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因中国黄金、山东黄金多家门店跑路,导致黄金消费者向多部门维权的新闻报道,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黄金作为一种法定贵金属,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与黄金相关的业务,均应遵守黄金行业的相关监管规定,配合相关部门监管。本文围绕黄金资产管理业务、黄金积存业务、账户黄金业务、黄金销售业务及黄金特许加盟业务等常见的黄金业务,就上述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进行分析。
一、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第一条规定:“一、 本通知所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将受托的投资者财产投资于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的金融服务。”第二条规定:“二、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8]215号)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另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在黄金资产管理业务中,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两类,一是金融监管部门,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上述监管部门职责如下:
1.金融监管部门职责
对金融机构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合规管理。
2.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职责
(1)办理有关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的备案工作;
(2)办理首次向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提供实物黄金登记托管服务金融机构的备案;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4)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黄金市场业务开展情况、业务监测数据报表等资料;
(5)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监测数据内容进行调整;
(6)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统计监测工作。
二、关于黄金积存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黄金积存,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与客户的约定,为客户开立黄金账户,记录客户在一定时期内存入一定重量黄金的负债类业务。黄金积存产品最小业务单位为1克。”第三条规定:“黄金积存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此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应当有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黄金积存业务开办主体仅限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2号);
2.《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办发[2018]222号)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另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在黄金积存业务中,涉及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其监管部门职责如下:
1.办理开办黄金积存业务的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的备案工作;
2.依法对黄金积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3.对违反《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5.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报送的黄金市场业务开展情况、业务监测数据报表等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监测数据内容进行调整;
7.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统计监测工作。
三、账户黄金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94号)第一条规定:“一、 本通知所称账户黄金业务,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投资者报出买价和卖价,以账户记载形式与投资者进行黄金买卖的业务。”账户黄金业务开办主体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94号)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6]94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在账户黄金业务中,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时还需要接受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管理。上述部门职责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账户黄金业务的备案工作;
(2)对账户黄金备付实物情况进行检查;
(3)对账户黄金业务实物备付比例实行动态调整;
(4)接收开办账户黄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定期报送的报告;
(5)对于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黄金业务与通知要求不符的,采取提高其备付实物黄金比例、暂停新开户等管理措施。
2.上海黄金交易所
(1)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将账户黄金多空持仓轧差余额的20%购买的实物黄金,作为备付实物存放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
(2)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账户黄金备付实物的仓储、运输、交割等费用实施优惠政策。
四、关于黄金销售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在黄金销售业务中,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三类:一是中国人民银行;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上述监管部门职责如下:
1.中国人民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黄金的主管机关,负责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实施;
(2)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销售黄金制品的单位,管理和检查黄金市场;
(3)对违法收购、销售的黄金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为黄金销售单位办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对违法收购、销售的黄金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3)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黄金的,处以罚款或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3.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
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销售黄金制品的单位,管理和检查黄金市场。
五、关于黄金销售特许加盟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经营活动从事主体仅限于企业法人,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3年第3号);
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
(二)涉及的监管部门及其职责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特许经营业务中,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三类:一是商务主管部门;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是公安机关。上述监管部门职责如下:
1.商务主管部门
(1)负责对辖区内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办理特许经营活动备案工作;
(3)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更新备案特许人名单;
(4)接收特许人每年第一季度提交的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情况报告;
(5)对特许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的欺骗、误导行为,在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内容的行为,责令改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
(1)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所述,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开展主体仅限于金融机构,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黄金积存业务开办主体仅限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涉及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账户黄金业务开办主体仅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时还需要接受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管理;黄金销售业务及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经营主体须依法履行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其中黄金销售业务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商业特许经营业务涉及的监管部门包括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上述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若涉及违法犯罪情形,则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
律师简介:
吴色君,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乾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海淀律协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委员。
专业领域:
政府法律事务、公司与投资、创新金融、民商事诉讼等经济法律领域法律业务。
1、政府法律事务领域
先后为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各区金融办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对全市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区域性交易场所等类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合规性核查或年度经营合规性核查,并出具法律工作报告;参与全市网贷机构的风险化解工作;为海淀区政府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2、公司与投资
为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草拟、审查、修订公司制度、合同等文件;参与办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参与谈判、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
3、创新金融
为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供应链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草拟、审查、修订公司制度、合同等文件,为上述主体股权变更等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4、民商事诉讼
参与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个人荣誉:
2020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北京市乾坤律所优秀律师
2022年度海淀区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