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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返岗的待遇和风险丨乾坤研究

发表时间:2024-03-28 16:27:22 作者:邵佳琪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规定解决了劳动者在受伤至恢复工作能力期间,或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没有收入保障的问题,通过设立合理的期限,使劳动者能够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返岗上班,从而向公司主张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以及正常上班的工资的情况。

员工该主张是否能得到支持,实践中企业又存在哪些风险?笔者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如下。

一、司法实践的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前返岗工作,视为放弃停工留薪期,单位不需要继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但实际发放的正常上班月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部分地区发布的地方司法文件可能会对此予以明确的规定:

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内回用人单位上班的,其停工留薪期仍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医疗期确定,劳动者请求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实际工作期间工资的,不予支持,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择一支持。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第十六条中也提到,劳动者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案例:

2017年12月15日,向某中在工作中发生工伤,被磨粉机切伤右手手指。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穗劳鉴[2018]013816号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向某中因工致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2018年1月3日,向某中回到公司上班,卡斯特公司支付了向某中正常上班的工资。后向某中以公司没有为其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向某中在停工留薪期返岗上班,且未能举证证明是受卡斯特公司强迫所致,视为其放弃停工留薪期,但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减少,故向某中在停工留薪期返岗上班期间,卡斯特公司根据向承中的工作情况实际支付的工资应不低于向承中可享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如向承中的实际工资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卡斯特公司应按向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补足工资差额。向承中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4205.42元,因此,向承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4205.42元/月。(来源于(2019)粤01民终11371号)

第二种观点

停工留薪期工资出于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保障,出勤工资出于劳动者的正常劳动,二者不发生竞合。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提前上班,并不影响其在停工留薪期内,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不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此外,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未满时提前上班,并不导致其停工留薪期的中断,劳动者有权获得两份工资。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2023年5月第一版刊登了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7民终8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支持了劳动者既获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又获得正常出勤工资的请求。

案例:

2020年8月4日,汪某在项目工地工作时发生事故,右手中指被卡入吊钩钢丝绳与滑轮之间。后汪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掌侧皮肤缺损。2020 年10月23日,浦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汪某为工伤。2020年12月29日,福建省南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汪某为伤残十级。汪某于2020年8月22日出院后:于2020年8月26日返回工程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班。

后汪某申请劳动仲裁,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的出院诊断为右手中指末节掌侧皮肤缺损,依据《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所载,结合汪某的伤情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酌定汪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与工伤医疗待遇一样,属于工伤职工所应享受的法定待遇,停工留薪期即为享受该待遇的法定期间。在此期间,汪某作为劳动者本可以不参加工作而获得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但汪某仍提前恢复工作,则应当在已经获得正常工作报酬 的情形下额外获得一部分工资收入,且工程公司明确知道汪某在未满停工留薪期时就已经恢复工作,故工程公司应当同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律师建议

(一)建议用人单位重视风险

根据上述判例不难发现,公司在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内要求员工返岗工作,可能需要同时支付劳动者正常出勤的工资和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因此,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重视停工留薪期要求劳动者返岗复工可能存在的风险,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不幸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按月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禁止劳动者返岗工作,避免公司承担更多的经营成本。

(二)员工返岗需慎重

鉴于部分法院观点认为:员工在停工留薪期返岗上班,如不能举证证明是用人单位强迫所致,视为其放弃停工留薪期,公司只需要按照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笔者建议:员工停工留薪期内返岗需谨慎,停工留薪期内返岗可能不仅享受不到法定的停工留薪待遇,同时,还可能造成工伤或者职业病的的反复、加重或者引起新的工伤或者职业病,给自己的身体造成多次损害。

 

律师简介:

邵佳琪律师,中共党员,供职于乾坤律师事务所家事业务部与劳动争议业务部。邵佳琪律师熟谙家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规律,经验丰富,秉承“全力以赴、不卑不亢、据理力争”的执业理念,忠于事实与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