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是在我国古代就已兴起的古老金融行业,典当作为对普通民众提供便捷融资服务的渠道,一直活跃于民间。新世纪以来,典当行长期作为特殊工商类企业,其行业性质决定其未能向其他金融类机构一样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的具体要求。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七条第四款规定,典当行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另据《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即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现有规定,典当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无明确具体的规定,随着典当行业转由银保监会监管,典当行业金融属性的确定,从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也需要予以明确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决定了企业的日常经营水平,如果没有熟悉业务及行业风险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的发展将受到极大的限制。典当行目前整体经营水平不高,行业竞争力不足,典当行业缺乏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典当行的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目前,关于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规定,如:《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对于担任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有学历、工作经验的明确规定,对于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现实中,典当行作为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足,很难满足上述条件。典当作为以物作抵的放贷模式,与信用贷款的经营模式存在相同之处。因此,可以参考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再辅以参考北京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的高管任职条件:“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考虑到典当行以物作抵,风险较信用贷款较小,行业的资金要求也较其他机构低等实际情况,个人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可以较上述要求降低。建议设定为: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2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禁止的情形等。
综上所述,典当行在我国有了一定的发展,具备了一定的规模,探索研究新的高管任职资格,才能促进典当行业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