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原则》旨在帮助政策制定者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的法律、监管和制度框架,以保障经济效率、可持续发展和金融稳定。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方式是给予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管以及金融中介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正确的引导,使其在分权制衡框架内履行各自职责。
《公司治理原则》力求简明、易懂并能在国际范围内通用。根据《公司治理原则》,政府机构、半政府机构或私营部门负责实施相关计划,以评估公司治理框架的质量,并制定更为细化的能够顾及国别经济、法律和文化差异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规定。
《公司治理原则》主要适用于公众公司,无论是金融类公众公司,还是非金融类公众公司。如果《公司治理原则》被视为可适用于非公众公司则其也可能会成为完善非公众公司之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尽管相对于小型公司而言,《公司治理原则》中的某些原则可能更适宜于大型公司,但是政策制定者或许也会希望凭借该原则来提高所有公司(包括型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良好公司治理的意识。
公司治理涉及公司管理层、董事会、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关系。此外,公司基于公司治理结构来设定公司目标,并确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和绩效监控方式。
《公司治理原则》并无意图影响或事后评判市场参与者、董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管的具体商业判断。对某家公司或某个投资者群体有效的措施并不一定普遍适用于所有企业,也不一定具有影响全局的经济意义。
《公司治理原则》承认雇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及其在促进公司长期成功和绩效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与公司决策流程相关的其它因素,例如环境问题、反腐问题或道德问题,也纳入《公司治理原则》中进行了考量,但是《公司治理原则》提及的许多其他文件,包括《经合组织跨国企业指南》(OECD Guidelines for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行贿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公约》、《联合国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引原则》和《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对以上因素进行了更为明确的探讨。
《公司治理原则》是在对以下内容有所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公司治理政策对于投资者信心、资本形成和配置等广泛经济目标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治理的质量影响公司获取其发展所需资金的成本,以及直接或间接的资金提供方对于是否能公平、合理参与并共享价值创造的信心。因此,公司治理规则和实践体系共同构成一个框架,有助于缩小居民储蓄存款与实体经济投资之间的差距。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将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确信其权利受到保护,而且将使公司能够降低资本成本,易于进入资本市场。
在当今全球化的资本市场上,这一点具有重要意义。国际资本流动使公司能够从更大规模的投资者群体获得融资。如果各公司和各国要充分利用全球资本市场,并吸引长期“耐心”资本,公司治理安排必须可信、获得其他国家的充分理解,并符合国际公认的原则。即使公司并没有主要依靠海外融资渠道,可靠的公司治理框架在有效监管和执行机制的支持下,也会有助于提升国内投资者的信心,降低资本成本,支撑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并最终催生更稳定的融资渠道。
目前尚不存在良好公司治理的统一模式。但是,一些常见要素构成了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公司治理原则》基于这些常见要素而制定,并括了现存的各种不同模式。例如,《公司治理原则》并没有倡导任何特定的董事会结构,《公司治理原则》中所用“董事会”一词旨在包括各国不同结构模式下的董事会。在某些国家实行的典型双层委员会制度中,《公司治理原则》所用的“董事会”系指“监事会”,而“关键高管”系指“管理董事会”。在单层委员会制中,董事会由内部审计机构监督,参照适用双层委员会制中董事会适用的原则。由于“关键高管”一词的定义根据具体的情形(例如薪酬或关联交易等),可能会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内有所差异,《公司治理原则》允许各司法管辖区对这一术语灵活地进行定义,以实现《公司治理原则》致力于达到的结果。在《公司治理原则》正文中,“公司(corporation)”和“公司(company)”两词可互换使用。
《公司治理原则》不具有约束力,不旨在对各国立法做出详细规定,而是力求确定各种目标,并提出实现这些目标的各种手段。《公司治理原则》的目标在于为政策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可靠但灵活的参考,供其制定各自的公司治理框架。若要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保持竞争力,公司必须对公司治理实践进行创新和调整,使其能够满足新需求,把握新机遇。考虑到监管的成本和利益,政府担负着塑造有效的监管框架的重大责任,该等监管框架必须具有足够的灵活性,既能保证市场有效运行,又能满足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新期望。
《公司治理原则》在全球各个司法管辖区被广泛用作基准。同时,《公司治理原则》还是金融稳定委员会《健全金融体系关键标准》中的一项标准,并构成世界银行《关于遵守标准和守则的报告》中公司治理部分的评估基础。
《公司治理原则》不断改进并根据环境的重大变化不断进行修订,以保证其继续发挥公司治理领域政策制定之指导性文件的作用。
《公司治理原则》分为六个不同的章节:第一章为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第二章为股东权利和平带待遇及关键所有权功能;第三章为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中介机构;第四章为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第五章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第六章为董事会责任。每一章的标题对应的均为一个单项的原则,用斜粗体字标出,之后再对一些支持性的具体原则进行阐述。《公司治理原则》中的各项注释发挥补充作用,对各项公司治理原则进行说明,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其背后的原理。该等注释也对主导趋势或新出现的趋势进行了说明,并提供可能增进《原则》可操作性的替代实施方式和实例。
作者简介:
蒋保鹏,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前法官,现任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保鹏长期从事审判和司法政策制定工作,在法院任职期间参与审理二审、申请再审、提审和下级法院请示的民商事案件逾600件;参与多部司法文件的调研起草;参与撰写多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从事律师职业以来,蒋保鹏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勤勉,严谨自持。其扎实、敏锐、善于另辟蹊径巧办难案的办案风格深得当事人信任。
经典案例:
成都华瑞达与北京坤阳股权转让纠纷(公报案例);山东达盛集团与济南九顶塔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公报案例);交通银行河北分行与石家庄矗麟房地产执行异议之诉(提审案件);九城与马拉多拉肖像权、姓名权申请再审;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电梯劝阻吸烟案。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涉及工程交付(竣工)日期、质保金、欠付工程款、利息和违约责任等问题;潍坊中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等。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和不动产、公司治理、投融资、民商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