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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基本问题、侵权形式及判定

发表时间:2020-06-29 13:12:50 作者:律师-崔忆鸥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这种意识的提高影响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很多年前,我们打开电脑,手机,几乎所有歌曲都是免费播放、免费下载,渐渐的,免费播放与下载的歌曲越来越少,音乐播放软件中的歌曲大多变成了收费歌曲。在这种付费听音乐的大环境下,大众渐渐的有了版权意识,那么,了解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基本问题及实践中常见的侵权方式及判定依据,可以有效的防止及发现侵权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音乐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于音乐作品的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的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旋律是音乐作品独创性的最主要的来源。

    二、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设定了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不论是否发表;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对于音乐作品而言从不同权利主体角度进行划分,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权利:
    词作者、曲作者(作者)——分别对词和曲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
    表演者(演唱者)——表明表演者身份权、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首次固定权、复制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录音制作者(唱片公司)——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
    在音乐作品抄袭案件中,侵权人的行为主要是侵犯了词作者或曲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过了保护期的音乐作品可以免费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永远受保护。
   
    四、实践中音乐作品侵权的常见形式及判定
    (一)侵权的常见形式
    1、复制他人作品成果
    不拥有著作权的人通过一定方式复制音乐创作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并且以自己作品的方式公之于众,这种行为意味着不享有著作权的人通过复制的方法将他人的作品占为己有。这种复制行为可能是全部复制行为,也可能是部分复制行为。这种行为不仅给音乐创作者带来了精神上和经济上的损害,同时也侵害了听众的利益,造成听众的误认。
    (2)贩卖盗版音乐
   “盗版”实际上侵犯的就是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这样的侵权形式,在现代的社会生活中非常常见。由于侵权行为比较明显,所以比较容易区分。
    (3)未经许可随意使用
    实践中未经许可随意使用的情形及方式很多,例如公共场所使用背景音乐,网络空间及视频作品中进行使用等。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侵权主要是指一些超市、商场、宾馆、饭店、酒吧等公共场所在公开播放音乐作品时,并未获得相应的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虽然从直观上看起来,这些场所的行为并非是直接依靠播放的背景音乐来获得营利,但其依然属于侵权行为。随着网络短视频自制平台的兴起及火热,很多自制短视频中所使用的背景音乐是未经授权的,很多人是无意识的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比较常见。
    (二)侵权的判定
    法院在判定被诉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主要适用“是否接触”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如果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该被诉侵权作品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内容上的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否则即可认定其为侵权作品”。此原则是作品侵权判定过程中的核心标准。
 
    五、实践中认定音乐作品侵权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告证明作品权属
    原告主张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需举证证明自己对作品享有权利。一般需要提交印有作者署名的公开发表的出版物。如果是作者以外的其他著作权人提起诉讼,需要提供著作权许可、转让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协议。
   (二)证明被告存在接触作品的事实或可能
存在接触是判定是否抄袭的前提。例如被告直接接触过该音乐作品,如购买下载过该音乐作品、参与过该音乐作品的制作过程等。间接接触目前更为普遍,如果作品被放到了网络空间,可以间接证明被告方有听到或抄袭该音乐作品的可能性。
   (三)证明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
    作品与作品之间存在“实质性相似”是证明存在抄袭的关键,但往往较难证明。“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个案的情况对音乐作品的旋律、节奏、编曲、等方面进行分析判定。司法实践中很难要求法官对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准确的判断,一般都要通过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随着原创音乐市场及原创视频平台的日益火爆,更多的原创音乐作品制作人以及使用者版权意识有所提高,对于自身作品的保护以及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以及推动知识产权立法有着很大的影响。相信在不远的未来,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法律与实践将更好的结合,更好的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以及实际需求。
   
    参考资料
    1.《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
    2.《“接触+实质性相似”是版权侵权认定的“神器”吗?》,中国知识产权报;
    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