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货运发展的规范化历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今时代,数字技术、数字经济是世界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先机,发展数字经济意义重大,是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的战略选择。”随着数字技术的渗透,传统产业在互联网经济基础上焕发新生,网络货运就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的产物。但新兴行业的发展总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由于法律相对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行法律能否对新兴行业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监管成为网络货运面临的直接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推动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关部署,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决定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发展。2017年3月,交通运输部在29个省(区、市)筛选了283个无车承运企业开始试点工作。随着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的进程加快,无车承运物流行业的监管和税收的规范化也提上日程。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9月6日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以规范网络货运平台运营,经2021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20日两次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无车承运正式转变为网络货运。2019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二、网络货运平台受票方高发的涉税罪名
事物的发展趋势总是曲折前进的。网络货运在国家的支持下蓬勃发展,与这种发展伴生的是业务合法合规开展的问题。2021年以来,网络货运平台相关涉税问题逐步凸显,各地网络货运平台涉税问题频发,牵连的下游客户、终端用户数量庞大,有些大型的网络货运平台一家涉罪,千家受难,直接关系到行业的生灭。面对风云突变的局势,众多受票方如何应对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此,笔者深入行业挖掘相关案件资料,依托行业影响力及多年代理实务经验,对受票方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进行提示,以供相关企业参考、借鉴。
笔者在裁判文书网对受票方的涉税判决进行检索,共检索出案例488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为受票方高发涉嫌罪名。尤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合计占比达到96.72%。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四)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受票方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开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有实际业务但让开票方超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对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虚构交易主体让开票方开具或让开票方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对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进行篡改等行为,可能构成本罪。
(二)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之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系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增设的规定。本罪是虚开发票犯罪的普通法条,受票方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开票方开具发票,或者有实际业务但让开票方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以及开具阴阳联发票的,可能构成本罪。
(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从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加以收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票方从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受票方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可能构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受票方明知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累计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或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持有伪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应当追诉。
三、网络货运平台受票方涉案的救济途径
(一)在得知开票方涉案消息后,尽快主动开展企业合规自查
一旦开票方卷入网络货运平台涉税案件,受票方应立即开展企业自查,梳理清楚与开票方的业务,并聘请税务专家、刑辩律师等专业人士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针对受票方存在的风险,采取主动补缴税款、整改规章制度、进行合规建设等措施,争取在税务机关介入之前,填补好已发现的风险漏洞,建立好合规防火墙,防范好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以免影响未来经营。
(二)在与开票方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受票方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受票方可提供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主管税务机关,如被定性为善意取得发票,则仅需补缴相应期间对应的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三)在税务机关启动稽查活动时,抓住行政前置的机会,争取不移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系行政前置。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展开刑事调查;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由于行刑衔接机制的存在,受票方应当对税务机关行政调查给予足够的重视,争取将问题在此阶段解决,以免进入刑事程序。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同时,应当提前制定应对刑事调查预案,才能在刑事调查来临时积极、妥善应对,尽可能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在公安介入后,及时聘请专业刑辩团队,有效开展辩护工作
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情况,受票方应当及时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介入,以期把握好刑事立案审查、审查起诉等关键节点,取得不予立案、撤诉、不起诉等良好结果。刑事追诉一旦发生,对整个企业影响巨大,处置不当,可能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涉案人员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心理上孤立无援,加之又不知晓相关法律规定,难以对自身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判断,在精神高度紧张等情况下,也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如何在不违背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更加有利于自己的供述,为后期的刑事辩护打下良好的基础,亟需刑辩律师的专业指导。刑辩律师介入后,可以坚定涉案人员的信心,促进办案人员依法、规范取证,间接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有效开展辩护工作,争取检察机关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为涉案人员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即使未能实现不起诉的目的,前期所做的工作也能为下一阶段争取从轻处理打下基础。
基于上述分析,受票方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主动进行企业自查,建立合规体系,实现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聘请专业税务律师、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排除涉案风险,最大程度维护企业及涉案人员权益。
律师简介:
周芳洁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刑法方向),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周芳洁律师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办理或协助办理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类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代理数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曾参与“商事犯罪治理形势与挑战”“洗钱罪变革研究”“非法集资研究”“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等多个重大法治研究课题项目。
经典案例:
1、河南某重大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上亿罚金,辩护人所提出涉案物品定性有误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当事人犯走私废物罪,大幅降低了刑期和罚金;
2、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辩护人通过对涉案资金性质的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比量刑建议更低的刑期;
3、北京某投资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人通过责任分析、推动企业合规解决危机,获得撤案结果;
4、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辩护人主张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特征,这一意见得到公安机关认可,最终被撤案处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