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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购置重大资产相关程序规定丨乾坤研究

发表时间:2024-06-07 10:43:01 作者:吴色君

行政机关[1]资产是各级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各级行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按照有关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本文拟对行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购置重大资产应当履行哪些程序进行梳理。

一、履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行政机关购置重大资产应当履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对资产购置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为集体决策提供基础依据,最终由行政机关领导班子综合判断后作出是否同意购置资产的决策。若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政务处分。

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根据《条例》第九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另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购置重大资产应当依法进行评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立项;(二)资产清查;(三)评定估算;(四)验证确认。”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履行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立项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占有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并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资料。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委托,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资产评估立项申请。”第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拟购置重大资产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前,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在收到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二)资产清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资产评估机构与拟购置重大资产的行政机关建立委托关系后,需据实进行资产清查工作。

(三)评定估算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占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对行政机关拟购置的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四)验证确认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第十九条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协商,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并下达确认通知书。”第二十条规定:“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拟购置重大资产的行政机关在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需及时报主管部门审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资产评估报告后45日内进行确认并下达确认通知书。拟购置重大资产的行政机关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三、履行报送财政部门审批程序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另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行政机关购置重大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纳入预算管理。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使用财政资金购置重大资产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编制资产购置相关支出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购置资产。

 

注 释:

[1] 指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等,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和特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包括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等)。

 

 

律师简介:

吴色君,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海淀律协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委员。

专业领域:

政府法律事务、公司与投资、创新金融、民商事诉讼等经济法律领域法律业务。

1、政府法律事务领域

先后为北京市金融局、北京市各区金融办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对全市典当行、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区域性交易场所等类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合规性核查或年度经营合规性核查,并出具法律工作报告;参与全市网贷机构的风险化解工作;为海淀区政府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2、公司与投资

为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出具法律意见,草拟、审查、修订公司制度、合同等文件;参与办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起草、参与谈判、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

3、创新金融

为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供应链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草拟、审查、修订公司制度、合同等文件,为上述主体股权变更等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4、民商事诉讼

参与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等。

个人荣誉:

2020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北京市乾坤律所优秀律师

2022年度海淀区优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