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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丨乾坤视点

发表时间:2024-01-09 14:46:20 作者:黄飞飞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利用市场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和提升市场活力,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为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自此我国确立了中国式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本文将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角度,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展开法律分析。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实意义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要素。只有通过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企业发展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然而,一些政府和部门为了促进本地企业或特定行业的发展,会不定期出台某些政策措施,而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公平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终出现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不良后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建立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该制度旨在约束政府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竞争政策,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016年4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明确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对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作出了原则规定。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国办函〔2016〕109号),正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从制度上确立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规则和要求。

2017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失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2021年6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经国务院同意正式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二)现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6月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些政策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

2.审查的标准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类标准。

3.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4.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依法行政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依法行政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要有法定的职权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依法行政同样具有重要的地位。

(一)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意味着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涉及市场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策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体现了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公开征求意见,政府才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

(三)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应依法公开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在出台政策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向社会公开。这有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信息公开,公众可以更好地了解政府的政策措施和执行情况,从而更好地监督政府行为和市场运行。

(四)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相互协调

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相互协调是实现全国范围内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如果政府在制定某项政策时,仅对本地特定行业的企业主体实施政策性补贴及奖励,那么势必将对全国范围内各行业及其他区域之间公平竞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依法行政亦要求政府在制定政策时,不能仅着眼于本地区利益,而是需要兼顾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通过协调和平衡不同地区间的资源和政策支持,从而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公平竞争与经济发展。

(五)全国统一大市场势在必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22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需要依法行政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共同推动。通过加强法制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有效地打破地区及行业的垄断,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六)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如何依法办理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章内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需要依法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2.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应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3.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

4.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5.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6.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问题和挑战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加强市场监管、防止政府权力滥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审查标准不清晰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比较抽象,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标准不一、审查结果不尽相同的情况。比如对于审查标准“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第(一)项“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因为缺乏具体操作指南,不同审查人员在实践中会有不同理解,进而造成难以准确把握和运用审查标准,最后影响了审查的质量和效果。

(二)监督机制不完善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对审查结果的监督和对违反审查规定的问责等具体规定。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内容来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目前并无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内容较为笼统,并未明确违反规定的审查结果具体该如何处理以及相关人员又该如何问责。

(三)执行难度较大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需要政府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对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时为了完成上级部门的硬性指标或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走过场的进行审查,都可能是阻碍全国经济发展一盘棋的不当做法。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依据,但该法对于公平竞争的定义和标准还不够明确和完善,未来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平竞争的定义和标准,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

信息公开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增强制度公信力和透明度的关键。未来可以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规定政府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时,必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政策出台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培训和教育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政府工作人员具体执行和落实,因此需要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制度。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公众的作用

行业协会和公众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和监督者。行业协会作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可以发挥重要的协调和监督作用,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来收集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公众调查、听证会等方式广泛收集公众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公众的参与感和获得感。

(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

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对其效果进行评估。评估可以由政府内部的专门机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主要针对现有政策的公平性和新政策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使制度始终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以看到该制度对于约束政府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看到依法行政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实施的重要保障。未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势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需要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措施,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