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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企业扶持政策汇总及摘要

发表时间:2020-03-05 13:24:35 作者:乾坤律师
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了中小微企业的正常运营,使中小微企业蒙受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甚至频临倒闭边缘。中小微企业既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也是提供就业岗位的主要力量,其良性运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疫情无情、政府有爱。各级政府及时出台众多惠企政策,在房租减免、用工稳岗和财税金融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伸出援手。随着企业复工潮的到来,如何更加精准对接和享受政府部门出台的惠企措施,借力恢复自身元气并依法良性运营,是众多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课题。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凭借近三十年来为政府客户、企业客户服务的丰富经验,由政府事务、金融业务和公司业务律师团队成员组成政策研究组,汇集和梳理了国家、北京市及各区出台的惠企政策,经分析、筛选和分类,按我市行政区划起草了本政策导引,在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客户提供法律智慧的同时,期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中小微企业了解政策、精准适用并最终受益。
特别说明:
1、政策中所指“中小微企业”系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网站链接: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78/n3057286/c3592332/part/3592333.pdf)
2、本文汇总政策文件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第一部分 房租政策
 一、商务楼宇减免租金补贴
1、政策内容
  以减免租金总额的30%奖励商务楼宇运营单位,单个楼宇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商务楼宇运营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适用对象
  依法在朝阳区进行市场监管、统计、税务(不含跨区税源登记)注册的楼宇运营企业;实际收取租金的单位,且在疫情期间对承租的中小微企业采取减免租金措施;持有商务楼宇非自用,不包含商场、酒店或写字楼的底商部分;楼宇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配合政府部门和属地街乡积极开展楼宇防疫工作。
3、办理部门
  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人:苏品、贾楠,电话:(010)65090512、(010)65090556。
4、政策依据
《区发改委关于落实(朝政办发〔2020〕2号)文件中涉及鼓励商务楼宇运营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支持事宜的说明》(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6ffbf1017075f6873a027c.html)。
二、商圈、商场、商业街区减免租金补贴
1、政策内容
  按减免金额的30%给予运营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或30万元或50万元奖励。
2、适用对象
  在疫情期间,主动为承租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纳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商圈、商场、商业街区;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民心、稳定物价做出突出贡献和表现优秀的企业;为生活必需品供应做出突出贡献和表现优秀的企业;配合政府工作,对防疫应急物资储存、运输等物流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配合政府工作,对防疫应急物资境外采购过程中积极提供对接货源、协助国际洽谈、国际运输、清关等服务的企业和机构。
3、办理部门
  朝阳区商务局,联系人:联系人:白杨,卫磊,联系电话:(010)65099102、(010)65099183。
4、政策依据
《区商务局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的说明》(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52a2210170619cb18e096b.html)。
三、双创机构减免租金补贴
1、政策内容
  按减免房租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不超过100万元,对已享受朝阳区《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其他房租补贴(奖励)政策的单位,不重复支持。
2、适用对象
  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且经国家、北京市或朝阳区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且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运营单位。
3、办理部门
  朝阳区科信局,联系人:韩娇、刘悦镔,联系电话:64842996 64842989。
4、政策依据
《区科信局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的说明》(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52a221017055f3a4a10076.html)。
 四、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减免房租
1、政策内容
  免收2月份房租,3月份、4月份房租减半;或2月份、3月份、4月份房租减半。
2、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在朝阳区注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承租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京内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朝阳区财政局,联系人:辛丽,顾冠华,联系电话:65090227,65090207。
4、政策依据
《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措施的实施细则》(朝财资产[2020]42号,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3b6abb01703c812fc70194.html)。
 第二部分  人力成本政策
五、稳定工作岗位政策
1、政策内容
  返还失业保险费;一次性给予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一次性给予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2、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
3、办理部门
 朝阳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朱雅丽、柴军丽,联系电话:(010)64307301、(010)64364591。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jchy.gov.cn/affair/file/zhcfb/8a24fe83702bf7b701702d94be7a00df.html)。
 六、延期缴纳社会保险
1、政策内容
  延期缴纳养老、失业、工伤、职工医疗(含生育)保险,部分单位可延长至3月底缴纳,部分单位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
2、适用对象
北京市内企业。
3、办理部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001/t20200131_1622074.html)、《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2_1622614.html)、《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ywdt/zwzt/yqfk/zcwj/t1616836.htm)。
 七、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1、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
2、适用对象
北京市各单位。
3、办理部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政策依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链接: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_300583/_300662/1693431/index.html)。
第三部分 税收政策
八、延期纳税
1、政策内容
  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简化个体工商户停业手续。
2、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按期申报或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
3、办理部门
 朝阳区税务局,联系人:杨娜、张佳秋,电话:(010)87426426、(010)87427908。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jchy.gov.cn/affair/file/zhcfb/8a24fe83702bf7b701702d94be7a00df.html)。
 九、税收优惠
1、政策内容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适用对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3、办理部门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28.htm)、《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链接: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6/n810825/c101434/c5143462/content.html)。
第四部分  金融政策
十、支持续贷
1、政策内容
  设立朝阳区中小微企业防疫应急续贷基金专项信托计划,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发放应急续贷信用类周转贷款。
2、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朝阳区国资中心,联系人:阎麦英、王岩,联系电话:(010)84537318、(010)84537588-8013;朝阳区金融办,联系人:赵祎堃、苏叶蕾,联系电话:(010)65978750—888、(010)65978750—826。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jchy.gov.cn/affair/file/zhcfb/8a24fe83702bf7b701702d94be7a00df.html)。
  十一、增加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1、政策内容
  2020年全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
2、适用对象
  普惠型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各商业银行。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
 十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政策内容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推动2020年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2019年再下降0.5个百分点。
2、适用对象
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说明》(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734.html)。
十三、融资担保服务费补贴
1、政策内容
  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给予资金奖励。
2、适用对象
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
3、办理部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847.html)。
第五部分  其他扶持政策
十四、停征占道费
1、政策内容
  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施工涉及区属道路占道费。
2、适用对象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本市(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朝阳区交通委员会,联系人:朱星岩 联系方式:67328749。
4、政策依据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施工涉及区属道路占道费的通知》(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655cab0170671c60e102a2.html)。
十五、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
1、政策内容
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
2、适用对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中的中小微型企业,且在京注册。
3、办理部门
  朝阳区市场监督局,联系电话:87328200,87317028。
4、政策依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对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12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816.html)、《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停征相关收费措施的实施细则》(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3b6abb01703c8a4b8801c8.html)。
十六、停征污水处理费
1、政策内容
污水处理费。
2、适用对象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朝阳区水务局,联系电话:85979242,85979243。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落实细则的通知》(京水务再〔2020〕6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gfxwj/202002/t20200220_1663064.html)、《关于落实<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涉及停征相关收费措施的实施细则》(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3b6abb01703c8a4b8801c8.html)。
  十七、《朝阳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药健康领域专项》(高新技术企业类)补贴
1、政策内容
  专项重点支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的快速诊断、药物治疗及临床诊疗仪器设备研发等领域的技术创新、成果落地和升级改造等创新活动。优先支持前期已有相关研究基础,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短期内可投入临床实际应用的技术和产品。每个企业限报一个项目,单个立项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半年,支持区财政科技经费不超过50万元。
2、适用对象
  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国家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3、办理部门
  朝阳区科信局,联系人:刘昱含,联系电话:65099682。
4、政策依据
《区科信局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的说明》(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52a221017055f3a4a10076.html)。
十八、《朝阳区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医药健康领域专项》(医疗卫生机构类)补贴
1、政策内容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抗击过程中正在开展和今年上半年拟开展的围绕临床治疗方案研究、中西医结合综合防治技术应用、区域流行病学特征调查、药物筛选或免疫治疗评估、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社区联防联控体系建设、科学防护知识普及等方面的科技项目,并适当向抗击疫情的一线医护人员倾斜。每家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项,单个项目申请区财政经费不超过30万元。
2、适用对象
  在朝阳区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朝阳区医疗卫生专业协同合作平台单位。
3、办理部门
  朝阳区科信局,联系人:刘伟凡,联系电话:65099685。
4、政策依据
《区科信局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的说明》(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52a221017055f3a4a10076.html)。
 十九、加分奖励
1、政策内容
  鼓励区内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制造等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优势,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围绕疫情防控开展产品研发与技术应用服务。对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在申报区科信局高精尖产业重大创新专项、研发投入资助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孵化和平台系统建设等项目时,根据其贡献程度予以相应的加分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2、适用对象
  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科技企业,企业研发的产品与服务被直接应用于疫情防控,并做出突出贡献。
3、办理部门
  朝阳区科信局,联系人:刘昱含,联系电话:65099682。
4、政策依据
《区科信局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的说明》(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52a221017055f3a4a10076.html)。
二十、场景建设支持
1、政策内容
  面向区内科技企业公开征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涉及领域包括并不限于防疫设备、治疗药物、楼宇小区疫情智能管理、线上诊疗、线上心理干预、线上授课辅导等重点领域。搭建供需双方信息共享和交流对接平台,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力度。对合作意向明确、预期成果显著的重点场景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应用场景建设支持计划。
2、适用对象
  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的科技企业。
3、办理部门
  朝阳区科信局,联系人:周迎辉,联系电话:65099683。
4、政策依据
《区科信局落实<关于支持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的说明》(链接:http://www.bjchy.gov.cn/dynamic/notice/8a24fe837052a221017055f3a4a10076.html)。
二十一、购买产品服务补贴
1、政策内容
  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在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采取服务商先折扣、后使用服务券兑付的方式,按中小微企业采购服务或产品合同额的50%给予补贴,每家中小微企业享受服务劵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适用对象
  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在线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经营咨询等指定服务或产品。
3、办理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6_1625493.html)、《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847.html)。
 二十二、复工复产要素保障
1、政策内容
  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2、适用对象
疫情期间中小企业。
3、办理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4、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链接:http://www.miit.gov.cn/n973401/n7647394/n7647399/c7669722/content.html)。
二十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政策内容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4)明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2、适用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以及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
3、办理部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124.htm)、《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链接: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fkyqfgwzxdzt/fkgjdt/202002/t20200222_1220993.html)、《国家电网出台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恢复建设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链接:http://www.sgcc.com.cn/html/sgcc_main/col2017021449/2020-02/07/20200207120231548515320_1.shtml)。
二十四、国际性展会补贴
1、政策内容
  对年度计划获得批复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参加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对已付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50%的支持;同等条件下,对拓展新兴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2、适用对象
国际性展会的参展企业。
3、办理部门
外贸运行处,联系电话:55579521。
4、政策依据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链接:0302北京市朝阳区企业扶持政策汇总及摘要.docx)、《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稳定商务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21_1665877.html)。
二十五、免征医疗器械部分收费
1、政策内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适用对象
  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
3、政策依据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6.htm)。
二十六、海关政策
1、政策内容
  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缴款期限顺延至2020年2月24日;对于在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可顺延至2020年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在北京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滞报金起征日为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的,起征日顺延至2月10日。符合滞报金减免条件的,依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滞报金减免手续。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有效期。延长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进出境有效期。
2、适用对象
进出口企业。
3、政策依据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26_1668686.html)。
第六部分 最新政策
除上述朝阳区已落实的政策外,国家或北京市已发布但朝阳区尚未出台实施细则的最新惠企政策如下:
二十七、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不超过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
2、适用对象
全市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单位。
3、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http://www.mohrss.gov.cn/gkml/shbx/ylbx/202002/t20200221_360349.html)。
 二十八、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不超过5个月的减半征收。
2、适用对象
职工社保缴费单位。
3、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链接:http://www.nhsa.gov.cn/art/2020/2/21/art_37_2651.html)。
二十九、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2、适用对象
非居民用气。
  3、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2/content_5482149.htm)。
三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
1、政策内容
  提供再贴现资金支持,力争2020年办理再贴现累计不低于300亿元。其中,办理民营、小微企业再贴现金额占比不低于80%。通过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2、适用对象
民营、小微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3、办理部门
人行营管部。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一、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1、政策内容
  增强融资担保体系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科创、民营、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2020年融资担保余额较2019年同比增长10%。
2、适用对象
科创、民营、小微企业。
3、办理单位
  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二、建立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1、政策内容
  建立金融服务快速响应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智能金融、移动金融等服务方式,针对民营、小微、科创、文创等企业不同阶段多样化、多品种金融服务需求,补足政策短板,加强各种金融资源聚合,提供金融综合服务,实现政府引导、直接对接、精准服务、及时反馈。
2、适用对象
民营、小微、科创、文创等企业。
3、办理部门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三、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办理
1、政策内容
  扩大不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办理范围,缩短抵押贷款审批周期,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适用对象
各企业。
3、办理部门
北京银保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四、财务公司供应链金融试点
  1、政策内容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等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开展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
2、适用对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3、办理部门
  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金控集团。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五、推广政府采购订单融资
1、政策内容
  推动市区两级政府采购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基于政府采购的订单融资。力争2020年完成政府采购订单融资100亿元。
2、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北京金控集团、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六、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政策内容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积极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等金融政策,对新增贷款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对存续贷款安排专人对接服务,确保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及时予以展期、续贷、下调利息等支持。
2、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3、办理部门
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七、贷款到期本金延期偿还
1、政策内容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2、适用对象
  偿还本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银行业金融机构。
4、政策依据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链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2278&itemId=926)。
三十八、贷款利息延期支付
1、政策内容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2、适用对象
  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银行业金融机构。
4、政策依据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链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2278&itemI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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