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了中小微企业的正常运营,使中小微企业蒙受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甚至频临倒闭边缘。中小微企业既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也是提供就业岗位的主要力量,其良性运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疫情无情、政府有爱。各级政府及时出台众多惠企政策,在房租减免、用工稳岗和财税金融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伸出援手。随着企业复工潮的到来,如何更加精准对接和享受政府部门出台的惠企措施,借力恢复自身元气并依法良性运营,是众多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课题。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凭借近三十年来为政府客户、企业客户服务的丰富经验,由政府事务、金融业务和公司业务律师团队成员组成政策研究组,汇集和梳理了国家、北京市及各区出台的惠企政策,经分析、筛选和分类,按我市行政区划起草了本政策导引,在为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客户提供法律智慧的同时,期望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中小微企业了解政策、精准适用并最终受益。
特别说明:
1.政策中所指“中小微企业”系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规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网站链接: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78/n3057286/c3592332/part/3592333.pdf)
2.本文汇总政策文件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
第一部分 房租及物业费政策
一、房租和物业费减免
(一)免收2月份全部房租和物业费
1. 政策内容
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出租方认定,除按市级政策免收2020年2月份房租外,另免收该月的物业费。
2. 适用对象
承租区内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且物业由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中小微企业。
3. 办理部门
区国资委;联系人:杨晓美;联系电话:88498532。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免收2月份一半房租和物业费
1.政策内容
除按市级政策将2020年2月份房租减免50%外,另将该月物业费减免50%。
2.适用对象
承租用于商务办公且物业由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区国资委;联系人:杨晓美;联系电话:88498532。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为中小微企业承租人减免租金后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一)政策支持
1、政策内容
优先予以政策扶持(扶持内容尚未公布,具体可咨询办理部门)。
2、适用对象
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以及在京中央企业。
3、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侯硕、曹雪鸥;联系电话:88497200、88499091。
4、政策依据
《科技部火炬中心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通知>》(国科火字〔2020〕38号,链接:http://www.chinatorch.gov.cn/kjb/tzgg/202002/51dc1c65afa845ff9717f5575ec24049.shtml)。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资金补贴
1、政策内容
给予一定资金补贴(补贴内容尚未公布,具体可咨询办理部门)。
2、适用对象
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海淀区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
3、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侯硕;联系电话:88497200。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三)消费升级资金重点支持
1、政策内容
给予2020年海淀区消费升级资金重点支持(扶持内容尚未公布,具体可咨询办理部门)。
2、适用对象
减免商户租金的商业服务业企业。
3、办理部门
区商务局;联系人:韩东旭;联系电话:88498196。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第二部分 人力成本政策
三、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
1、政策内容
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2、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号,链接:http://ybj.beijing.gov.cn/xxgk/zcwj/zcfg/202002/t20200202_1622640.html)。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链接:http://rsj.beijing.gov.cn/xxgk/tzgg/202002/t20200201_1622173.html)。
四、延期缴纳公积金
1、政策内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3、办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政策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24/content_5482678.htm)。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链接: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_300583/_300666/1693431/index.html)。
《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链接:http://gjj.beijing.gov.cn/web/zwgk/_300583/zxzysx/1706837/index.html)。
五、保障企业和项目复工
(一)采购急需防疫物资
1、政策内容
落实“四方责任”,主动做好对企业防疫工作服务指导,全力帮助复工企业、开复工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采购急需防疫物资。
2、适用对象
海淀区内企业。
3、办理部门
区商务局;联系人:张威;联系电话:88496569。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疫情防控经费补助
1、政策内容
给予最高200万元的疫情防控经费补助。
2、适用对象
对疫情期间承担较高防疫成本开工生产的企业或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2020年第一季度对主导行业、主要领域“稳增长”贡献突出的。
3、办理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周燕燕;联系电话:88498366。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三)为住宿企业搭建供需信息对接平台
1、政策内容
根据防疫期间企业集中住宿需求,搭建供需信息对接平台。
2、适用对象
对纳入区政府指定集中观察点且信誉良好的住宿企业,给予提升基础卫生条件方面一次性奖励。
3、办理部门
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人:周辉;联系电话:82785106。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第三部分 税收政策
六、延期缴纳税费
1、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税务部门。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7039.htm)。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xwdt/zxfb/202002/t20200221_447415.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第四部分 金融政策
七、金融支持
(一)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
1、政策内容
(1)对疫情期间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首笔信贷业务的驻区金融机构,给予首笔贷款金额2%的补贴,对单家机构或网点的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2)对疫情期间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金融机构,出现信贷损失的,按本金的20%至70%予以补贴,对单家机构或网点的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2、适用对象
对疫情期间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3、办理部门
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琴;联系电话:88497661。
4、政策依据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5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6/content_5479561.htm))。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提高融资便捷性
1、政策内容
开辟贷款发放绿色通道,协助展期还款或续贷(扶持内容尚未公布,具体可咨询办理部门)。
2、适用对象
疫情期间还款有困难的科创企业。
3、办理部门
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琴;联系电话:88497661。
4、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具体措施》(链接:http://jxj.beijing.gov.cn/jxdt/tzgg/202002/t20200208_1626775.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三)为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1、政策内容
试点使用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2、适用对象
参与区政府采购和区属国有企业采购的企业。
3、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陈琦斐、李楠;联系电话:88498261、88498706。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四)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1、政策内容
疫情期间,本市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2、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和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以及疫情防控相关企业。
3、办理部门
政府性担保机构。
4、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京财金融〔2020〕242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15_1632272.html)。
八、补贴政策
(一)补贴开展确权融资业务的企业
1、政策内容
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单家企业的补贴上限为50万元。
2、适用对象
开展确权融资业务的企业。
3、办理部门
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琴;联系电话:88497661。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补贴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的企业
1、政策内容
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对单家企业的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2、适用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并符合国家重点战略方向的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拟上市企业。
3、办理部门
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琴;联系电话:88497661。
4、政策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14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0/content_5476684.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三)补贴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企业
1、政策内容
付息后按基准利率的40%予以补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2、适用对象
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企业。
3、办理部门
区金融办;联系人:李冬;联系电话:88496397。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四)上市支持补贴资金
1、政策内容
鼓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给予展期3至6个月的支持。在2020年3月底前,兑现本年度区级企业上市支持补贴资金。
2、使用对象
疫情期间股票质押协议到期且存在还款困难的上市公司。
3、办理部门
区金融办;联系人:杨玉平、李冬;联系电话:88493426、88496397。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五)展会补贴
1、政策内容
(1)对于因疫情影响暂停举办的展会项目,如年内继续在京举办且参展中小微企业数量超过参展企业总数50%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场租费用50%的标准给予支持,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年度计划获得批复但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参加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对已付展位费、大型展品回运费给予50%的支持;同等条件下,对拓展新兴市场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2、适用对象
展会承办企业、国际性展会的参展企业。
3、办理部门
贸易发展处,55579490;外贸运行处,55579521。
4、政策依据
《商务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综发〔2020〕30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19/content_5480753.htm)。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情况下稳定商务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21_1665877.html)。
第五部分 其他扶持政策
九、强化政府服务支持
(一)为防疫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1、政策内容
开辟许可审批绿色通道,对营业执照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备案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办理、一个环节、一天领取”的“三个一”政策。
2、适用对象
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防疫物资企业。
3、办理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锐;联系电话:82692034。
4、政策依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疫情防控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及审评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京药监发〔2020〕26号,链接:http://yjj.beijing.gov.cn/yjj/zwgk20/zcwj24/tz7/1692476/index.html)。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提供纠纷解决协助服务
1、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行政指导,协助企业快速处理消费者需求,缓解平台企业退票退费类投诉处置压力。
2、适用对象
第三方交易平台、辖区内企业。
3、办理部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陈锐;联系电话:82692034。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三)协助民营企业收回应收款
1、政策内容
实施民营企业应收款登记,要求 拖欠民营企业货款与工程款的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限期支付。
2、适用对象
民营企业。
3、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吴茜、曹雪鸥;联系电话:88499649、88499091。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十、鼓励企业科技防疫
(一)支持企业科研攻关
1. 政策内容
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研发支持。
2. 适用对象
从事新冠肺炎快速检测试剂、疫苗、创新医疗器械或特效治疗药物研发的企业。
3. 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88499405。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二)支持企业科研攻关
1. 政策内容
项目采用前,资助方式给予不高于50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
2、适用对象
获得国家级防治新冠肺炎的科技攻关项目应急立项的项目单位。
3、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孙猛;联系电话:88497927。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三)激励企业参与技术防疫
1. 政策内容
经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适用对象
对积极利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信息化系统等,将其实际应用于大规模疫情防控,对提高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和城市运行效率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3. 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王本禄、李楠;联系电话:88498131、88498706。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四)激励企业参与技术防疫
1. 政策内容
经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不高于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适用对象
应急生产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人体测温仪、额温计、负压设备、呼吸机、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的企业。
3. 办理部门
区科信局;联系人:赵媛;联系电话:88499405。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链接:http://zgcgw.beijing.gov.cn/zgc/zwgk/zcfg18/bjs/1694862/index.html)。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十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
1、政策内容
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适用对象
对已与区属国有企业、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
3、办理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黄琪;联系电话:88494886。
4、政策依据
《海淀区关于落实北京市促防疫稳增长政策加大力度支持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zyk.bjhd.gov.cn/zwdt/xxgk/tzgg/202002/t20200213_4386217.shtml)。
十二、保障招投标工作
1、政策内容
实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创新担保金融服务,加快实现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投标和履约担保的电子保函在线服务功能。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监管系统、各类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开发运营单位加强值守,快速响应,做好技术服务保障,加快推进数字认证、电子签章、移动数字证书、手机APP应用、区块链应用等创新交易流程。
2、适用对象
招标、投标企业。
3、办理部门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4、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52.htm)。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京发改〔2020〕161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12_1629210.html)。
十三、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政策内容
(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2)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3)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4)明确《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2、适用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以及电力用户。
3、办理部门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8/content_5476124.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链接: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fkyqfgwzxdzt/fkgjdt/202002/t20200222_1220993.html)。
《国家电网出台应对疫情影响全力恢复建设助推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链接:http://www.sgcc.com.cn/html/sgcc_main/col2017021449/2020-02/07/20200207120231548515320_1.shtml)。
十四、优化安责险
1、政策内容
(1)对于参加安责险的企业,在不增加保费的基础上适当延长保险期限。
(2)进一步扩大安责险预防费用的适用范围,可根据参保企业申请,将预防费优先用于参保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
(3)对疫情防控期间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对次年的保险费再给予相应的减免优惠。
2、适用对象
安责险参保企业。
3、办理部门
北京安责险各保险服务机构。
4、政策依据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持参保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若干措施》(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12_1629068.html)。
第六部分 最新政策
除上述海淀区已落实的政策外,国家或北京市已发布但海淀区尚未出台实施细则的最新惠企政策如下:
十五、延长2020年度亏损结转期限(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适用对象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3、办理部门
税务部门。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28.htm)。
十六、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一)特殊补贴(电影类、新闻出版类)项目
1、政策内容
提前启动2020年度北京宣传文化引导基金(电影类、新闻出版类)项目申报工作,确保上半年资金拨付到位;增加特殊补贴申报,对今年春节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上映的京产影片给予一次性宣传发行补贴,对今年春节前后处于集中创作期,受疫情影响而暂停的重点项目给予创作制作特殊补贴。
2、适用对象
文化企业。
3、办理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发展中心。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文领办发〔2020〕1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9/content_5480898.htm)。
(二)补贴国产影片和中小型影院
1、政策内容
提前启动本年度市级电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确保上半年资金拨付到位;加大对全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补贴力度,扩大资助覆盖面;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型影院。
2、适用对象
全市放映国产影片的影院、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中小型影院。
3、办理部门
市电影局。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文领办发〔2020〕1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9/content_5480898.htm)。
(三)优化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0年度项目申报要求
1、政策内容
延长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0年度项目申报时间,适当提高中小微文化企业申报项目资助比例。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由于受疫情影响而取消演出、展览等活动的,在确保项目质量前提下,可适当调整结项要求。
2、适用对象
申报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0年度项目的文化企业。
3、办理部门
市文化和旅游局。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文领办发〔2020〕1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9/content_5480898.htm)。
(四)优化2020年北京市实体书店项目
1、政策内容
提前启动2020年北京市实体书店项目扶持申报工作,实现书店申报全方位覆盖。
2、适用对象
书店。
3、办理部门
市新闻出版局。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文领办发〔2020〕1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9/content_5480898.htm)。
(五)优化2020年度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评选工作
1、政策内容
将2020年度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评选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要求调整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创作生产和上线播出,确保因疫情延后生产上线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能纳入申报范围。
2、适用对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作品。
3、办理部门
市广播电视局。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文化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文领办发〔2020〕1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19/content_5480898.htm)。
十七、岗位补贴(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2、适用对象
符合如下条件的用人单位:(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3、办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615.html)。
十八、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2、适用对象
符合如下条件的用人单位:(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3、办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615.html)。
十九、失业保险费返还(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2、适用对象
符合如下条件的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3、办理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5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615.html)。
二十、扩大融资渠道(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1)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同时将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放宽为“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且不得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规模的10%”。
(2)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申请企业债券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报材料,实行“即报即审”,安排专人对接、专项审核,并比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办理。
2、适用对象
信用优良企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
3、办理部门
国家发改委。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1/content_5473639.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9/content_5476359.htm)。
二十一、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2、适用对象
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二十二、加大政府采购和中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支持力度(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1)全市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倾斜力度,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
(2)依托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放中小微企业服务券,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采购远程办公、视频会议、法律咨询、在线检测、网络销售等指定服务产品的,对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合同额50%的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有关部门。尚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4、政策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链接:http://www.gov.cn/xinwen/2020-02/06/content_5475133.htm)。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链接: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002/t20200207_1626473.html)。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京财采购〔2020〕326号,链接:http://czj.beijing.gov.cn/zwxx/tztg/202002/t20200227_1669834.html)。
二十三、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不超过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3个月。
2、适用对象
全市非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单位。
3、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链接:http://www.mohrss.gov.cn/gkml/shbx/ylbx/202002/t20200221_360349.html)。
二十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不超过5个月的减半征收。
2、适用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单位。
3、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链接:http://www.nhsa.gov.cn/art/2020/2/21/art_37_2651.html)。
二十五、降低企业用气成本(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1)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2020年2月22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2)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3)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2、适用对象
非居民。
3、办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4、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链接:https://www.ndrc.gov.cn/xwdt/ztzl/fkyqfgwzxdzt/fkgjdt/202002/t20200222_1220996.html)。
二十六、捐赠税收政策(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适用对象
捐赠防疫物资的单位和个人。
3、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2.htm)。
二十七、免征医疗器械部分收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适用对象
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
3、政策依据
《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536.htm)。
二十八、暂退旅行社部分保证金(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1)2020年2月5日前(含)已在本市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银行向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专用帐户余额)的80%。
(2)自文化和旅游部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如数交还。
2、适用对象
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
3、政策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2/07/content_5475676.htm)。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08_1626707.html)。
二十九、海关政策(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1)延长税款缴纳期限。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缴款期限顺延至2020年2月24日;对于在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可顺延至2020年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
(2)延长滞报金起征日。对于在北京海关申报进口的货物,滞报金起征日为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的,起征日顺延至2月10日。符合滞报金减免条件的,依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滞报金减免手续。
(3)延长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有效期。
(4)延长暂时进出境货物复进出境有效期。
2、适用对象
进出口企业。
3、政策依据
《北京海关关于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帮扶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措施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公告2020年第6号,链接:http://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002/t20200226_1668686.html)。
三十、加大政策资金支持(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提供再贴现资金支持,力争2020年办理再贴现累计不低于300亿元。其中,办理民营、小微企业再贴现金额占比不低于80%。通过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优惠利率信贷支持。
2、适用对象
民营、小微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3、办理部门
人行营管部。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一、进一步发挥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增强融资担保体系服务能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科创、民营、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2020年融资担保余额较2019年同比增长10%。
2、适用对象
科创、民营、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二、建立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建立金融服务快速响应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智能金融、移动金融等服务方式,针对民营、小微、科创、文创等企业不同阶段多样化、多品种金融服务需求,补足政策短板,加强各种金融资源聚合,提供金融综合服务,实现政府引导、直接对接、精准服务、及时反馈。
2、适用对象
民营、小微、科创、文创等企业。
3、办理部门
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三、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办理(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扩大不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办理范围,缩短抵押贷款审批周期,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2、适用对象
各企业。
3、办理部门
北京银保监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四、财务公司供应链金融试点(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展票据贴现、应收账款保理等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开展买方信贷等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
2、适用对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3、办理部门
北京银保监局、人行营管部、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金控集团。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五、推广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推动市区两级政府采购平台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对接,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基于政府采购的订单融资。力争2020年完成政府采购订单融资100亿元。
2、适用对象
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人行营管部、市财政局、北京金控集团、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六、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积极落实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等金融政策,对新增贷款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给予特别利率优惠;对存续贷款安排专人对接服务,确保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到期还款困难的及时予以展期、续贷、下调利息等支持。
2、适用对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
3、办理部门
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
4、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链接:http://jrj.beijing.gov.cn/zcfg/bjszcfg/202002/t20200229_1673044.html)。
三十七、贷款到期本金延期偿还(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2、适用对象
偿还本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银行业金融机构。
4、政策依据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链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2278&itemId=926)。
三十八、贷款利息延期支付(该政策尚未出台细则)
1、政策内容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2、适用对象
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的中小微企业。
3、办理部门
银行业金融机构。
4、政策依据
《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链接: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92278&itemI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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