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防控新冠感染肺炎带来的疫情,各单位纷纷采取弹性工作制、远程办公等措施,对于相关知识产权工作及知识产权行业有一定影响,导致商标、专利等业务的处理陷入困境。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应对疫情影响出台了《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等相关政策,本文针对办理商标、专利以及集成电路布图的申请、期限中止、延期、各地法院对涉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等实际问题进行梳理及建议,以供参考。
一、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商标申请、专利申请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流程
(一)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申请、续展申请、转让申请等24项商标申请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http://sbj.cnipa.gov.cn/wssq/)
商标异议、评审等业务可采用邮寄方式办理,在信封上注明业务类型,如异议、评审业务等。(收件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邮政编码:100055。)
(二)专利申请业务可通过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办理 (http://cponline.cnipa.gov.cn)
(三)办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业务可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http://vlsi.cnipa.gov.cn)
二、在疫情期间,未能及时办理专利、商标业务的相关问题
当事人可以待疫情障碍消失后2个月内请求相关部门恢复权利。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应须办理的相应手续。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除上述公告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三、受疫情影响,中止商标业务的类型及程序
(一)可以中止的商标业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二)如何主张中止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当事人主张期限中止应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一并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包括: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根据国知局《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四、与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的可请求恢复权利的类型及相关程序
(一)可请求恢复权利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二)办理流程
(1)填写恢复权利请求书
(2)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
(3)办理相关手续
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和证明材料,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疫情相关的办理商标业务期限相关问题解答》,证明材料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发布的公告等,或者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证明。
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晚于国务院2020年春节假期安排的截止日,因相关权利期限届满而导致权利丧失,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对于当地政府公开发布延迟复工通知的,当事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五、疫情防控期间,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补正期限予以顺延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六、疫情期间部分法院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指导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商品等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依法快速审理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加大对新药产品专利或制造方法专利的保护力度,严厉制裁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的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药品等的违法行为,切实发挥好相关企业在疫情防控防治中的积极作用。
(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依法妥善审理涉疫情防控知识产权案件。切实贯彻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有效运用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依法保护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对于防疫物资生产或销售、技术转让与许可、疾病治疗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应当依法、优先、快速审理。
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行为,如果责令停止侵权将影响防疫工作的,尽可能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协议,必要时可以在认定侵害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判决停止侵权,改用承担支付合理费用等其他责任方式。慎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如属于急需防疫物资的,原则上不采取停止生产、销售等强制措施。
(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涉疫情有关的检测技术、药品、器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及时采取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措施,快审快结。对涉疫情防控的药品、器材等商品的仿冒行为,以及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商业秘密行为的案件,坚决依法从重惩处侵权方。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涉疫情防控药品、器材等商品采取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垄断行为,依法采取司法手段,坚决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