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工复产相关法律及政策
(一)国家相关政策
2020年2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复工复产企业加强分类指导,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类施策,在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他生产性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在疫情防控达标后有序复工复产。
2020年2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克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会议指出,要按照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继续加强精准防控,推动有序复工复产。督促各地指导企业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有序复工复产,压实地方和企业防疫责任,严格落实岗位、食堂、员工宿舍等各方面防控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员聚集,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资金等问题。保障煤电油气供给。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不得采取封路、劝返等方式阻断交通,影响复工复产。
(二)各地相关政策
1、北京
2020年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提出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疫物资需求,加强防控工作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020年2月17日,北京市应急局对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的工贸企业,分别从复工方案、教育培训、防疫措施、安全检查、应急值守等八个方面发出安全提示,明确相关安全要求和具体防控措施,确保工贸企业在抓好疫情防控同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2、上海
上海市坚持“三个全覆盖、三个一律”,为统筹推进生产保障和防控任务,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就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沪经信运〔2020〕75号),提出了坚持“四个优先”复工原则。对涉及疫情防控、事关国计民生、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企业优先保障复工,按照“四个论英雄”经济贡献度高的企业优先保障复工,市场订单足、防控措施实的企业优先保障复工,核心管理人员、一线熟练操作工人优先保障复工。
2020年2月12日,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本市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提示》,要求复工复产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企业复产复工采用审核报批制度,具体复产复工时间听从政府相关部门的安排。为方便企业顺利合规复工复产,上海市制定了《上海企业复工指南》,对如何进行复工备案、复工前准备及复工后的管理工作给出了指导。
3.浙江
2020年2月17日,浙江省召开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就疫情防控、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情况部署了下一步工作。疫情高风险和较高风险的县(市、区),要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疫情中风险的县(市、区),要坚持疫情防控优先,安全有序地推进复工复产;疫情较低风险和低风险的县(市、区),要在安全可控前提下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在安全可控的基础上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应复尽复、应动尽动。要简化企业复工复产确认程序,取消一些地方实行的审批制,通过事前清单告知,实行“备案制+负面清单+承诺制”,鼓励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杭州】2020年2月6日,杭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杭州市企业严格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的通告》,指导杭州市企业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推进复工,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
另从“杭州发布”微信公众号获悉,2月17日,杭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未查到原文),强调进一步简化复工手续。
【温州】温州市为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风险受控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制定出台了《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的工作方案》(未查到原文)和《温州市企业复工操作手册》(未查到原文)。据登录温州市政府官网查询获知,温州市按照“风险可控、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属地备案、分三个时段复工,做到复工前有准备、复工时有备案、复工后有监督。
二、复工复产应采取的措施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意见
2020年2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微博发布《企业复工复产防护攻略》,要求拟企业在复工复产前和生产过程中应做好以下防护措施及要求:
1、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卡制度。切实掌握本企业员工流动情况;严格执行居家隔离满14天的制度;所有员工在首次进入企业复工前做好登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加强员工健康监测。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区入口设立体温检测点;入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每日进行2次体温检测;对需要隔离的员工,每日进行2次体温监测。
3、加强防控知识培训。采取宣传栏、公告栏、微信群、单位网站等形式开展防控知识宣传。
4、建立进出企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应当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并要求来访人员检测体温、佩戴口罩,并登记接触史。
5、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工作场所的盥洗室区域应设置洗手设施;做好工作场所、公务车辆、宿舍的清洁消毒。
6、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卫生。确保工作环境、食堂、宿舍卫生;加强水质卫生管理;开展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加强不明来源动物监控。
7、应当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控制会议频次和规模,必须召开的会议和培训,尽量缩短时间,要求参会人员佩戴口罩;错峰就餐减少交流。
(二)各地相关措施
1、北京对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严格实施封闭式管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企业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管企业要对复工复产后公共场所严格实施封闭式管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京建发〔2020〕19号)第二条规定:“按照有组织招录、有组织运送、有组织管理的原则做好劳务人员返京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远端筛查,用工单位、劳务企业招录劳务人员时,应在当地进行健康状况询问、体温检查,留存个人健康信息记录,确保招录人员健康情况良好。必须采取专车或包车的方式点对点运送劳务人员有序返京。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和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第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做好防疫防控物资的保障和储备,配备足够的消毒、体温检测、口罩等物品。拓宽建筑材料供应渠道,做好建筑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保障,为复工创造必要条件。”
北京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北京疫情防控期间工贸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提示》《北京疫情防控期间危化品企业复产复工的安全提示》,其中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工贸企业做好人员管控、健康排查、防疫宣传、环境消毒、物资储备等工作。
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制定的《北京市金融业复工复产防疫工作指引》提出了以下防护措施:
(1)对返京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滞留湖北疫情高发地区的员工、从湖北疫情高发地区的返京员工或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返京员工、其他返京员工采取不同的防控措施。
(2)构建办公密集场所的严防严控体系。明确疫情防控责任主体;强化办公场所人员的出入管理;采取客户分流措施,避免人群聚集,积极推广线上业务,优化和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和场景;加强办公场所防疫消毒工作;做好防控疫情应急预案,在疫情监测、物资配备、预警提醒、应急处置等方面明确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保障员工、客户健康安全,维护经营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
(3)加大从业人员的防控保护力度。强化人员管理。做好发热人员筛查,坚持零报告制度,报送行业监管部门;禁止组织聚集性活动;实行分批错时分桌就餐;合理使用电梯;重点人群防护,与客户有现金、单据、抵制押物、当物等物品交接环节的营业柜台员工应佩戴一次性手套,可根据疫情的情况适当增配防护镜。
2、上海对复工复产企业提出四点疫情防控注意事项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发布的《本市疫情防控形势下企业复产复工安全提示》中提示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的四点注意事项:
(1)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成立疫情防控若干工作小组,确保企业所有疫情防护措施做到位。
(2)抓好复产复工前防疫准备工作:做好企业返厂复工人员排查统计工作,落实相应检查和隔离观察制度;加强防疫物资准备;对厂区、设备、车辆、餐具等进行消毒;制订防疫相关培训计划,编制防疫培训材料;细化发生员工发烧、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急处置方案等。
(3)抓好复产复工后防疫工作落实:开展疫情防控科普宣传和防护培训工作;加强企业工作生活人流管控,减少人员聚集性活动;加强上班入厂人员体温测量、口罩防护检查,严控外来人员及车辆;定期对厂区所有区域清洁、消毒;落实每日健康异常员工统计与上报制度,加强疫情应急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4)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发放标准及领用记录,包括个人防护用品、体温测量仪器、消毒杀菌、应急保障等物资。
3、重庆要求复工复产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工作
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发〔2020〕24号)要求企业切实抓好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市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2)务必及时排查员工、加强防护。企业要提前排查每一名员工的来源地和14天内活动轨迹。
(3)务必做好复产复工的防疫准备工作。企业要准备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液、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落实隔离场所,保障房屋通风,定时做好办公场区、食堂、车辆全面消毒、卫生保洁。
(4)务必完善管理制度、严防死守。企业要对全部员工进行返岗前的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建立体温检测制度和生病报告制度,每天早晚检测上下班人员体温,一旦发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及时处置。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确保工作场景安全;食堂推行分时分餐制;尽量减少会议,不召开聚集性的大会;合理安排工作岗位,保持人员距离,减少人员聚集。
三、法律分析及建议
(一)企业复工复产应履行的程序
通过对上述各省市复工复产政策对比,可以看出,各省市企业复工复产除需具备疫情防控措施到位这一共同前提外,还各有不同要求。下面侧重对上海市、杭州市和温州市三地区的复工复产程序进行分析。
1、上海采用四类优先+白名单+备案制
【复工原则】(1)坚持“四个优先”原则;对涉及按照“四个论英雄”经济贡献度高的企业优先保障复工,市场订单足、防控措施实的企业优先保障复工,核心管理人员、一线熟练操作工人优先保障复工。(2)“白名单”企业优先复工:使用本地员工和外地未离沪员工、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企业;应急物资生产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百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以及承担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企业等。(3)其他企业复工:除上述“四类优先”类和“白名单”等重点企业以外,其他企业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和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疫情防控能力,确保防疫措施到位后,有序复工。
【如何复工备案】(1)企业报送:一般企业复工向所在街道(镇)、园区备案即可,重点企业向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园区管委会备案复工。相关复工信息由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及时报送市经委信委。(2)备案材料:企业复工申请表、承诺书、复工防控方案、拟返岗员工网上登记信息等材料。(3)备案流程,详见下图。(4)企业复工在进行报备的同时,还应当通过“一网通办”或“健康云”平台,主动登录“企业复工人员网上登记系统”填报,作为企业复工备案核查的条件。
【复工前准备】企业复工前应做好以下防疫准备工作:(1)防控组织到位。各区要建立复工复产专人联系工作机制,指导落实防控措施。在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要制定本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理、后勤保障、应急处置等内容,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相关工作职责要求。(2)防控措施到位。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开展预防性消毒。开展原公司健康和节日去向情况排查,账务真实准确信息。实施分类管理:对重点地区返沪及有确诊患者密切接触史的员工,严格执行本市隔离观察制度。对于非重点关注地区返沪的关键岗位员工可采用新技术手段开展筛查,推动健康员工及时返岗。(3)应急预案到位。加强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发现原公司发烧、干咳或呼吸道困难等情况,应及时隔离,并报医处置,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如果确诊,须对密切接触者进行14天隔离医学观察。完善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对预案,健全应急抢险队伍建设。(4)内部管理到位。企业设立测温点和临时隔离室,落实疫情防控专管员,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防用品。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确保人员、供电、供水、设备、设施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5)宣传教育到位。通过宣传栏、广播、短信、微信、网络平台和岗前教育等形式开展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落实好各种防疫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教育不漏一人。
2、杭州市采用一地一策、一企一策的原则,实行负面清单+备案/申报制
【复工原则】(1)全市企业于2020年2月10日起实行分类分区分时段有序复工,具体由各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2)实行“白名单”企业制。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作为“白名单”企业,确保优先复工。(3)简化复工手续。各企业将相关材料报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即可自行复工,不需再备案审核通过,负面清单行业除外。(4)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实现健康在线监测和服务,一人一码,精准服务,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安全。(5)鼓励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和居家办公,实行弹性工作制。
【负面清单行业】(1)影剧院、棋牌室、游艺厅、书店、网吧、舞厅、酒吧、KTV、公共浴室、足浴店、美容美发、培训机构(学历及非学历培训)等服务经营类企业。(2)餐饮企业不得提供堂食。(3)易造成人员集聚的景点、农家乐等旅游休闲经营类企业。(4)专业市场(农贸市场除外)等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集聚的经营性企业。
【如何复工申报/备案】(1)申报/备案: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企业根据市政府的“企业复工导则”,制定复工方案,提前三天通过“企业严格防控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或线下向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申报即可自行复工,不需再备案审核通过。负面清单行企业由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政府备案通过后,方可按复工方案有序复工。(2)申报/备案材料:复工方案、复工员工防疫承诺书、责任承诺书、防疫应急预案、食堂防控措施、宿舍防控措施等材料。
【复工前准备】六个到位:(1)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2)防控方案制定到位。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的工作方案和复工生产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排查制度、日常管控、后勤保障、应急处置、安全生产等内容,落实落细各项举措。(3)员工信息排摸到位。要严格排摸员工出行轨迹,全面掌握员工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及共同生活成员健康状况。建立员工“一人一档”每日登记制度,所有员工在“杭州市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申报信息并获得员工健康码,一人一码,分类管理。(4)联动防控机制到位。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机构,落实专门的疫情防控工作班子和管控人员,各项职责分配到人,落实专职人员,每天按时如实将员工健康状况、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5)防控物资准备到位。根据防控需要,配齐足够的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并落实临时隔离点。对厂区各公共场所消毒防护到位。(6)安全生产保障到位。复工前做好车间、仓库、设备等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到位。
3、温州市采用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属地备案、分类分时复工制。
【复工原则】(1)“风险可控、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的原则,实行一地一策、一企一策、属地备案,做到复工前有准备、复工时有备案、复工后有监督。(2)企业复工复产主要分为三个时间阶段:2月17日24时前“四类”重点企业可立即复工。四类企业指全市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生产企业、转产企业和配套企业。2月17日24时后“白名单”企业优先复工。2月22日24时之后其他企业视疫情形势并按照管理水平、疫情防控能力有序复工。
【白名单企业】(1)使用本地员工和外地未离温员工、疫情防控措施到位的企业,优先全面复工。(2)基本达到上述条件的以下两类企业可以优先部分复工。首先,重点出口企业、上市企业、雄鹰型培育企业、领军型企业、高成长型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省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和智能制造示范企业、“亩均论英雄”A类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其次,重点商贸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重点建筑企业和重点工程、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其他行业重点企业。
【如何复工备案】(1)备案:首先,规(限)上企业、用工人员来自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所有企业、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程,经乡镇(街道)初审后,报县(市、区)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其次,其余企业由乡镇(街道)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各乡镇(街道)要提早公布企业备案资料报送途径,方便企业利用网络等途径进行备案,备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详细备案流程见下图。(2)备案材料:企业申请时要提供复工申报表、复工防控方案、承诺书和拟返岗员工表等相关材料。
(图表来源于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网址:http://www.wenzhou.gov.cn/art/2020/2/13/art_1217831_41909906.html)
【复工前准备】企业在复工前须做到“七到位”。(1)主体责任落实到位。企业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并向属地乡镇(街道)签订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2)防控机构组建到位。企业一律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疫情防控工作机构负责人,并且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具体责任人等各类对象的工作职责。(3)复工防控方案到位。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疫情防控措施、复工生产计划、招工计划、后勤保障、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内容。(4)员工健康把关到位。企业要严格排摸员工出行轨迹,进行“一人一档”健康状况登记,全面掌握员工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情况及共同生活成员健康状况。(5)防控物资准备到位。企业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规模、员工数量等,自行配备相应数量的口罩、测温仪、消毒水等防疫物资,落实疫情防控管控专管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临时隔离室。(6)场所防疫消杀到位。企业要对生产经营场所内车间、办公场所、宿舍、食堂、电梯等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杀防疫。(7)安全生产保障到位。企业要严格落实复工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开展复工前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并制订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综合上述上海市、杭州市和温州市三城市的复工复产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区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要求,各地区应根据本地企业、行业特点及疫情防控形势,因地制宜,采取分行业领域和企业类别、分地区、分时段的方式,制定适宜本地的、科学合理的复工复产政策,简化备案程序,有序推动企业复工。
(二)企业复工复产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
1、企业履行复工复产程序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
(1)严格履行复工备案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企业如果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风险。如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存在承担法律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风险。为避免相关法律责任,建议企业严格按照本地政府防控措施进行复工备案、申报,依法依规复工复产。
(2)企业应收集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报送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于2020年1月30日印发的《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规定,办公楼等场所应当加强对来访人员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根据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的1号公告,新冠肺炎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赋予了有关单位和组织收集与疫情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权利,也对掌握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施加了信息报告的义务。疫情期间,各地政府亦要求企业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控工作。因此,疫情期间企业应当在企业管理的范围内履行主体责任,及时登记和排查员工、访客、客户、供应商等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感染情况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相关情况。企业如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信息收集及报送义务,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面临着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严格按照规定认真收集与疫情相关的员工、访客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企业有义务保护收集的个人信息
疫情期间,根据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要求,企业有义务对员工、访客等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地址、行程信息、接触人员、家庭成员等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收集。对于为疫情防控目的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信息保护制度,严格限制信息的使用目的,加强安全保障与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则面临涉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
2、企业在复工复产后采取防护措施的法律责任
(1)企业复工复产后需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及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因疫情防控不力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企业及其员工未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造成他人感染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责任;若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企业及其员工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律师建议,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卫健委及本地区关于复工复产的防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执行防控措施。企业需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抓好复产复工前防疫准备工作和复产复工后防疫管理工作,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状况,配合所在地区国家机关采取的防控措施。
3、其他法律问题及解决建议
(1)疫情期间招聘员工需了解员工接触史
律师建议,企业可要求拟录用员工书面说明其健康情况、接触史以及返回后是否已隔离14天。劳动合同中可加入条款,拟入职员工如因隐瞒健康情况、接触史及隔离时限,造成本人被隔离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等情况,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2)复工复产后,员工以疫情为由不服从企业的劳动安排的,可依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律师建议,企业需按照卫生部门的防控要求,做好员工防控措施。在此前提下,员工仍拒绝企业的劳动安排,可依据企业规章制度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患肺炎治疗期间、疑似病例被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工资正常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2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律师建议,企业需正常支付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疑似病例被隔离期间、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的工资;在上述期间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4)外地返岗人员隔离14天内工资支付可分类处理
律师建议,由重点地区返京员工必须接受隔离的,属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正常支付工资。对于其他地区返京自我隔离14天的,企业可安排其灵活办公,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支付正常工资。若无法安排工作的,可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福利假、调休以后的公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