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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智慧法务,琚存旭主任这样说

发表时间:2024-01-09 15:01:44 作者:文化品牌部

各位领导、来宾、同仁:

下午好!感谢主办方的邀请。我们这个圆桌论坛的主题是“定义:你眼中的智慧法务是什么”。关于智慧法务的内涵,几位领导、学者和分享嘉宾从不同角度作了阐述,他们的专业方向不同,给出的定义必然存在差异。我也借此机会谈谈我的一些思考。“智慧”当然是指科技成果和思想成果,在应用领域就是最新的生产力。那么“法务”指的又是什么?我更倾向于是法律服务,准备文书、检索案例、草拟合同等工作都是为服务做准备,要以服务为目的和导向,要转化为服务才具有交换价值。所以,法务只能是法律服务才是正解。因此我认为把“智慧法务”定义为“运用智慧成果开展的法律服务”较为准确,这与各位领导、学者和实务界表达的见解是一致的。至于网络、部分文章中关于智慧法务的定义过于晦涩难懂,但本质上与我给出的定义是相同的。

探讨智慧法务的定义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这样才能下准定义,找对方向,把握趋势。

在我看来,法律服务的使命或者说定义即是要证明不平衡的存在,找到不平衡的原因,给出达到平衡的办法。“证明”、“找到”、“给出”是三个动词,说明法律服务是动态发展的过程,具有快慢、深浅、高低等变量,那么在这种具有非确定性演进的过程中,智慧成果的加持必然会助力法律服务更加准确、及时、有效,因此,法律服务的本性也决定了智慧注入法律服务是一种必然的趋势,这是内需必然性。同时,法律服务是服务贸易的组成部分,必然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体,那么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来看,智慧成果融入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智慧成果的加持之下提高发展质量则是必然的基本规律。作为法律服务来说,不能够脱离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而单独存在,也就必然要与智慧成果紧密结合。所以,从法律服务的本性、市场经济的本原、国内外发展经验以及历史发展的整体规律来看,法律服务与智慧的结合都是一种必然趋势。如果要给“智慧法务”下一个全面的定义,我表述为:“主动积极地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智慧成果,探索新型的法律服务方式和法律服务产品,解决社会发展中由于时间、空间、政治、经济、文化、国别、族别、性别、习俗等多重要素的差异而形成的妨碍合法活动正常运行的痛点、堵点和难点,有机整合各种资源逐步提升法律服务的科技水平,从而达到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新格局。”

我认为智慧法务具有四大特征:一、智慧与法务二者相互依存,智慧法务是法务的提升,法务智慧是智慧的场景,法务为智慧提出要求,智慧要满足法务的需求;二、相较于传统法务,智慧法务的客观性克服了主观性;三、全面性克服片面性,我刚刚有提到,智慧法务解决了社会发展中由于时间、空间等多重要素的差异而形成的痛点,因此它具有全面性克服片面性的特征;四、预见性克服懈怠性。社会的演变证明科技进步所带来的预见性克服了人类自身的懈怠性,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不断向前发展。总之,法务需要智慧,法务也从不拒绝智慧,智慧要关切法务,二者的结合发展必将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