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已经发展成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保险、证券并称为“金融四大支柱”。信托产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涉足,从家庭财产管理、各种基金、投资融资、商事活动、公益事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可以利用信托的组织形式。信托金融从契约基础、交易结构、运行机制来看,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渠道不同,从客户基础、业态模式和监管导向来看,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主要金融行业都有明显区别。
在我国,自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信托业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标志,已走过近四十年的改革与发展历程。根据《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22-2023)》[1],截至2022年末,经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共有68家,从业人员2万余人,信托业服务客户数量达127万人,全年分配信托收益超过1.36万亿元,合计投入实体经济发展的金额超过11.8万亿元,同比增长3.8%。信托业已经成为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对丰富我国金融市场和支持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信托的定义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忠人之事。信托金融行为是基于信托制度和信托契约安排形成的一种金融行为,我国是通过从法律行为角度来定义信托,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以下简称《信托法》)明确规范了信托法律关系,围绕信托财产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的性质问题,是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法。
《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业务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二、信托的金融属性 [2]
(一)信托金融属性的一般性
1.信托的金融功能
从信托的基本法律构造和作用机制来看,对于金融体系的核心功能,信托都能够以其特有的架构和方式予以不同程度地履行,其金融功能可概括为转移资源、管理风险、清算结算、集中资本和权益分割、提供价格信息以及提供解决激励问题的方法。
2.信托功能的演化与扩展
关于信托的基本制度功能,即信托实质上是一项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的法律设计,其基本的制度功能是转移财产和管理财产。适应新的社会发展,信托逐渐转化为一个提供专业财产管理的管道,受托人不仅要担当起财产转移“中转站”的角色,更重要的是要以其专门化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管理财产,以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信托基于其基本制度功能,并派生出融通资金、中介服务、投资开发以及促进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等功能。同时,由于信托本身具有的制度构造,相比于代理、有限合伙和公司等其他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具有独特的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等制度优势。这样的制度功能和制度优势与中国当前社会对财产管理及长期投融资方面的需求非常契合。
(二)信托金融属性的特殊性
1.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之一,依信托法规则,信托财产须为特定化和现实存在的财产。
一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自设立之日起,信托财产便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仅为信托目的而独立存在,其是权利重构、风险隔离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实务中,尤其要注意利用和突出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特征。
二是信托财产的多元化,信托行为所对应的产品财产形式是不拘一格的,只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又有实际业务需求的,可将不动产、股票、公债、抵押契据、保险单、银行存款等资产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但非财产性合同权利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这也决定了信托机构的经营方式具有多样、灵活和较强的适用性。
2.权利重构
因法律赋予了信托权利重构的制度功能,其反映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是由信托文件约定的,而非由法律规定的。
信托财产权利具有所有权和受益权的特性,一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具有对物的义务,即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这是由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本质决定的;二是受托人对受益人具有对人的义务,即有忠实地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的义务,这是由受益权的本质决定的。
3.风险隔离
风险隔离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其对信托产品具有削减风险的作用,提高了受托人信托财产管理决策的理性程度。
一是受托人的责任有限度,即信托设立后,受托人负有依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但受托人因信托关系而对受益人所负的债务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受托人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没有违反信托文件约定并已勤勉尽职,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不应以自有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受益人的权益有保障,即责任和利益的分离,信托财产的管理责任与风险负担归属于受托人,信托财产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债权人权利;当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约定处分信托财产的,受益人有权向信托财产的受让方请求返还该财产。
三、法律建议
相对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信托业拥有着独特的优势,其可设计不同的信托产品以满足委托人的需要。基于信托的业务模式,信托文件的合法合规及完整性,对于信托业务至关重要。若信托业务没有规范的和完善的信托文件,也就意味着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相关权利义务不清晰,信托产品就不能充分发挥其风险隔离功能,恐难以实现合同目的。同时,受托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投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醒,且在与委托人签署合同时,需要就风险内容进行提示并要求委托人确认,以降低法律风险。
注释:
1. 中国信托业协会于2023年11月21日发布关于发布《中国信托业社会责任报告(2022-2023)》的公告(http://www.xtxh.net/xtxh/responsibilityrecord/48752.htm)
2. 参考并引用《信托金融学》(上册)第一章第二节信托的金融属性分析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