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可持续经营的不良影响,帮助各行业共渡难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海淀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帮扶政策。2020年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关于海淀区律师行业 司法鉴定行业 公证行业适用抗疫期间海淀区帮扶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将驻区并纳税的律所纳入抗疫期间海淀区帮扶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适用范畴,使律所与其他各行业企业共同惠享相关帮扶政策。我们由衷感谢海淀区政府部门靠前服务,为律师行业办实事、送温暖。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简称“乾坤律所”)系统梳理了疫情发生后海淀区范围内适用的中小微企业政策中律所可适用的帮扶政策,或是通过相关政策中公示的电话号码与相关责任部门取得联系,或是通过相关单位公布的实施细则获取信息,了解到与律所办理相关帮扶政策的流程、方式和提示,一并介绍给我区各方同行,谨供各律所参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房租政策
享有租金和物业费减免政策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承租区内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另一类是承租区内区属国有企业房产用于商务办公的承租方,二者享有的租金和物业费减免幅度有所不同。详情如下:
(一)免收2月份全部房租和物业费
1、减免内容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出租方认定,除按市级政策免收2020年2月份房租外,另免收该月的物业费。
2、适用对象
对承租区内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且物业由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区国资委;联系人:杨晓美;联系电话:88498532。
4、办理流程
(1)申请减租的企业自行查询所承租房屋的产权方,确认产权方是否系海淀区国资所属企业。若产权方非海淀区国资委所属企业,不能根据《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的享受相关减租政策。
(2)申请减租的企业与所承租房屋的产权方进行沟通,就申请减租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进行沟通。
5、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免收2月份一半房租和物业费
1、减免内容
除按市级政策将2020年2月份房租减免50%外,另将该月物业费减免50%。
2、适用对象
对承租用于商务办公且物业由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区国资委;联系人:杨晓美;联系电话:88498532。
4、办理流程
(1)申请减租的企业自行查询所承租房屋的产权方,确认产权方是否系海淀区国资所属企业。若产权方非海淀区国资委所属企业,不能根据《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的享受相关减租政策。
(2)申请减租的企业与所承租房屋的产权方进行沟通,就申请减租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进行沟通。
5、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关于劳工政策
(一)延期交纳公积金(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延期内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3、办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办理方式
企业可通过三种途径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向所属管理部邮寄申请材料或到所属管理部柜台现场提出缓缴申请,建议从网上提交。申请时企业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表211)和《单位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表212),并加盖公章。网上提交申请的,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表格打印、盖章后通过系统上传照片或扫描件。单位邮寄缓缴申请时,管理部地址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经办网点栏目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gjj.beijing.gov.cn/web/bmfw/ywwdfb/index.html。
5、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4/content_5482678.htm)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链接: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_300583/_300666/1693431/index.html)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链接: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_300583/zxzysx/1706837/index.html)
(二)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延期内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
3、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委、市体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办理方式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5、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链接:
http://ybj.beijing.gov.cn/xxgk/zcwj/zcfg/202002/t20200202_1622640.html)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02/t20200201_1622173.html)
(三)岗位补贴
1、补贴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2、适用对象
符合如下条件的用人单位:(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3、办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4、办理方式
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岗补”(http://www. rsj.bijing.gov.cn)申请该项补贴。
5、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615.html)
(四)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1.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失业保险费,返还金额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 适用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小微企业:(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3. 办理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
4. 办理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企业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企业失业保险返还”(http://www. rsj.beijing.gov.cn)申请。
5.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02/t20200209_1626975.html)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615.html)
(五)其他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1.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上年度企业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失业保险费。
2.适用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上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
(3)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
3.办理时间
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
4.办理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5.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失业保险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68号,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zcwj/201912/t20191206_943241.html)
(六)社会保险补贴
1.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招用人员不同,可以获得相应比例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补贴,详见下表:
2. 适用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小微企业:(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
3. 办理部门
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企业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法人办事”-“用人单位社补”(http://www. rsj.beijing.gov.cn)申请该项补贴。
4.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615.html)。
三、关于财税政策
1、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北京市税务局
4、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补办延期申报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同时填写受疫情影响的正当理由(纳税人对其真实性负责),即可办理纳税申报
5、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7039.htm)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xwdt/zxfb/202002/t20200221_447415.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四、关于降低成本
1、政策内容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3)明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2、适用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
3、办理部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办理方式
对于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及其恢复等业务,企业可使用“网上国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以及拨打95598热线办理。
5、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124.htm)
《国家电网出台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恢复建设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链接:http://www.sgcc.com.cn/html/sgcc_main/col2017021449/2020-02/07/20200207120231548515320_1.shtml)
除上述政策外,仍存在一些普遍适用于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律所事务所可参考之,与有关政府部门接洽,并办理自身适用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五、关于采购物资
1、保障内容
落实“四方责任”,主动做好对企业防疫工作服务指导,全力帮助复工企业、开复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急需防疫物资。
2、适用对象
海淀区内企业。
3、办理部门
区商务局;联系人:张威;联系电话:88496569。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六、关于融资政策
(一)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
1、支持内容
(1)对疫情期间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首笔信贷业务的驻区金融机构,给予首笔贷款金额2%的补贴,对单家机构或网点的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2)对疫情期间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损失的,按本金的20%至70%予以补贴,对单家机构或网点的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2、适用对象
对疫情期间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3、办理部门
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琴;联系电话:88497661。
4、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6/content_5479561.htm)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七、关于应收账款
1、服务内容
实施民营企业应收账款登记,要求拖欠民营企业货款与工程款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限期支付。
2、适用对象
民营企业。
3、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吴茜、曹雪鸥;联系电话:88499649、88499091。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八、关于其他政策
(一)延长合同期限
1、延长方式
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适用对象
对已与区属国有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
3、办理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黄琪;联系电话:88494886。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保障招投标工作
1、保障内容
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创新担保金融服务,加快实现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投标和履约担保的电子保函在线服务功能。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监管系统、各类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开发运营单位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加快推进数字认证、电子签章、移动数字证书、手机APP应用、区块链应用等创新交易流程。
2、适用对象
招标、投标企业
3、办理部门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4、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52.htm)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京发改〔2020〕161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12_1629210.html)
九、关于最新政策
除上述海淀区已发布政策外,在海淀区已发布政策之后,国家或北京市又陆续出台的最新惠企政策如下:
(一)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停征内容
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2、适用对象
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3、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二)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支持内容
(1)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2)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
3、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适用政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链接: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002/t20200207_1626473.html)
(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不超过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
2.适用对象
全市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单位。
3.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链接:http://www.mohrss.gov.cn/gkml/shbx/ylbx/202002/t20200221_360349.html)
(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不超过5个月的减半征收。
2.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链接:http://www.nhsa.gov.cn/art/2020/2/21/art_37_2651.html)
乾坤律所将与各位同行、各行业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为抗击疫情贡献绵薄之力。待到春暖花开时,我们继续并肩走向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