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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发表时间:2020-07-20 12:03:16 作者:律师-张倩宜
    近年来,类似“重庆烟灰缸案”、“广东苹果砸中女婴案”的高空抛物、坠物案时有发生,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查明直接侵权人往往十分困难。2020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进行了重大调整,确定了高空抛掷物损害责任的新规则。

    一、《民法典》出台前的适用规则

   (一)现行适用规则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见,现行规则在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仅适用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如能确定侵权人,则应由侵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2、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也不适用本规定,不承担责任;
    3、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仅为“给予补偿”,补偿则是在全部损失范围内确定,而非承担全部实际损失。

   (二)现行适用规则的不足
   《侵权责任法》适用规则的确认,对被侵权人起到了保护作用,但公平原则不仅应考虑被侵权人,还应考虑其他未实施侵权行为但却需进行补偿的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因此社会对“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规则评价不一。判决承担补偿责任的其他建筑物使用人,即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又没有过错,但只因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而因此承担补偿责任,造成其对判决的认可度不高,所以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执行难的困境。

    二、《民法典》确定的新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民法典》确定的新规则,有以下几个要件:

   (一)明确高空抛物的违法性
    此次《民法典》明令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以确定该行为的违法性,起到了明确的警示和安全教育作用。高空抛物行为即违反道德,又违反法律,其行为人应承担过错责任,如能查明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二)首先由有关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此为《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民法典》出台前,由于未有明文规定,且高空抛物规定在民法的民事责任中,故实践中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范围易产生争议。《民法典》出台后,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事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明确采用侦查手段优先原则,以实现尽快查清真正侵权人的目的,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其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缩小无辜的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条件。

   (三)明确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通过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督促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抛掷物品、坠落物品致人损害,从而降低悲剧的发生。若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新增追偿规则
    本次《民法典》新增的追偿规则,意在强调高空抛物的过错责任原则。如事后查明具体的侵权人,则已进行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可向侵权人进行追偿,由真正的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新增的追偿规则让补偿具有垫付性质,在保护被侵权人的基础上,同时兼顾了其他建筑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法的公平正义。

   (五)因高空抛物行为需同时承担民事和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民事责任优先
    根据相关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7条规定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如高空抛物行为被认定行政或刑事责任,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通过对高空抛物行为更为完善的规定,缩小了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的适用情形。同时,《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弃物品,配合行政、刑事领域的相关规定,形成完善体系,以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