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热播大型电视剧演员张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被爆出,一夜之间全网热搜霸榜,引发了社会巨大关注,已然超越娱乐八卦的范畴,继范某某事件后,又一次在网络上引起了对明星偷税漏税等娱乐圈常见违法犯罪现象的讨论。
鉴于事件真相尚不明确,本文不对该事件作法律评价,仅以该事件被爆出的相关言论作为背景,对可能涉嫌的犯罪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这个税能避得了吗?”
据已曝光的聊天记录显示,张某某南京工作室一季度的收入为180万,成本由会计根据发票做账977353.63元,要补缴198826.72元的个人所得税。而张某某对补缴一事的第一反应是:“这个税能避得了吗?”
这个税能避得了吗?
笔者认为,不可行。若行,或可刑。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在国家治理中起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了防止税款流失,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收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义务。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纳税人偷税或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少缴或者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少缴或者欠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再看张某某工作室根据发票做账充当成本的行为,根据获取发票方式的不同情况,还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或虚开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合法税筹才是长久之计
明星作为高收入人群,其避税问题具有极高的关注度和敏感性。明星的税收问题,不仅仅包含片酬、广告、代言等方面,还涉及股权交易、资本运作等方面。现在明星的收入基本都由自己的经纪公司运作,每一位明星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财务顾问团队,以帮助他们尽可能地多赚钱而少缴税,可见少缴税是可以通过专业的税务筹划实现的,并非只能通过偷税漏税这种违法甚至犯罪的唯一途径。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务筹划的核心在于“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并在此前提下选择税收负担最小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经营活动。因此,税收筹划和偷逃税款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合法性。合法是税务筹划的前提,当存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可以利用对税法的熟识、对实践技术的掌握、对税收政策的灵活运用,做出纳税最优化选择,从而降低税负。
譬如张某某所说“把100打过去,才能返回来那五十”,或可能是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税筹手段,但这种税筹手段并非安全无虞。第一,其在操作中可能因骗取中央优惠给地方政府的税收或是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扶持资金而成立诈骗罪;第二,今年6月,国务院以文件的形式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对各地税收优惠、财政奖补面临全面审查、清理,该条例的实施或将使“税收洼地”这一税筹手段成为历史。
因此,在经济规模越来越大、税制越来越复杂的今天,进行税务筹划时,不仅需要由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还需要税务、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涉税危机的解决之道
在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运用下,“税收洼地”“阴阳合同”等避税行为受到有效打击,大量明星偷税漏税无处遁形,这些曾经光鲜亮丽的公众人物纷纷自食偷逃税款的恶果。国家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严查处曝光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一旦曝光,对个人、企业影响极大。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系行政前置。面临涉税危机,应立即开展企业自查,聘请税务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及整改。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在行政调查过程中发现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展开刑事调查;司法机关在对相关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行刑衔接机制的存在,涉案人员或企业应当对税务机关行政调查给予足够的重视,争取将问题在此阶段解决,以免进入刑事程序。在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的同时,应当提前制定应对刑事调查预案,才能在刑事调查来临时积极、妥善应对,尽可能的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情况,应当及时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团队介入,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有效开展辩护工作,争取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为涉案人员争取不起诉的处理结果。即使未能实现不起诉的目的,前期所做的工作也能为下一阶段争取从轻处理打下基础。
2022年7月,北京X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涉税额700余万元,公司两名股东均被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本案属于虚开税款数额巨大,面临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罚。
2022年9月,乾坤律所接受该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合规顾问及公司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乾坤律所充分发挥一体化优势,调动刑事辩护业务部、合规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部门迅速组建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工作组,帮助企业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机制。
在合规整改阶段,总顾问琚存旭主任从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视角,高标准严要求,工作组紧扣合规整改计划的要求,扎实推进,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如期顺利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验收,合规整改获得有效评价结果。检察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涉案单位及涉案人员均给出从宽量刑的起诉意见。
案件于2024年3月21日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乾坤律所指派刘凯律师、贺祎蕾律师担任北京X公司的辩护人。辩护人结合公司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结果,提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庭审结束后,工作组根据庭审情况,向合议庭提交《北京X公司合规整改报告》,从合规基本情况、合规运转情况、公司合规前后对比等多角度全方位向合议庭呈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果。合议庭认可了乾坤律所合规工作组做出的《北京X公司合规整改报告》,并对公司及责任人做出了从宽判决。
律师简介:
周芳洁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刑法方向),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周芳洁律师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办理或协助办理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类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代理数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曾参与“商事犯罪治理形势与挑战”“洗钱罪变革研究”“非法集资研究”“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等多个重大法治研究课题项目。
经典案例:
1、河南某重大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上亿罚金,辩护人所提出涉案物品定性有误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当事人犯走私废物罪,大幅降低了刑期和罚金;
2、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辩护人通过对涉案资金性质的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比量刑建议更低的刑期;
3、北京某投资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人通过责任分析、推动企业合规解决危机,获得撤案结果;
4、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辩护人主张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特征,这一意见得到公安机关认可,最终被撤案处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