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在金融领域,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存在诸多的涉访涉诉、诉讼仲裁等纠纷案件。为了增强物流企业在融资时的风险意识,降低其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风险,基于此,本文以物流企业常见的融资租赁方式及可能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法律建议,可为物流企业提供参考。
一、什么是融资租赁
(一)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1]
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关于法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机构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2.融资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由省级金融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承担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监管责任和处置工作。市、县级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级金融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2]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3]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笔者基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就物流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如下:
(一)关于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
在实务中,部分业务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借贷”,其是由于租赁物并非真实存在、租赁物所有权未转移、租赁物部分真实或租赁物低值高估等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发生了转变。
如何区分融资租赁关系与抵押借款关系,以(2021)川01民终1598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在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分售后回租式融资租赁关系与抵押借款关系,应从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租赁物所有权是否转移至出租人、租赁物价值与融资额是否相称等方面判断。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和融物属性,与借款合同仅具融资属性有所不同。
(二)关于承租人的认定
在实务中,个人购车挂靠运输公司运营也属于行业惯例,将车辆登记在具备运输资质的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开展运输业务,车主需要向公司支付管理费。对于承租人的认定,需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的交付、租金支付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挂靠关系是否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认定,以(2022)沪74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在本案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物流公司、王某共同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某物流公司、王某对租赁车辆拥有使用权。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流公司与王某之间的挂靠关系并不影响其作为共同承租人与某融资租赁公司订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影响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
(三)关于电子签名效力的认定
在实务中,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笔迹确认方式存在明显的不同,若当事人对电子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时,人民法院认定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成为难点。
如何认定电子合同及签名的真实性,以(2024)陕0204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在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签名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签名,电子合同数字签名的外观形式包含文本式,即数字签名外观是一组无个体特征的通用字体文字,例如楷书、隶书等。可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通过电子签名数据信息、时间戳、验证的PDF文档及其哈希值,验证了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在电子签名后未被篡改。
(四)关于有效送达地址的认定
在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中送达条款约定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中送达条款内容缺失或不规范,未告知当事人地址填写不准确、不真实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未明确约定当事人送达地址变更需要履行告知义务等条款内容。
法律文书被退回如何认定送达,以(2022)津03民终8510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在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吴某在本案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一审法院按照该约定地址向吴某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向吴某邮寄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后,因拒收被退回,法律文书被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即法律文书已视为送达。
(五)关于收回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有失公允的处理
在实务中,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若租赁物评估报告认定的租赁物价值明显不合理,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以(2021)湘01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在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评估报告书》系由案外人某公司单方委托某评估公司作出的,既非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作出,也未获得承租人、担保人认可。且《评估报告书》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常理,故一审法院未采信该《评估报告书》,符合法律规定。双倍余额递减法是计算折旧额的一种加速折旧的方法,是假设固定资产的服务潜力在前期消耗较大,在后期消耗较少,为此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速折旧。故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涉案租赁车辆性质、用途及评估时的使用状况,车辆的特性和市场行情,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酌定涉案租赁车辆的价值,符合法律规定。
(六)关于部分租赁物虚构的处理
在实务中,虚构租赁物可能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虚构租赁物主要包括租赁物不真实、租赁物不特定、租赁物权属不清晰、租赁物为限制流通物或禁止流通物、存在“低值高买”等情形。
若部分租赁物存在虚构的情形,人民法院如何认定。以(2020)津0116民初29217号《民事判决书》为例,在本案中,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仅有8台车辆真实存在,并完成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此部分应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从另外12台车的交付情况来看,某融资租赁公司和田某仅签署了《交车验收单》,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该12台车客观真实存在,故此部分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借款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建议物流企业在选择时应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融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及租赁物特性等因素,以确保选择最适合的融资租赁方式。此外,建议物流企业深入了解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审慎选择融资租赁机构、评估融资条件、理解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及违约责任等,必要时咨询金融、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意见,降低融资风险。
注释:
[1]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律师简介:
代红律师,双学士学位,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北京信托法学研究会委员、海淀律协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海淀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研究会委员、海淀律协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委员,具有多年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谙熟企业内部风险控制、财务和审计。
为企业投融资及并购业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参与IPO、新三板挂牌等项目,参与新疆金投、新疆小贷再贷等公司发行债券相关文件的审核工作,参与股权投资法律尽职调查项目等。曾先后为恒丰银行、文创基金、水权交易所、京西供应链、京西保理、吉利保理、金鼎租赁、农投小贷、航美传媒集团、零微科技、贵州澳特拉斯等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曾先后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海淀区政府、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市门头沟区政府、北京市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石景山区支会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等提供网络借贷公司、私募基金、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交易场所、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现场检查以及典当行线上年审专项法律服务。
曾代理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异议、劳动争议纠纷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
曾从事拟上市企业IPO内控体系建设及优化、上市公司及央企内控评价以及编制会计核算手册等工作,对拟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等进行财务审计或专项审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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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律新社《精品劳动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银行与金融领域》律师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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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融资、不良资产处置、财税以及诉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