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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短视频独创性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0-06-02 13:27:04 作者:实习律师-张森皓
    短视频,指长度不超过15分钟,主要依托于移动智能终端实现快速拍摄和美化编辑,可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实时分享和无缝对接的新型视频形式。根据《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的统计显示,短视频产业于2017年用户人数突破4.1亿人,短视频因其门槛低、参与性、时长短、信息  密度大等特点,与用户充分利用碎片化时间的需求相适应,满足了其娱乐与学习的需求。
   
    随着短视频火遍大江南北,在创造大量经济利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著作权问题。本文拟用一则案件探讨短视频的“独创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独创性是作品的构成要件。对于独创性,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独立完成”与“创造性”两 个要素,即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
2018年,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抖音”诉“伙拍小视频”一案(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京04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该案被评为2018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之一,为判断短视频的独创性提供了样本。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是抖音平台运营者,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是伙拍平台运营者。2018年5月12日,用户“黑脸V”在抖音平台发布“5.12,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经“黑脸V”的授权,微播视界公司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独家排他信息网络传播权。微播视界公司认为,百度公司传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时未显示抖音与用户ID水印,侵犯了微播视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百度公司则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满足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的定义,拍摄时长短,手法简单,且已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具有两方面,其一,由作者独立完成,其二,具备创作性。本案中,“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以党媒平台及人民网示范视频中的手势舞、伴音、明暗变化为基本元素,以网络下载图片为基本素材,此二者为没有关系的独立元素,“黑脸V”将上述原色结合制作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与前两者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该短视频与同一话题下其他用户制作的视频存在较大区别,没有证据证明该视频发布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短视频,因此可以认为“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制作者独立创作。  对于创作性,法院认为应参考如下因素:首先,视频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其次,虽然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编排、选择以及呈现给观众的效果,与其他短视频完全不同,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最后,“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唤起了观众的共鸣,观众通过该视频,能够感受到温情与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该视频具有独创性。
 
    韦之教授曾指出“一件作品如果缺乏起码的创造性,那么它便不能进入文化市场,不能获得社会承认,因而也不能从社会换回相应的物质报酬和精神上的荣誉”。对于独创性的认定,“独立完成”作为第一个要素较为容易把握,而对于第二个要素“创作性”该如何认定,目前尚未有较为明确的标准。上述案件对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思路。
    结合上述案件笔者认为,对短视频创造性的认定,应考虑短视频作品是否有作者的创作及是否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同时考虑观众感受、其他用户针对短视频的分享等因素。比如,自然现象、体育活动等,拍摄过程中仅进行了简单录制,无法体现出创造性劳动,观众无法从中感受到思想上的共鸣或视觉享受,此类短视频不应当认为具有创作性。
    笔者建议,在界定短视频作品的创作性时,应持审慎积极的态度,妥善运用创作性标准,对产业发展起到引导作用,不能设置太高也不能设置太低,以利于新兴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