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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丨乾坤研究

发表时间:2024-06-25 15:29:20 作者:黄飞飞

在全球化与信息化交织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保护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成熟度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蓬勃发展,消费者需求日益多样化,消费结构不断升级。与此同时,消费领域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国务院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文旨在深入剖析《条例》的出台背景、亮点及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远影响。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消费市场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涌现,消费领域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宣传、设置不公平格式条款等,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细化和补充。

二、《条例》的亮点

(一)细化经营者义务

1.细化对广告宣传的监管。《条例》要求经营者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还规定了经营者进行广告宣传时,不得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及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设置价格差异,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

2.严格质量保证义务。《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负责,应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因质量问题而受到损害。对于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如存在瑕疵的,经营者亦有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在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召回等相关措施。

3.增加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条例》规定,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4.增加重要事项的提示义务。《条例》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经营者应当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等的醒目位置公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强化和规范消费者权利保护

1.完善直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

2.加强预付卡消费者的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的,不得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在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如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3.杜绝恶意投诉举报。《条例》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三、《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影响

《条例》的实施将直接惠及广大消费者。通过明确经营者的义务和强化消费者权利保护,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让消费者更加了解自身权益和维权途径,从而更加积极地维护自身权益。

《条例》的实施对经营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以及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下,经营者需要更加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诚信经营原则,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和声誉损失。

《条例》的实施对整个社会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的加强,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激发消费潜力、扩大内需需求,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亦有推动作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也将得到提高。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期待《条例》能够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让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够享受到更加安全、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同时,也期待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参与和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共同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

 

律师简介:

黄飞飞,毕业于湖北工程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法律业务部及政府法律业务部律师。黄律师拥有多年律所执业经验,多年高校学习及律所工作经历,使其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独立处理法律问题、办理案件的工作能力。

先后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石景山金融服务办公室、大兴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等客户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石景山金融服务办公室、大兴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等提供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现场检查及典当行线上年审专项法律服务。为海淀区政府提供常年和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为海淀区教育委员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负责审查修订各类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事项会议,为重大决策事项或家校纠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等。代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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