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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重点解读之婚姻家庭编

发表时间:2020-07-15 12:02:32 作者:律师-张晓婷
      一、删除“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内容
    放开二孩政策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公布的一项政策,现行婚姻法中“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已与现行二孩政策不符,民法典的出台,将法律与政策的冲突进行调整,删除“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内容。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二、增设30天冷静期,协议离婚程序增加
    据统计,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6年上涨。在不断上涨的离婚数据中,不乏轻率、冲动离婚的情形。为解决冲动离婚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给自愿离婚的当事人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是离婚前一次善意的提醒,是为了促进当事人冷静和理智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一规定的出台,也意味着,我国已正式进入离婚冷静期时代。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婚前告知重大疾病,充分尊重婚姻自主
    原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情形,然而实践中随着医学水平提高,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更加难以确认,同时该规定也侵犯了婚姻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
    重大疾病除包含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还包括其他疾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了禁止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当事人结婚情形,同时也规定了对于其他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应在婚前如实告知,保障夫妻双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大额债务共债共签
    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问题,部分离婚案件中不乏一方恶意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侵犯一方财产的目的。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了“大额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从三个层次考虑,第一是夫妻双方共签共认,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五、出轨可以属大错,离婚赔偿显正义
    原婚姻法中,离婚时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针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而对于一般的婚外情,例如常见的“出轨”“一夜情”,甚至“婚外生子”等这些对婚姻不忠的行为,当事人往往很难以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来得到离婚损害赔偿。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以上所说这些情形,都可以成为婚姻中的重大过错,无过错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更加彰显了社会正义,对婚姻无过错方也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六、不准离婚后仍分居,一年后再诉会判离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双方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这并不是“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扩宽了判决准予离婚的范围。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过错方要赔偿
    原婚姻法仅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未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婚姻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以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八、确认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在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做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具体而言,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做出的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亦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夫妻双方对该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原婚姻法中并未规定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使得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困境。此次民法典的颁布,确认的夫妻双方家事代理权,夫或妻一方对家庭事务的处分对另一方具有法律效力,既维护了交易安全,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也为夫妻日常共同家庭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九、确认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平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
    日常生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主要是由妻子完成,造成实践中出现“丧偶式育儿的”现象。对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并非权利,而是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夫妻双方共同义务。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十、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母亲抚养是原则
    虽然此前在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但同时也规定了除外情形。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此进行了明确,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这将进一步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兼顾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意愿的同时,也充分考量了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抚养期望。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