与中国式企业合规的展望

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关于“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的要求,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已经从最初的检察机关引导建立的刑事政策上升为中央政策要求,律师业界应在涉案企业合规实务领域继续开展更为积极的正向工作,从以下几个层面推动中国式企业合规的深化。

首先,在理论研究层面,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涉案企业合规业务的先锋官已经初步完成涉案企业合规程序性方面的理论研究,著述颇丰,各类研讨会主要聚焦在刑事诉讼、刑法领域,笔者建议能扩大涉案企业合规理论研究阵营,引入民商事、行政法领域律师,尤其是公司治理、政府监管类专业律师,将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研究从程序性为主扩大至程序与实体并重,形成刑事程序为入口和出口,刑、民(商)、行专业全面参与的跨界合作研究。

其次,在立法修法层面,律师业界同仁,尤其是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级司法机关的咨询专家,可更为积极主动地推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通过将合规整改机制明确为法定的正面激励措施或者负面惩罚措施,尽快实现涉案企业合规从政策向法律的转变。同时,针对涉案企业合规启动审查标准、第三方组织法律地位、企业合规考察结果复审、合规机制运行督查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保障涉案企业合规不出现理论学界所担忧的“权力异化”所导致的改革失败结果。

最后,在律师业务开展的实务层面,需以成长型视角看待涉案企业合规业务,建立以服务结果为导向的精品化合规服务,并逐步确立符合真实劳动过程的收费参照标准,避免在业务模式建立过程中,因为恶意低价竞争降低服务标准,进而导致行业化的业务模型建立失败,将专业化服务演变为无技术含量的套路服务内容,带来负面的社会评价。

四、结语

企业合规的准确发源有待考证,但现代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是伴随着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美国组织量刑指南》全球适用而发展,尽管各国都在对“长臂管辖”问题表达不满,但不可否认的是,企业合规已逐步成为全球企业治理的共识。中国的企业合规体系以银行、金融、证券、保险类企业监管为萌芽,以行政命令下的中央企业合规为导向,以刑事激励政策下的涉案企业合规为推动,已经成为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升级的重要助力。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实务,应以海纳百川的胸怀推动业务理论研究的深入,尽快补强涉案企业合规跨学科实体研究的理论支撑;应以高屋建瓴的站位推动立法修法的进程,尽快构建企业合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应以精益求精的要求开展合规业务,全面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的精品化发展。同时,律师从事涉案企业合规实务切忌机械适用规则,一旦脱离商业来谈合规,则可能使合规站到企业的对立面。律师参与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应着力推动涉案企业合规在企业合规领域的示范引导价值,助力实现中国式企业合规的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