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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文版:关于《公司治理原则》第一章 确保有效公司治理框架的基础丨乾坤研究

发表时间:2024-09-04 10:38:57 作者:蒋保鹏

公司治理框架应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符合法治原则,并为有效的监督和执行提供支持。

要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必须存在健全的法律、监管和制度框架,供市场参与者在建立私有契约关系(private contractual relations)时能够依靠。这种公司治理框架,通常由法律、监管、自律安排、自愿承诺和商业实践这些要素构成,而这些要素往往受到一国特定的环境、历史状况以及传统习惯的影响。因此,法律、监管、自律安排自愿标准等的理想融合体,即公司治理框架,也因国而异。基于“遵循或解释”原则的公司治理准则等软性法律要素,能够对公司治理框架中法律和法规要素进行有益的补充,从而为公司提供弹性空间,并解决各个公司的特定问题。特定情况下对一个公司、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有效的措施,并不一定对其他运营情况或不同运营环境下的公司、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普遍适用。随着新经验的积累和商业环境的变化,应当审议公司治理框架的不同条款,而且必要时应当进行调整。

计划实施《公司治理原则》的国家应当监控本国的公司治理框架,包括监管要求、上市要求和商业实践,以保持并强化公司治理框架在市场完整性和经济绩效方面发挥的作用。在进行上述监控之时,重要的是要考虑公司治理框架内部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互补关系,以及公司治理框架提升公司治理实践道德水准、责任性和透明度的整体能力。这种分析应被认为是建立有效公司治理框架过程中的重要工具。为此,有效、持续的征询公众意见是一个必要的环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征询公众意见之时可能需要辅以实施相关计划,将开展健全的公司治理实践所带来的利益告知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此外,在每个司法管辖区建立公司治理框架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应适时评估本国对有效的国际对话和合作的需求及其产生的效果。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公司治理框架将更有可能避免监管过度,支持创业实践,并降低私营部门和公共机构中具有破坏性的利益冲突所带来的风险。

A.建立公司治理框架时,应当考虑其对整体经济绩效和市场完整性的影响,其为市场参与者创设的激励,以及其对透明、运作良好市场的促进作用。

公司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组织形式,能带来强劲的经济增长动力。因此,公司运行的监管和法律环境对于整体经济发展有十分关键的作用。政策制定者也有责任确保治理框架的灵活性,充分满足在不同环境中运营的公司的需要,推动公司开拓新机遇、创造新价值,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治理框架应视情况允许公司按比例原则进行调整,尤其是根据上市公司的不同规模进行调整。不同公司在所有权、控制结构、业务地理分布、业务领域和发展阶段等方面的差异,都要求框架充分发挥灵活性。建立公司治理框架的过程中,政策制定者应始终以宏观经济绩效为核心目标,同时分析政策方案对市场运行主要变量(比如激励机制、自律体系的效率、系统性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的影响。如果市场更加透明、运作良好,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也会更规范、更负责。

B.影响公司治理实践的那些法律的和监管的要求应符合法治原则,并且是透明和可执行的。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比如用于弥补显著的市场缺陷,此时应保证法律法规被设计为对所有涉及的群体都可实施,并且能得到高效公平的执行。为实现这一目标,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由政府部门及其它监管机构,对公司、代表公司的组织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意见征询。还要建立相应机制,维护不同咨询对象的权利。为避免监管过度、执行力低下的法律以及意外出现的结果妨碍或扭曲商业活动,政策措施的设计应着眼于整体成本和收益。

政府当局应具有足够的执行能力与惩罚权力,对不诚实行为构成威慑促进完善的公司治理实践。私人诉讼(private action)同样可行,但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具体情况,会影响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相互平衡的状况。

某些公司治理目标,包含在并不具有法律法规地位的自愿行为准则(voluntary codes)和标准(standards)中。这类规范虽然能促进公司治理实践,但是其法律地位和执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可能让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疑惑。如果要以此作为国家标准或法律法规的补充,那么为维护市场诚信,应对其适用范围、执行、遵守和惩罚进行明确规定。

C.明确划分管理机构的责任,以便更好为公共利益服务。

公司治理的要求和实践往往受到各类法律的影响,如公司法、证券法规、会计和审计标准、破产法、合同法、劳工法和税法。某些公司的治理实践还经常受到人权和环境法律的影响。因此,各类法律之间可能出现意外重叠甚至发生冲突,阻碍公司实现核心治理目标。政策制定者要认识到这种风险的存在,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限制此种风险。为确保公司治理框架的有效执行,不同机构之间应明确划分监督、实施和执行方面的责任以便互补的机构和组织(bodies and agencies)各自的权限得到充分尊重和有效利用。还应注意避免机构的不同目标之间存在潜在冲突,比如避免让一个机构同时负责招商引资和惩罚违规行为,或者在治理要求中加以明确规范。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规之间也可能出现重叠甚至冲突需要加以关注,杜绝监管真空的出现和扩张(比如一些事项未被纳入任何机构的责任范围),争取将公司在多重体制下合规的成本降至最低。如果要把监管责任或监督权力委托给非公共机构(non-public bodies),则必须明确阐述原因,并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宜于进行委托。政府部门还应制定并维护有效的保障措施,确保委托的职权履行过程中的公平性、连贯性和法制性。而接受委托的机构必须具有透明的管理结构,并以公共利益为核心追求。

D.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应为有效的公司治理提供支持。

通过有针对性地制定及执行交易所规则,证券交易所能够鼓励发行人进行有效的公司治理。同时,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创造了条件,让他们利用对公司股票的买入或卖出,表达对这家公司治理行为是否认同。证券交易所的规章制度不仅对公司上市提出要求,还起到规范市场内交易活动的作用,因此同样是公司治理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意义上的“证券交易所”在今天已经发生了许多形式上的改变。现代证券交易所大多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而且交易所本身也是公开交易的股份制公司,与其它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场所进行竞争。无论证券交易所的具体结构如何,政策制定者和监管部门都应当评估证券交易所及其它交易场所对于制定标准、监督和执行公司监管规则是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行有效评估,还应分析证券交易所的商业模式如何影响交易所实现上述功能的动力和能力。

E.应保证监督、监管和执行部门有适当的权力、正直的操守和充足的资源,以专业、客观的态度履行职责,做出及时、透明、解释充分的裁定。

被赋予监督、监管和执行责任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运行独立;能为其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相关行为承担责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所需要的资源;并有能力履行其职责并行使其权力,包括与公司治理相关的职责和权力。许多国家为确保证券监督者不受政治干预,专门建立了正式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委员会),并为其成员设定固定的任期。如果人员任命也能脱离政治影响,此类管理机构的独立性会进一步增强。还应确保上述管理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不会发生利益冲突,并可以对其决定进行司法和行政审查。当监管范围内的公司事件增多、披露数量增加时,监督、监管和执行机构可能面临资源紧张的局面。为适应新形势,这些机构必须招收大量合格的员工,以提高其监督和调查能力,并需要充足的资金支持。如果这些机构能提供优厚的待遇,就能吸引更多人才,进而让机构的监管和执行质量更高、独立性更强。

F.应增强跨境合作,利用双边及多边安排促进息交换。

大量跨境持股和交易行为的存在,要求各国监管部门之间进行紧密的国际合作,包括利用双边和多边安排促进信息交换。许多公司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里设立了上市或未上市的子公司,或在不同司法管辖区里的多个证券交易市场挂牌,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国际合作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作者简介:

蒋保鹏,先后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前法官,现任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重大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蒋保鹏长期从事审判和司法政策制定工作,在法院任职期间参与审理二审、申请再审、提审和下级法院请示的民商事案件逾600件;参与多部司法文件的调研起草;参与撰写多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从事律师职业以来,蒋保鹏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勤勉,严谨自持。其扎实、敏锐、善于另辟蹊径巧办难案的办案风格深得当事人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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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和不动产、公司治理、投融资、民商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