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部分中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本文将从降低中小微企业用人成本、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方面着手,希望企业和员工能够携起手来、共克时艰!
第三部分 企业裁员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篇
Q: 因疫情原因,企业可以裁员吗?
答:不可以。疫情原因不是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企业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且当前疫情下国家及地方政府均不鼓励企业裁员。
Q: 企业确实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Q: 员工不同意裁员的怎么办?
答:如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情形,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违法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要求撤销解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额外增加企业成本。
Q: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企业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吗?
答:1.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方式之一。法律规定的经济性裁员,企业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
2.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的,可以经济性裁员。
Q: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须履行哪些程序?
答:经济性裁员前,企业须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结合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裁员。
Q: 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的,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答:目前法律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无明确界定,需要结合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停产停工情况、员工收入状况等方面综合考虑。在当前疫情下,我们不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如必须裁员,应优先采取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
Q: 企业经济性裁员需要审批吗?
答: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企业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非事先许可或审批。企业裁员后,如被裁减人员不满,亦可能引发劳动纠纷。
Q: 对被经济性裁减的员工,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1.企业需要向被裁减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员工在被裁减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Q: 对被裁减的人员有无相关限制性规定?
答: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并且,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企业裁减人员后,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Q: 如海淀区企业拟经济性裁员,应向什么部门报告?
答:向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Q: 报告经济性裁员,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各一份: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应有法人授权的决定)
2.企业实施裁员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
3.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
4.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标准
5.被裁减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户籍、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基本情况;
6.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的意见
7.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Q: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企业可以终止与员工签订的第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如果续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员工有权选择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没有决定权。
Q: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同裁员一致。
Q: 患病肺炎员工、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期、隔离期、留观期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吗?
答:企业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解除该类人员的劳动合同。在这期间劳动合同届满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隔离期满、留观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Q: 企业可以申请破产吗?
答: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但需具备法定条件。实践中,申请破产难度较大。
Q: 企业破产对个人有影响吗?
答:会有影响。根据法律规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Q: 企业申请破产的,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工资?
答:企业仍需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保等至人民法院破产受理日。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全部清偿的,按比例支付。
Q: 企业破产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需要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可以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与经济性裁员相 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第四部分 疫情下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保障篇
Q: 当前疫情下,在社保、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国家出台了哪些政策?
答:北京市规定可以延期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Q: 延期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会不会影响企业和员工正常权益的享受?
答:不会影响。企业和员工正常享受权益,购房、购车、积分落户等均不受影响。
Q: 疫情期间企业及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的险种范围有哪些?
答: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Q: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适用的对象是哪些单位及个人?
答:北京市范围内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Q: 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对应的是哪些月份?可以延长到什么时间?
答: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2020年3月底缴费。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随着疫情的发展情况,可能会继续放宽缴纳时限。
Q: 企业需要在什么时间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何时开始受理补缴社会保险?
答: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逾期办理员工参保登记、缴费义务的,企业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Q: 哪些行业的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社会保险缴费至2020年7月底?
答:在北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可以继续延长社会保险缴费至2020年7月底。
Q: 延长缴费期限内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要支付滞纳金吗?
答:企业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Q: 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会有什么不利法律后果?
答: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Q: 疫情期间可以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吗?延期缴存是否会中断缴存?
答:可以。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法律依据: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为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期间社会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权益,我市近期出台了适当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本市疫情防控实际工作,现就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延长缴费的险种范围
延长缴费包括职工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
二、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参保单位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补缴期限和途径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自2月17日起受理补缴业务,推行网上申报补缴。推广“不见面”补缴,对于暂无法网上申报补缴的业务,参保单位可通过传真、邮件等途径向各区经办机构提出,并选择“银行缴费”途径,直接通过银行扣款实现补缴。因特殊疑难情况确需到现场补缴的,参保单位可提前与各区经办机构电话预约办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月、2月仍按照正常业务流程,按月进行统一缴费(通过银行扣款)。凡未成功缴费的人员,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出现因缴费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的人员,可以补缴,不视为断缴;补缴后,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可以享受,不受6个月待遇等待期限制。
三、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的具体办法
(一)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不属于上述行业,以及未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不能延长缴费至7月底。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二)与延长缴费至3月底政策的衔接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先按照本通告第二条办法执行延长缴费至3月底,同时,按规定流程申请延长缴费至7月底。
(三)申请流程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于2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fuwu.rsj.beijing.gov.cn/csibiz/home/),选择新开设的“我要申请延长缴费”通道,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通过网上申请。申报期限如有调整,将另行通告。
申请信息拟通过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直接转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汇总并回传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市人社部门和医保部门按照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名单,统一延长缴费至7月底。
四、后续工作
(一)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
(二)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三)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4.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