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北京市市委及上级法院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要求,依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力推进破产程序进程,助力优化首都法治化营商环境,北京破产法庭于2020年2月11日公布实施《北京破产法庭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指导意见》(京一中法发【2020】32号、简称《指导意见》),对破产管理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疫情期间,破产管理人基本工作要求为:管理人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履行职务,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其他线上方式等及时向法院报告疫情防控方案和履职情况,遵守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事项及时报告制度,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相关工作。
一、疫情防控期间主要以线上信息化办公方式开展工作
1、管理人对债务人的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简称《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因此在管辖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需要全面接管债务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二章关于“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的规定,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首先要开展以下工作:(1)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致公安机关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件等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管理人印章,并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封样备案。(2)需开立管理人账户,并将债务人的银行存款开立管理人账户。(3)安排人员到人民法院阅卷,通过阅卷了解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了解与接管有关的情况,进行接管准备工作。(4)按照接管方案,召开交接会议,接管债务人及其分支机构(如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上述现场工作不可避免要与他人或人群进行接触。
为支持切断传染源的疫情管控措施,减少人员接触,《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并不强制管理人进行现场接管,对于能够以电子信息形式交接的财产和资料,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并做好保管工作。如果管理人无法及时开展现场接管工作的,可向管辖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可延期接管,但应向债务人的有关人员释明需履行财产、资料妥善保管等相关义务及法律责任,并要求上述人员做好工作记录并定期报告。如发现上述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
2、债权申报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的期限长短在30日(含)至3个月(含)之间,债权人应在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由于受疫情管控的影响,部分企业延迟开工或者在家办公,再加上交通管制,对债权现场申报产生了较大影响,存在超期或无法全部有效申报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管理人应当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申报工作,合理有序引导债权人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必要时可报法院同意后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延长债权申报等程序期限。如果采用非现场方式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核实债权人身份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全程留痕。债权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管理人可根据疫情对收集证据材料的实际影响等相关因素适当延长提交期限。
3、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中,为实现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我国《破产法》第七章建立了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债权人会议提出了基本原则:不召开现场债权人会议。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配合法院,及时通知、引导债权人使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采用非现场方式进行会议表决,但管理人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三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网络会议主要依托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通过网络签到、网络直播、网上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目前已被全国各地诸多破产重整案件采用。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法【2016】19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采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表决,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也符合疫情防控措施,与现场会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针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未能按期完成债权申报、审查以及财产调查等工作,无法按期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指导意见》指出,管理人可以报经法院同意后延期再开,但需做好公告和已知债权人的通知工作。
4、尽职调查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具有履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的职责。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范围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12条的规定,包括:(1)债务人的出资情况:出资人名册、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及实际出资情况、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批准文件、财产权属证明文件、权属变更登记文件、历次资本变动情况及相应的验资报告;(2)债务人的货币财产状况: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3)债务人的债权状况:债权的形成原因、形成时间、具体债权内容、债务人的债务人实际状况、债权催收情况、债权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已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的履行期限等;(4)债务人的存货状况:存货的存放地点、数量、状态、性质及相关凭证;(5)债务人的设备状况:设备权属、债务人有关海关免税的设备情况;(6)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的立项文件、相关许可、工程进度、施工状况及相关技术资料;(7)债务人的对外投资状况:各种投资证券、全资企业、参股企业等资产情况;(8)债务人分支机构的资产状况: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无法人资格的工厂、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9)债务人的无形资产状况: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许可或特许经营权情况;(10)债务人的营业事务状况;(11)债务人与相对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情况;(12)债务人财产被其他人占有的状况。针对上述尽调内容,律师采用的尽调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面谈、实地调査、第三方调查、査询和函证、计算、复核等。成功的尽职调查往往是上述调查方法的综合运用。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尽调方法无法有效实施,增加了管理人对相关问题分析判断的难度,致使管理人的尽调工作存在较大风险。
在《指导意见》中,北京破产法庭鼓励管理人密切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及时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与相关部门沟通,并通过网络查询、电子平台等途径开展调查工作。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如调查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存在困难,可书面申请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协助调查,法院给予管理人一定的履职支持。
5、信息披露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导意见》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信息,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管理人可以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微信等线上方式与债权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充分沟通,做好告知和解释说明工作,避免或者减少现场接待和人员聚集。
6、财产处置
《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具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需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方能实施。另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前,还需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破产财产的处置可通过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拍卖、租赁及招商等方式进行。《指导意见》出于最大限度维护破产财产价值的目的,将破产财产分为易处置与不易处置两种情形,进而采取了不同措施。其中因受疫情影响暂时不宜处置的财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及债权人报告后暂停处置。适宜处置的财产应当通过线上拍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并可采用远程视频、在线直播、VR展示等多种渠道为买受人提供财产信息和展示途径。
二、破产工作应积极助力抗击疫情
1、破产企业有库存医疗保障物资
《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如破产企业有库存医疗保障物资可用于抗击疫情的,管理人应在兼顾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尽快依法妥善处置。目前我国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期,全国各地医疗保障物资紧缺,加快处置库存医疗保障物资,不仅有助于加大防疫保障物资的供给力度,也有利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如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发现或掌握的债务人财产中,发现存在医疗保障物资库存,应及时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管理人实施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尽快制定该类库存处置方案,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同时向管辖法院进行申请报告,请求快速处置可用于抗击疫情的医疗保障物资,以支持抗疫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处置防疫物资时,不能哄抬物价,也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2、破产企业有防疫物资生产的能力
鉴于抗疫情势严峻,为响应号召紧急恢复生产、处置抗疫物资,为抗击疫情提供支援,《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已经接管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应当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注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复工的政策和通知,遵守相关要求,及时制定并落实企业内部疫情防控方案,定期向法院及相关部门汇报疫情防控情况。管理人为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列入破产费用,并报债权人会议审查。管理人经法院许可聘用专业人员处理疫情防控事宜,所需费用如需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如破产企业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管理人应在及时征得法院许可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后,尽快恢复生产。
目前全国已有部分破产企业恢复生产,加入了抗击疫情的支援工作中。如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紧急许可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口罩防疫物资、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准许四川某医用设备有限公司恢复口罩生产及原X射线机生产、威海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紧急许可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紧缺医疗物资,为共同抗击疫情作出了有益贡献。
因此,如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发现破产企业具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在不减损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管理人应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第一次债务人会议召开之前,报经管辖法院许可债务人继续营业,恢复生产。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管理人有义务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积极配合疫情工作。
三、管理人的其他工作
1、财产保全
《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管理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在疫情期间,特殊情况下,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或法院依职权对债务人财产实施保全。
2、风险防范
《指导意见》第十二四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梳理破产案件中有关财产保全、未履行完毕合同、对外债权、诉讼和执行案件等涉及权利行使时限的事项,关注相关权利的诉讼时效和其他期限利益。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行使权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延期申请,避免造成权利减损和财产价值贬损等不利后果。
面对疫情给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审判机构亦积极探索、创新解决策略,以便稳妥解决抗疫期间企业的矛盾纠纷,为抗击疫情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