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8月17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于网贷机构的监管逐渐趋严。网贷机构存在的各种问题逐渐暴露,公安部门介入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网贷机构调查,并对部分网贷机构进行立案侦查。由于刑事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定罪,所花费的时间较长,涉及其中的被害人利益难以在短期内获得赔偿。部分地方启动了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与民事破产程序同时推进的方法,力求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利益。这种刑事、民事程序同时推进的方法是否可行,我们从法律层面进行了简要分析。
一、关于刑事侦查、审判程序与破产程序同时推进的可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侦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作出生效裁判文书以及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有关联但不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但是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移送案件、裁定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销判决、裁定,或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与破产程序并不必然存在冲突,并非绝对不能同时进行。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而破产程序是为了解决企业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公平和效率是破产程序的基本原则。鉴于上述两种司法程序的立法目的、任务各不相同,应当视企业财产来源不同,具体分析各企业不同情况,从而判断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与破产程序是否能同时推进:
1、建议按照先刑后民原则推进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应为企业合法取得的财产,因犯罪获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而应优先返还被害人。
若企业财产基本上系基于涉嫌犯罪的行为获得,破产财产的认定、受害人的认定、分配关系的确立都依赖于刑事裁判的结果。此种情况下,即使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管理人恐无权自行确定企业财产、债权关系,破产程序无法实质推进。建议执行先刑后民原则。
2、建议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与民事破产程序同时推进的情况
若破产企业财产、破产债权等民事关系只有部分与涉及刑事的事实一致或有关联,则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与破产程序可以并行不悖。此种情况下,及时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可以尽快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核算,并在此基础上,代表企业尽快追索对外债权,对企业财产进行有效管理,避免因企业陷入长期无序状态导致更大的财产损失,从而损害债权人,包括刑事受害人的利益。与此同时开展的刑事侦查手段,也有利于查清企业财产状况,并通过刑事手段更有效的追索企业对外债权。
3、需注意的特殊问题
(1)若网贷机构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对其进行破产不能解决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事宜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网贷企业为信息中介机构,系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撮合服务的第三方,并非通过平台撮合形成的借贷关系主体一方。网贷企业进行破产,并不能解决由其撮合形成的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
(2)存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融行为的情况
鉴于破产制度系建立在企业因正常商业风险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假设前提下,在此前提下,破产程序可以解决因多数债权在债务人的有限财产上发生重合而在债权人之间发生的矛盾,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若网贷企业存在尚未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融问题,即使该自融行为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亦并非正常商业风险,将其定性为不当得利更为合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在存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融行为情况下,优先向不当得利受害人返还其财产,比通过破产程序让受害人按债权人统一按比例受偿更为合理。
二、关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程序与破产程序同时推进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应为企业合法取得的财产,因犯罪获得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不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而应优先返还被害人。
如前文所述,若部分企业财产、债权关系的认定需依赖于刑事裁判的结果。不涉及刑事案件部分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可由管理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推进。对于刑事案件涉及到的企业财产建议由管理人按照公安机关或刑事审判法院的指示进行保管,并按照刑事侦查和审判结果对刑事受害人进行返还。如此,可避免公安机关、刑事受案法院分散太多精力用于企业财产的保管、变价、返还等事务,集中精力进行侦查、审判。
综上所述,网贷机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与破产程序是否能同时推进,应当按照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后确定。若有条件将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同时推进,还需妥善解决在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合法、合理的解决网贷机构、网贷机构债权人和刑事案件受害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