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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各项税费政策

发表时间:2020-02-11 13:37:44 作者:合伙人-王银卓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税收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简称6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
    一是,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如下: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是,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是,在6号《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四是,在6号《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面对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日趋严峻,疫区防护服、口罩等防疫物资出现短缺情况,境外组织纷纷向我国抗疫最前线捐赠防疫物资捐。据商务部公布,截至2月8日12点,累计21个国家和1 个国际组织捐赠的702.62万个医用口罩、29.95万套防护服、19.19万副护目镜和357.17万双医用手套等物资已运抵国内。上述政策的出台实施,无疑从免征税费和便捷通关手续方面,为保障应急医疗物资快速交付抗击疫情第一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为缓解中小企业当前的缴税困难,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简称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实施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二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三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四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地方政府针对疫情出台了春节假期结束后延期复工的措施。短期停工停业,无疑会给各类企业,尤其是财务杠杆较高的企业、线下服务业及中小企业等造成现金流压力。如受疫情影响,餐饮知名企业西贝莜面村账上现金也难撑三个月。8号《公告》是政府有针对性的给予相关企业政策支持,对帮助经营困难的企业持续经营、实现稳定就业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三、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捐赠用于应对新疫情的现金和物品采取了更优惠的税收措施。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简称11号《公告》),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采取了减免措施。
    一是,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根据《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生产申请、仿制药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请以及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按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在疫情期间,免征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免征的注册费,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研制、生产防疫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相关企业的压力。
    二是,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2012年3月17日,财政部发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对乘客和航空公司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取代原来对乘客征收的机场建设费以及对航空公司征收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为执行疫情隔离措施,人们出行明显减少,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0年1月23日公布“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致使航空公司业绩受到较大影响。但部分航空公司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仍积极协助政府运输防疫物资和抗疫人员。11号《公告》免征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有助于减轻航空公司负担。
    除6号《公告》外,前述其他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上述各项政策主要针对防疫物资、参加抗疫阻击战的人员及行业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的税费措施,对鼓励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和捐赠,支持参与一线抗疫的有关人员和企业,维持企业正常经营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面对疫情的严峻形势,愿国人众志成城,此战必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