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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旅游合同的履行及纠纷解决

发表时间:2020-02-14 13:41:48 作者:律师-邓煦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春节期间旅游已经成为了一种潮流。然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突然来袭,让春节旅游盛宴化为泡影。那么,疫情对于春节期间旅游合同的履行有什么影响,应该如何妥善化解由此引发的纠纷?

    一、疫情对于旅游合同履行的影响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既包括基于自然原因而发生的自然现象如洪水、海啸、地震、台风,也包括基于社会原因而发生的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必须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构成要件,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政府采取了相应的防控措施,故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对于旅游合同履行是否构成免责事由,不可一概而论。
    2020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自发布通知之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根据该通知,疫情导致原定于1月24日后出行的旅游合同不能履行,可以构成免责事由。
    对于1月24日前出行的旅游合同,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免责事由需要根据旅游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对于旅游目的地采取“封城”或限制入境等措施导致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仍然可以构成免责事由。
    对于能够完全履行的旅游合同,疫情不能构成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旅游不仅仅是达到目的地,而是通过出行游览愉悦身心。由于疫情的爆发,部分旅游合同若继续履行对于旅游者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笔者认为在充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适用情势变更进行处理。

    二、纠纷处理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第一部分所述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旅游合同,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2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在确定返还费用时,应该根据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不可退还进行具体分析。旅游者也可以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变更或延后行程,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因疫情导致旅游者滞留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变更。根据《旅游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在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疫情对于部分旅游合同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进行处理。情势变更不是法定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事由,需要司法机关进行酌定判断。近日,各大旅行社、旅游经营网站陆续公布了相关处理方案。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合同约定及具体行程积极协商处理。
   
    在疫情肆虐的当下,无论是旅游者还是旅游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面对疫情,没有人能置身事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除、变更合同的相关事宜,合理分担损失,妥善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产生的旅游纠纷。乾坤律所将全力提供疫情相关的法律服务,以实际行动响应党中央的号召,抗击新冠肺炎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