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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关于智能快递箱收费的问题

发表时间:2020-06-12 13:16:59 作者:实习律师-马江萍
    近日,关于智能快件箱免费保管期限及超时后向收件人收取费用成为又一热点话题。随着网络购物平台发展、快递行业繁荣,智能快件箱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快递柜顺势而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6号,2019年10月1日实施)第二条对智能快件箱作出了定义:“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称为智能快件箱,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智能快件箱的寄存服务解决了上班族工作日无法及时收取快递的难题,但其收费到底有没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呢?     笔者将主要围绕智能快件箱使用的相关问题展开一些论述。
   
    1、网络购物中的邮寄服务的收件地址应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至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承运人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至约定的收件地址。
 
    2、智能快件箱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约定的收件地址,投递至约定地址所在地的智能快件箱并未严格遵守投递至约定收件地址的规定。基于以上规定,快递业务的企业工作人员还可以投件至智能快件箱吗?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快递业务的企业工作人员在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后可以将智能快递投件至智能快递箱。

    3、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能否收取超时费用的问题?
    依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在合理的保管期限内收取费用,但并未禁止收取超时费用。管理办法对于合理的快件保管期限也并未明确规定,故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需依据投递及相关行业惯例,从合理角度出发进行免费保管期限的确定。

    4、智能快件箱的超时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根据以上规定及分析可知,如果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下简称“快递公司”)在投递快件前已明确告知收件人,将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且快件的免费保管期限及超时后的收费标准,收件人同意并接受智能快件箱寄存的,则超时的保管合同属于收件人与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之间订立的合同,收件人超时取走快件时,应当按照预先被通知的收费标准向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支付超时费用。
如果快递公司在投递快件前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且未告知收件人关于快件的免费保管期限而直接投递的,事后也未取得收件人的追认,由于收件人并没有与智能快件箱企业订立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属于快递公司与智能快件箱企业之间订立的保管合同,由于收件人超时未取走快件而产生费用的,应当由快递公司支付。

    综上,相关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超时后收取费用的规定,因此,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提供了无偿合理保管义务后,可依据保管合同约定收取超时保管费用,超时保管费用应由与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订立保管合同的主体(快递公司或收件人)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