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新闻中心 > 专业文章
乾坤新闻 专业文章 行业动态 新法速递

服务教育 依法战疫 关于疫情期间教育系统的法律知识解读

发表时间:2020-02-21 12:06:31 作者:律师-邓煦
    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在教育系统能够依法依规、高效有序的推进,乾坤律所梳理了疫情期间教育系统发布的政策,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从法律角度对疫情期间教育系统的热点知识进行解读,以供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等相关主体参考。

    第一部分  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
    1、教育行政部门在疫情防控方面有哪些职责?
    根据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有如下管理职责,即:      
    (1) 启动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2) 负责对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严防疫情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传播;      
    (3) 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律师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严格依法履行上述职责,确保依职权制订和落实属地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措施。

    2、教育行政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如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律师提示,疫情防控对教育工作事关重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主动公开所发布的教学、考试等政策信息及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方面的信息。建议在各教育行政部门发布信息公开事项的官网等公开渠道,向社会及时发布法定公开信息。

    3、延期开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律师认为,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出了延期开学的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4、延期开学的具体时间?
    根据教育部《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部属各高等学校适当推迟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地方所属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
    律师提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依据教育部要求和疫情实际情况,及时依职权制订和发布本地区开学时间和要求,并需报送教育部备案。地方所属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应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确定。

    5、各类考试是否延迟?
    根据教育部发出的有关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疫情流行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和考试。近期各地各高校将举行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高职分类招生考试等一般应推迟进行。
    原定近期举行的自划线高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和有关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等推迟举行,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相关招生单位在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疫情防控情况自行确定。原定4月初左右进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是否延期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律师提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疫情流行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和考试,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的通知规定。

    6、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履行中小学教学的组织管理职责?
    教育部拟于多数地区原计划正常开学的2月17日开通国家网络云课堂,供各地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网上学习。国家网络云课堂以部编教材及各地使用较多的教材版本为基础,覆盖小学一年级至普通高中三年级各年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纷纷根据各地实际开展线上教学工作。
    律师提示,学校需制订组织学生开展网上学习的实施办法,并有效、及时落地线上教育举措。

    7、学校在疫情防控方面有哪些职责?
    学校应根据所在地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具体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并履行好如下管理职责,即:
    (1)做好延期开学期间值班值守,非必要不举办聚集性活动;     
    (2)向学生和家长宣传防控疫情的相关知识;     
    (3)严格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密切监测教职工、学生的健康状况,如发现教职工、学生出现可疑症状,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     
    (4)全方位改善学校环境卫生条件;     
    (5)做好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加强学生负面情绪疏导;     
    (6)其他法定管理职责或政策要求履行的管理职责。     
    律师建议,各学校需严格依法履行上述职责,将所在地区教育系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本校。

    8、返校后,学校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学生返校后,存在疫情扩散的风险,学校应该还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登记每位教职工、学生的返京日期及接触史,落实14天的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2)严格校园管理,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校园内应佩戴口罩,禁止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3)加强校园卫生环境,每日对重点区域进行消毒;
    (4)非必要不进行集体活动,实行错峰上下学制度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的频次。
    律师建议,学校需在开学前做好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学后继续坚持疫情防控措施不放松。

    9、高校如何组织教育教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另据教育部《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在线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疫情期间各高校应充分利用上线的慕课和省、校两级优质在线课程教学资源,积极开展线上授课和线上学习等在线教学活动,保证疫情防控期间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实现“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
    律师建议,疫情期间高校需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线上教学实施方案,积极开展线上授课和学习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进度和质量。

    10、培训机构擅自开展线下课程的后果?
    在疫情期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纷纷发布公告,暂停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所有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提示,培训机构擅自开展线下课程和集体活动,将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若造成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等罪名。

    11、教师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律师认为,在疫情期间,教师需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履行法定职责。同时,教师应该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即:
    (1)密切监测学生的健康情况,如有可疑症状及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报告;
    (2)做好疫情防控的知识宣传:
    (3)组织学生做好在线教学工作:
    (4)密切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并保持与家长的沟通与互动;
    (5)其他有利于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教师职责。

    第二部分  关于学生、学生家长
    12、学生应如何做好防护?
    律师建议,在疫情期间,学生应根据学校和教师的要求,尽量居家学习,减少外出,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做好每日健康监测,如实向学校报告接触史和健康情况;做好个人防护,外出戴口罩,勤洗手;如出现可疑症状,及时向学校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

    13、学生隐瞒接触史或健康情况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律师提示,学生或家长若隐瞒重点疫区接触史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症状,造成他人感染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行政处罚责任,且学生将面临学校的严厉处分。学生或家长若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学生或家长不配合学校和卫生部门防控隔离措施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期间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卫生部门和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妨碍公务罪。

    15、学生可否提前返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2020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春节返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提前返校。
    律师建议,学生原则上不应提前返校,如有特殊情况应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返校,否则可能面临学校处分。

    16、在外留学生有哪些注意事项?
    教育部平安留学微信公众号提醒在外留学生,注意日常防护并积极配合所在国家采取的相关措施。如发现疑似症状,应及时就医并如实告知医生感染和发病事实,以免延误治疗。如需协助,可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联系,或拨打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24小时)寻求帮助。
    律师建议,在外留学生需积极配合所在国家合理的疫情防控措施,若遭遇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尽快通过上述方式求助。

    17、拟出境留学生有哪些注意事项?
    教育部平安留学微信公众号提醒拟出境留学生应提前到达出境口岸,留出足够时间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出现疑似病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出行并及时就医,配合相关部门的防控措施。
    律师建议,需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当前对人员入境管理及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避免触及红线。

    18、疫情期间毕业生如何求职应聘?
    根据北京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字〔2020〕12号)的要求:“一、暂停现场招聘活动。原定春节假期后开展的各类现场招聘活动一律暂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将密切关注疫情变化,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信息。二、开展线上就业服务。用人单位要与高校加强联系,通过短视频发布、微信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开展招聘宣讲活动。鼓励采取电子邮件、传真、网络、视频等手段开展简历投递、在线笔试面试,尽量减少毕业生流动。”
    律师建议,学生应通过学校、企业网站等正规渠道获取招聘信息,注意核实招聘人员身份,保管好证件和财产,谨防招聘诈骗活动。

    19、疫情是否会影响就业手续的办理?
    根据北京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毕字〔2020〕12号)的要求:“用人单位、高校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与毕业生签署就业协议书。因客观条件制约,学校可依据个人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电子版照片,为毕业生办理就业、升学、出国(境)等手续,并以适当形式向毕业生反馈办理结果。”
    律师建议,对于已经确定录用的学生,可通过邮寄方式尽早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对于组织关系、档案、户口等信息要确认准确。

    20、疫情是否会影响就业协议的履行?
    就业协议书,又称三方协议,由学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共同签订。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属于预约合同,约定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认为,疫情是否会影响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根据将来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合同主体若有违反就业协议书的行为,应该依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推迟开学期间,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工资待遇怎么发放?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教委发布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的规定:“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随后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教委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7号),其中规定:“二、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应当落实请假制度……四、鼓励职工和家庭成员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时期,共同承担社会责任。家庭中有长辈能够看护孩子的,优先请长辈看护,让职工安心工作。”
    律师提示,上述政策仅限于北京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企业予以配合执行。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是指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对于可以克服困难照顾好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宜倡导兼顾企业要求和利益,彰显共克时艰的格局。
   
    结语:教育关系着千家万户,也关系着我们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和未来。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打赢教育系统的疫情阻击战,防止疫情在教育系统蔓延,有序推进教育教学工作,让孩子们继续茁壮成长。乾坤律所将全力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为抗击疫情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