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国务院食安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分赴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四地开展联合调查,追查涉事产品流向,核查涉事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分析问题原因,理清各方责任。同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链条清理排查。
习近平总书记对于食品安全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即要采取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去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难以想象在各种监管措施愈加严格、惩罚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这种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仍旧存在。本文拟从规范的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的原因、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的救济途径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三点对策,以期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所裨益。
一、食品安全问题为何频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有毒、有害食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加大。但每年央视的“3·15晚会”,都会披露一些令人震惊的黑幕,使得食品安全问题高居榜首。那么,究竟是何原因使得食品安全年年都能被媒体揪出新问题呢?
违法成本过低是食品生产者、经营者铤而走险的原因。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当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时,一些生产经营者会为了获得更高额的利润采用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尽可能地降低生产成本,不择手段地攫取利益。监管措施的缺位与打击力度的薄弱给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生存的空间。而缺乏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则成了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有毒、有害食品的受害者。
二、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何法律后果?
食品安全关涉国家安全以及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曝光后,国家给予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联合调查。经调查核实后认定,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事件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行政处罚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不仅明确了生产经营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各项行为,还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监管者甚至推广者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倍数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负有监管义务的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责任,或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如违法实施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第12条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者的刑事责任,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刑法》第408条之一中食品监管者的渎职行为:对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准许许可不符合条件的特殊食品审批申请、不移交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有前述行为的,从重处罚。
三、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应如何救济?
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受害人为消费者,罐车混运食用植物油坑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利益,还有消费者的信心。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在第148条第1款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同时,在第148条第2款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于网络购物的发达,不少食品生产经营者会在电子商务平台发布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第3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自营或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履行管理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
四、破解食品安全问题的三点对策
(一)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有效震慑
目前食品安全问题高发,一大原因就是执法不力,违法成本过低。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危害食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及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二)加强沟通协调,提升监管质效
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注重加强协作配合,既要开展个案协作,也要加强衔接机制建设,强化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完善信息交流、新闻发布、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
(三)牢记法律底线,开展合规建设
合规机制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食品企业来讲,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食品企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监管动态,围绕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关键环节,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合规机制,并完善合规团队建设,确保合规机制有效落实,为企业长远发展保驾护航。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最大考验”。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食品行业能否健康稳定发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并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生产经营者、监管者、消费者各方协同努力。生产者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管者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机制保障,才能逐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律师简介:
周芳洁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刑法方向),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周芳洁律师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办理或协助办理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类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代理数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曾参与“商事犯罪治理形势与挑战”“洗钱罪变革研究”“非法集资研究”“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等多个重大法治研究课题项目。
经典案例:
1、河南某重大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上亿罚金,辩护人所提出涉案物品定性有误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当事人犯走私废物罪,大幅降低了刑期和罚金;
2、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辩护人通过对涉案资金性质的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比量刑建议更低的刑期;
3、北京某投资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人通过责任分析、推动企业合规解决危机,获得撤案结果;
4、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辩护人主张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特征,这一意见得到公安机关认可,最终被撤案处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