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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 依法战疫 关于疫情期间企业不减员的救济途径(上)

发表时间:2020-02-18 13:27:23 作者:高级合伙人-刘娟
    受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本文将从降低中小微企业用人成本、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着手,希望企业和员工能够携起手来、共克时艰!

    第一部分  工资发放篇
    Q: 企业应当在什么时间支付工资?
    答:企业应当在与员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约定日期恰逢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Q: 企业可否迟延发放工资?
    答:根据司法实践,企业在约定工资发放日期后7日内发放,通常不会构成拖欠工资。企业如生产经营困难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最迟不应超过约定支付日期的七天。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Q: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拖欠工资?
    答:不构成。但企业应当在复工后及时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四、《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Q: 2020年1月24日-2月2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假日,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其余期间属于调休公休假日,不需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Q: 2020年1月24-2月2日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1月25日、26日、27日为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应支付300%工资,即在正常支付工资后再支付二倍工资;1月24日、1月28日-2月2日为调休的公休假日,用人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如无法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200%工资,即在正常支付工资后再支付一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Q: 2020年2月3日-2月9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北京市自2020年2月3日起正式上班,2月3日-7日为工作日:
    1.企业安排职工上班的(包括在家办公、灵活方式办公)应支付正常工资;
    2.用人单位单方面安排员工休息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
    3.受疫情影响,如因交通不便或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到岗上班的,可由员工申请事假或年休假或调休以后的公休假日,除年休假需支付正常工资外,事假可以不发工资,公休假日无需发放工资;
    4.员工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到岗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5.2月8日-9日为公休假日,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Q: 员工感染肺炎工资如何支付?经治愈后仍需遵医嘱休息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肺炎患者在治疗期内工资正常支付;治愈后仍需休假的,企业可按照医疗期待遇支付病假工资,北京市规定病假工资最低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Q:员工因疑似病例被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工资如何支付?
    答: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一、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稳定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工资支付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Q:外地返京人员隔离14天内工资如何支付?
    答:目前现有政策文件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1.如由重点地区返京必须接受隔离的,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适用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规定;
    2.对于其他地区返京自我隔离14天的,企业可安排其灵活办公,企业支付正常工资。如无法安排工作的,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福利假、调休以后的公休假日。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服务管理
    (一)对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的服务管理
    本市居民正在湖北地区出差、探亲访友等的,应当严格遵守湖北地区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采取的措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湖北地区。
到京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人员,在到京之日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立即报告,负责监督性医学观察的社区(村)应当协助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国各地疫情状况开展评估。对来自于经评估确定为重点地区的人员,按照湖北地区相关到京人员提供服务管理。
    (二)对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的服务管理
    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应当服从航空、铁路、长途客运等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进京检查站的服务管理,自觉接受并配合体温检测。对体温异常的人员,本市立即安排其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体温正常的人员,到京14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外出时应当佩戴口罩,加强个人防护;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来自国内其他地区职工的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落实相关防控措施,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对处于14日医学观察期的职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实行错峰上下班;有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居家工作,或者提供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的工作环境。

    第二部分  降低用人成本、维持劳动关系稳定篇
    Q: 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的,员工如何安置?工资如何发放?
    答:企业可以跟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1.安排员工待岗:如企业长期停工的,可以安排员工待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员工正常工资;自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开始,可以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发放最低生活费;
    2.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约定在中止履行期间,企业无需支付工资,劳动者亦可做其他营利性工作,双方可就工资、社保问题进行协商约定,在中止期限结束后,双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3.安排员工休假:如短期内停工的,可以安排员工休假,包括年休假、福利假、调休以后的公休假日,在复工后可以每周六天工作制。年休假期间应支付正常工资,福利假期间待遇按照企业制度执行,公休假日无需支付工资。

    Q: 企业可以安排部分人待岗、部分人正常上班吗?
    答:可以。对待岗人员发放最低生活费,正常上班人员支付全额工资。

    Q: 因疫情影响,企业生产任务不足,但还需继续经营不能停工,员工工作不饱满,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如何支付工资?
    答:企业可以跟员工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如下方案:
    1.缩短工时:企业可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合理确定所需工时,企业可以按工时计薪方式支付工资;
    2.轮岗轮休:企业可安排人员轮流上班、轮流休假,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福利假,之后可安排调休以后月份的公休假日。

    Q: 因疫情影响,企业没有办法足额发放工资,能否实行降薪?
    答: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降薪。同时,为了体现企业与员工共进退,可以约定在日后企业达到预期收益后,给员工补齐减少的薪资。

    Q: 员工如果不同意降薪的怎么办?
    答:在当前形势下,人社部门鼓励企业与员工协商调整薪资。企业确实经营困难的,可以与工会、职代会就工资报酬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收到后15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对所有员工发生法律效力。

    Q: 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应从什么时间起算?
    答:应以企业通知之日起计算,建议企业与员工签订待岗协议,明确待岗期限及待岗期间待遇问题。

    Q:员工不同意待岗的怎么办?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Q: 员工不同意休年假、福利假、调休公休假日的怎么办?
    答:企业有权安排员工休假,员工应服从企业安排。

    Q: 在疫情情况下,员工个人辞职的,对企业有什么影响吗?
    答:员工个人辞职的,企业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即可。

    Q: 在疫情情况下,员工因担心被感染,拒绝企业安排的工作任务如何处理?
    答:员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Q: 因疫情原因停产停业的企业,可否将员工借调给急需用人的其他企业?
    答:这是在当前疫情下产生的特定现象,好处在于停工企业可以不用负担工资成本、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拿工资、用工单位可以提高生产效率,是一举多得的办法,因为是新生事物,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个人倾向于在这种特殊时期,该行为不应被禁止。建议可以采取员工借调的方式处理,企业和员工三方之间应就工资、社保、工伤等问题作出明确详细约定,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
    二、企业要妥善安置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和未及时返京复工人员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