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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20-02-16 13:40:15 作者:乾坤律师
    自疫情发生以来,针对提升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及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国家、北京市和海淀区陆续出台了融资政策。一方面,力求应急、救急企业现金流,缓解企业复工复产后新增信贷需求,及纾困企业还款压力,推出各种措施不遗余力地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另一方面,强化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灵活政策,努力激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为便于中小微企业全面了解国家和本地区金融政策,并全面了解除传统金融机构(银行)贷款外的其他融资渠道,乾坤律所金融律师服务团队借本文向中小微企业介绍时下创新金融渠道(平台或主体),谨供有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创新融资渠道
   (一)政府融资平台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老生常谈问题,一方面自身在还款能力、担保措施、内部治理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较弱,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银行向企业贷款的准入门槛较高,导致中小微企业直接从银行获取借贷资金始终是普遍机会不足。近期,北京市和海淀区有关政府部门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陆续打造了政府综合融资服务平台,统筹和盘整各类投融资主体进场,直接为中小微企业对接各类融资渠道及其相关服务。主要平台情况如下:
    1、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2018年下半年,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了北京金融控股集团,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打造了“北京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网址:www.smeservice.com),该平台是北京市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1+8”措施之一,市政府有关惠及小微企业的各类政策,均及时在此平台发布和推动落地。建议小微企业登陆平台注册,企业注册认证后,即可与银行、担保公司、投资机构建立直接融资联系,可享受平台提供的融资建议综合方案,可直接查看相关的优惠政策并在线申请政策补贴,可享受平台“一站办理”的小微企业管家式金融服务,重点是对小微企业不收取任何费用。建议小微企业可登陆平台注册和认证,时时关注平台发布的政策,并选择适合的融资渠道和产品。乾坤律所为平台法律服务机构,可积极引导海淀区小微企业对接平台资源,惠享金融政策。
    2、北京市首贷服务中心
    本市拟在今年4月,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内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集中开展业务的场所,建设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首贷服务中心,帮助金融机构降低信贷审核成本、提高审核效率,鼓励、吸引银行金融机构入驻。首贷服务中心拟提供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服务,未来逐步增加多渠道融资功能。本市企业均可关注这一市政府打造的综合融资平台,并通过平台获取更多的融资渠道机会。
    3、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
    2019年8月,北京银保监局与海淀区政府联合推动设立全国首个小微企业续贷中心--“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简称续贷中心)。2019年底前,全市16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均已增加续贷业务功能。续贷中心通过组织银行机构派驻人员在各区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场所集中办公,为小微企业现场提供续贷受理审批及其他投融资服务。企业可于原贷款到期前至少1个月提交续贷申请材料,入驻银行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大大提升了向企业放贷的效率。
    4、海淀区应急转贷引导基金或续贷基金
    2019年10月,海淀区被财政部认定为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地区。海淀区拟设立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或续贷基金,以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0年2月13日发布)的规定,该基金规模为5亿元,将加快推动设立。建议凡在海淀区注册、纳税、纳统的中小微企业可予关注,以利适时惠享融资政策,发掘更多符合区情的融资渠道。
   
    (二)创新金融主体
    1、小额贷款公司
    (1)法定内容
    1) 贷款对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2) 贷款利率
    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根据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金融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疫情期间,小额贷款公司适度降低贷款利率,进一步压降综合融资成本。
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3) 贷款区域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也就是说,海淀区中小微企业需向注册在海淀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借款。海淀区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现有17家,具体情况可到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jrj.beijing.gov.cn)“通知通告”公示栏目中查询。
    4)贷款额度
    依据相关现行监管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也就是说,对于净资本1亿元的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中小微企业单笔借出资金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2)融资条件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中小微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融资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依法在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有效成立,或者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所属行政区域范围具有密切联系。
    2)符合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例如:无不良征信记录、股东背景良好、资金用途确定和财务状况良好等。
    (3)操作方式
    通常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1)借款人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交申请融资资料
    中小微企业主要需提交如下资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融资的内部决议文件、企业概况与业务介绍文件、融资用途证明文件、还款来源证明文件等。
    2)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部门受理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融资资料,并审核主体资格以及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
    3)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内部流程,对符合业务准入门槛的融资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或其他工作报告。
    4)小额贷款公司将融资申请资料、尽职调查报告等资料提交有权机构(如:董事会或审贷委员会)进行审核、批准。
    5)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6)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7)贷后追踪与检查。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的贷后经营情况进行持续跟踪。
    8)借款人到期还款。
    2、保理公司
    (1)业务范围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的规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①保理融资;
    ②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③应收账款催收;
    ④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自2018年5月,保理公司已由原商务部管理企业转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类金融主体,提升了保理企业的金融属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
    (2)融资条件
    保理公司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中小微企业向保理公司申请保理融资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和保理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具体包括:
    ①依法注册并有效成立。
    ②征信状况良好、资金用途确定和财务状况良好等。
    2)应收账款符合法律规定和保理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即:
    ①不属于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
    ②不属于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③不属于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④不属于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⑤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应收账款。
    3)融资限额符合法律规定。即:
    ①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②保理公司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对于应收账款合规且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考虑通过保理公司渠道,以应收账款转让方式融入资金。
    (3)操作方式
    1)业务申请
    通过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进而申请保理融资业务的中小微企业,需向保理公司提出保理融资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保理融资申请资料。通常需提交如下资料:保理业务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保理融资的内部决议文件、应收账款证明文件、企业概况与业务介绍文件、融资用途证明文件、还款来源证明文件等。
    2)受理和审查
    保理公司受理保理业务申请,与申请人进行业务洽谈,通过线上和线下尽职调查等方式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评估应收账款状况以及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情况。根据保理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审核、批准,并作出授信安排。
    3)签署保理合同
    申请人与保理公司就授信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署保理合同。
    4)应收账款转让
    中小微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并确保转让的应收账款在转让前和转让后均不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可在央行征信中心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5)放款
    保理项目通过上述审核后,由保理公司发放保理融资款。
    6)贷后管理
    保理融资款项发放之后,保理公司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融资款项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管申请人及应收账款情况。
    7)回款
    保理融资期限届满后,向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的中小微企业,将借款全额归还保理公司。
    3、融资租赁
   (1)法定内容
    1)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自2018年5月,融资租赁公司已由原商务部管理企业转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的类金融主体,提升了融资租赁企业的金融属性,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
    2)租金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3)租赁物归属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业务形式
    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5)租赁物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
    6)权属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
对于可提供合规租赁物的中小微企业,可考虑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渠道融入资金。
    (2)融资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资金支持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租赁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
    2)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租赁物所有权无瑕疵,权属清晰。
    (3)操作方式
    通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业务流程如下:
    1)有融资租赁需求企业提出需求。
    2)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深入沟通,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方式,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3)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如:书面需求申请,企业主体资格文件,内部决议文件,以及融资租赁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4)融资租赁公司对企业及租赁物进行调查评估,形成相关报告,并按照内部程序进行评审。
    5)通过评审后,依据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相关文件,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等。
    6)按照法律规定,租赁物需进行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应进行租赁物权属登记。
    7)企业按时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4)其他融资渠道
    除上述主要推荐的融资渠道外,中小微企业还可以寻求私募融资、天使投资、供应链融资、网贷机构融资和典当行融资等渠道,以缓解资金压力。不同的融资渠道对中小微企业在主营业务、财务指标、持续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等方面的考量各有不同。建议中小微企业结合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措施、利率和违约金、实际融资成本以及还款能力等综合判断和选择适合渠道。
   
    (三)借力资本市场
    除上述直接融资渠道外,持续向好发展的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高成长型企业,还可考虑借助资本市场渠道融资。
    1、科创板
    资本市场是企业快速发展的助推器,除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外,科创板注册上市已在去年试点落地。科创板是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据媒体报道,在2019年7月,首批科创板上市的25家企业中,北京共5家,占首批科创板挂牌企业的20%;5家首批挂牌企业拟募集资金合计126.7亿元,占25家首批科创板挂牌企业募资额的40.75%,排名全国第一。海淀园区是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海淀园区有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考虑通过科创板注册,实现企业融资与快速发展。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3号)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详情如下:
    (1)发行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2)上市条件
    1)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3)信息披露
    按照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注册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3)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的决定,证监会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
    (5)疫情期间政策
    疫情发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上证函〔2020〕202号),就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实施做出了如下调整和衔接安排:
    1)疫情防控期间,仍正常受理发行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审核业务系统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申请。
    2)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
    (6)海淀区补贴政策
    依据海淀园管委会于2019年7月在其官网(http://zyk.bjhd.gov.cn)公示的《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海淀区企业科创板上市给予中介服务费用补贴的扶植政策。即: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海淀区企业,结合企业前期上市(挂牌)补贴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2、新三板
    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板块为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开转让股份的融资渠道,以及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服务,现新三板挂牌公司已逾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基本要求如下:
    (1)挂牌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2013修改)》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发行股票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规定,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应当满足《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及发行对象的要求。
同时,需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转公司)进行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
    (3)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定
    2020年1月19日,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简称《精选层挂牌规则》)。规定在新三板连续挂牌满十二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发行人应当按照《精选层挂牌规则》规定履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并经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和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核准程序。
    (4)新三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业务安排
    2020年2月2日,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有关业务安排的通知》,就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业务做出安排,具体内容详见官网(http://www.neeq.com.cn/)。
    (5)海淀区补贴政策
    依据海淀园管委会于2019年7月在其官网(http://zyk.bjhd.gov.cn)公示的《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规定,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海淀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300万元)补齐差额。支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规范运营,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北京四板
    (1)基本情况
    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7年5月3日,由证监会颁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年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成为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2019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确立了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
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官网:www.bjotc.cn)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资源密集和政策先行先试的优势,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唯一合法场所。
    (2)疫情期间政策
    2020年2月7日,北京股权交易中心通过其公众号发布《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共同抗击“新冠”疫情八条措施的通知》,规定了在疫情防控期间有针对性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八条措施。
    (3)海淀区补贴政策
    依据海淀园管委会于2019年7月在其官网(http://zyk.bjhd.gov.cn)公示的《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规定,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孵化板除外)的海淀区企业,结合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经济指标的支撑作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四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300万元)补齐差额。
 
    二、疫情期间融资政策
    建议中小微企业在了解创新融资渠道的同时,关注时下融资政策,即:
    (一)国家和北京市
    1、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链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8850&itemId=915&generaltype=0)要求做好金融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
    2、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链接:http://www.safe.gov.cn/hunan/2020/0203/1289.html)要求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金融机构要围绕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以及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3、增加信贷投放、专项再贷款及服务创新中小微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734.html)要求增加信贷投放,通过加强对辖区内银行的政策引导,提升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明确将发放专项再贷款,北京地区可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额度内向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将采取措施加强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通过督导辖内银行健全小微企业信贷考核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能贷尽贷。支行支持中关村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对参与疫情防控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给予专项金融服务。在中关村示范区加大再贴现、再贷款投放力度,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降低企业贷款利率。
    4、普惠小微企业贷款优先增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要求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提高融资便捷性,完善本市企业续贷服务中心功能,加快建设企业首贷服务中心。优化融资担保服务,要求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降低综合费率、担保费率。加强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进一步降低十大高精尖产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区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针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负面影响的,暂不予以信用降级。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给予贷款贴息以及债券、融资租赁费用补贴。
    5、增加信贷投放、提高融资便捷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731.html)要求进一步增加信贷投放,对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应研究予以展期、续贷等个性化金融服务方案。在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方面,由商业银行按照行内政策要求和流程具体受理企业续贷申请。通过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提交续贷相关材料的,可登录海淀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查询获取,具体链接为:http://www.bjhd.gov.cn/banshi/pubService/abilities/newSxjbxx。北京银保监局将完善续贷中心服务功能。同时,将推进建设首贷服务中心。
    6、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847.html)要求落实降低担保综合费率的具体措施,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资金奖励。
    7、快速响应机制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了“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可为需要融资担保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反映需求和问题。快速响应机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融担服务,卫胤亨 88011590(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726.html)。

    (二)海淀区
    2020年2月13日,海淀区人民政府出台《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主要融资措施如下:
    1、对疫情期间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首笔信贷业务的驻区金融机构,给予补贴。
    2、开辟贷款发放绿色通道,协助疫情期间还款有困难的科创企业展期还款或续贷。
    3、率先试点使用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参与区政府采购和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的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4、对开展确权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贴息。
    5、对入驻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且开展续贷业务超过20笔(含)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对入驻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开展续贷业务的驻区金融机构,予以补贴;对入驻北京市企业续贷受理中心开展续贷业务的驻区融资担保公司予以补贴。
    6、加快推动设立规模为5亿元的海淀区政府应急转贷引导基金或续贷基金。
    7、对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并符合国家重点战略方向的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中介费用补贴,对拟上市企业,参照该标准给予支持。
    8、对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企业,予以补贴。
    9、推进总规模达100亿元的纾困基金的运作,为区域内有需要的优质科技型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三、相关建议
    (一)精准定位
    从所处行业和主营业务角度考虑,建议所处战略性新兴行业、高科技型或高成长型的中小微企业,立足于对接四板私募、新三板挂牌等资本市场实现间接融资。对于规模已在中型或中型以上的前述企业,建议可考虑对接科创板注册上市方式实现融资。或者,同时考虑向同一融资主体的多家机构、多种融资主体和/或采用多种融资模式,实现直接融资。对于其他中小微企业,建议首先在政府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寻求金融支持,以提升融资效率或降低融资成本。其次可考虑通过创新金融主体融资渠道实现融资。
    (二)积极应对
    笔者认为,此次疫情将对我国经济带来一定影响,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的冲击尤为突显。建议中小微企业在积极拓展和探寻融资渠道的同时,积极寻求多种自救途径,以求得自身存续发展。一方面,开源始终是企业经营之首,也就是说积极开拓业务方为企业生存的根本。当前以科学防控为前提复工复产,确保生产和经营活动尽早恢复正常。同时,积极探寻从同行业大企业(央企或上市公司)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获取更多业务机会。另一方面,将企业遇到的难题和困扰,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寻求多方合作机会与一切可能得以支持的路径,化解难题和降低成本。
    (三)依法战疫
    面对疫情,中小微企业更要努力提升法律意识。无论在选择融资渠道、使用融资、寻求合作或降低运营成本等重大经营活动中,均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避免为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损失或法律风险。同时,建议中小微企业与规范平台或融资主体合作,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完成重大决策或经营事项。
 
    乾坤律所在近30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积累了多方合作关系良好且专业有为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等)和合作伙伴,得到了市区两级金融监管部门、政府融资平台和相关政府客户的信任与肯定。乾坤律所在此承诺,疫情期间,我所主动承担律师依法防疫的神圣职责,对在海淀区注册的各类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帮助企业度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