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9日, B公司致函A公司,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导致我司人员不能如期返京”为由要求延期返还承租的商铺。A公司收到函件后向我所咨询此法律问题,我们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经过分析研究,认为B公司要求延期返还承租商铺的理由不成立,并及时回复A公司。
法律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否构成延期或者免责事由,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B公司是一家大型连锁美发美容公司,承租的商铺临街,该商铺区域不是疫区,政府及社区也没有采取封路、隔离、临时征用等限制措施,返还房屋没有障碍。
二、A公司和B公司在去年12月份就书面约定2020年2月10日返还房屋,对返还房屋的时间B公司是事先预知的,理应做好包括人员、车辆、物品存放地点等相应准备。即使国家延长了春节假期,但房屋返还时间仍在2月3日之后的第7天,B公司有合理的时间做好相应准备。B公司员工人数众多,疫情不可能导致其全部人员均无法返京,B公司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节。
三、返还房屋的义务主体是B公司,是一个组织体,而非被采取隔离或者医学观察措施的自然人。返还房屋的困难不是“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B公司存在主观上不作为的因素,如果法律予以肯定或者支持,势必会放任违约行为。
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从本文实例来看,无法得出“因新冠肺炎疫情不能按时返还房屋”的结论,因此,B公司要求延期没有法定事由。
风险提示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却不一定是免责事由。
世界卫生组织将本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但同时也讲明只有满足“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这一前提条件,才能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此,企业也好、个人也好,都应当客观、全面、准确的理解“不可抗力”,不能只从自身立场和角度去解读“不可抗力”,不能抛开因果关系简单机械地认为“不可抗力就一定免责”,否则可能会招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回到文题,如果承租人是个人,且该承租人是确诊、疑似病人,或者已经被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导致其不能按时从外地回京返还承租房屋,是可以要求延期并且免责的。但该承租人应按照合同法118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出租人,并协商安排减少出租方损失的有关措施,例如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他人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