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毕业季,求职的浪潮也随之火热袭来。如果你已有心仪的公司,准备乘风破浪,首先恭喜你。同时,律师姐姐从入职的角度提示各位职场小白这些法律常识:
1. 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YES!
入职新公司,当然要了解自己要做什么、公司能提供什么、自己能得到什么,因此,了解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等必不可少。初入职场,仔细聆听、大胆询问,清晰、透彻的了解自己关心的问题,不必胆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如实向你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是每个公司义务。同样的,你的情况也要向公司如实说明哦。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 签订劳动合同?YES!
签订劳动合同,是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是保护。那么,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这样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可见,劳动合同基本包含了你关心的全部问题,公司在你入职后一个月内与你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如果公司没有及时与你沟通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你可以主动提醒公司。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论公司何时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都是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并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日。因此,请注意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哦。
3. 试用期限公司说了算?NO!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与你约定试用期,主要用来考察你是否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同时也是你考察公司的机会。但试用期期限完全由公司说了算吗?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上述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根据你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长为六个月,公司不可以随意延长。
4. 公司只与我约定试用期?NO!
有些公司担心劳动者不符合公司要求,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只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视为劳动合同。
5. 公司说试用期内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NO!
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应尽的义务。《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你在试用期内是可以享受保险的哟。
6. 公司说要扣押我的证件,或要求我交纳培训费、押金或其他费用?NO!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任何形式的扣押证件、收取财务都是不合法的哦,你可以大胆对公司说NO!
律师姐姐提醒,进入职场,除了不合规的做法,公司合法合规的制度还是要遵守的哦。我们倡导公司合法合规用工,职场人遵规守纪工作,共同创造文明和谐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