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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导意见解读

发表时间:2020-09-14 17:00:00 作者:实习律师-何宜伟
    案例导引
    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一事情,那么就不能对它进行惩罚。
——《自由·平等·博爱》詹姆斯·斯蒂芬
    6月初,在湖南永州某商场内,女生艾某被雷某肘袭胸部。女生随行朋友胡某便与雷某发生争执,后双方便到商城监控室查看监控,在此过程中,雷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追赶并踢踹雷某。经鉴定,胡某行为造成雷某骨折,构成轻伤一级。8月初,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将胡某拘留。
    此事件在网上迅速传开登上热搜,很多网友为胡某鸣不平,认为他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不应被定罪拘留。
警方认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笔者也同意该认定,从案情上来讲,胡某的行为属于扭送,虽然在扭送过程中有造成雷某轻伤的行为,但也不宜以犯罪论处。网友认为胡某构成正当防卫,则有些过于牵强。因为,在胡某踢踹雷某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事后的攻击行为并不属于正当防卫。
    意见解读
    9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做出了明确地界定,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要予以认定,对于以正当防卫为名的不法侵害要避免认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坚决不向不法让步。防止出现“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情况。
笔者将从四方面来解读《意见》中关于正当防卫相关问题的具体适用。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算是不法侵害呢?《意见》给出了明确界定。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将不再把不法侵害限制在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的框架中。对于违法行为也可以进行防卫。比如,公交车上乘客抢夺方向盘的行为,陌生人非法入侵住宅等。此外,针对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实施防卫。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
   《意见》的第六条中对于正当防卫的时间也做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正当防卫应当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事后的针对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则不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甲正在路上行走,遭遇抢劫,乙拿着刀逼甲交钱,如果没有就将甲杀死。甲不愿交钱,在乙拿着刀冲过来的时候,顺手抄起身旁的木棍把已击晕。这个击晕的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应当成立正当防卫。而本文首部引述案例中,胡某和雷某的案例中,胡某的行为显然属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事后攻击行为,故不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其次,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再次,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一般来讲,“暂时中断”“暂时制止”与“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也体现了正当防卫具有预见性的相关特点。防卫人在不法侵害人暂时停止侵害行为时,从普通大众的视角中仍然预见到不法侵害还将可能继续,并且明确的现实可能性的,为了避免合法利益受损而采取的防卫措施,也属于正当防卫。实际上是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不再苛刻的要求必须是在不法侵害进行中实施的防卫行为才是正当防卫。此外,《意见》还对防卫时间规定了向后的延展。后移至不法侵害结束后的防卫人可以采取自助行为的时间节点。例如,甲在大街上抢夺了乙放在车内的财物,正欲逃跑,乙能够通过开车追赶、阻击等措施追回财物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的正当防卫行为。甲抢夺后逃跑的行为虽然看上去已经停止,但是乙的合法利益在一段时间之内可以进行自我救济,挽回财产损失,则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意见》中还明确了不法侵害的开始与结束要立足于防卫人在进行防卫时的现场环境,从普通人的视角来审视防卫人的行为,不得苛求,不能强人所难。
    三、正当防卫的对象与意图
   《意见》扩大了防卫的对象。其中第七条规定: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即对方如果是多人实施不法侵害,不论直接或不直接进行侵害的,都可以进行防卫。扩大了防卫人的保护范围,提高了人身和财产的保护强度。比如,在共同犯罪中,对于“望风”的行为人,即使对方并没有直接对防卫人采取人身或财产上的侵犯,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进行防卫。此外,该条款还规定了规定了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防卫条件,只有在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制止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对防卫人的侵犯条件下,才可进行反击。从侧面也反映出要保护在被他人支配下实施不法侵害的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情况。
《意见》对防卫意图也进行了明确界定。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一般在实践中,在防卫意图中如果存在其他的内容,则很可能不被认为是正当防卫。例如,甲和乙互相看不顺眼,某日,甲持刀欲伤害乙,乙拿起木棍进行防卫。乙的防卫意图一部分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部分则是泄愤。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防卫意图存在瑕疵,可能造成过度伤害。在以往的正当防卫认定中,防卫时间与意图是受到严格的主客观条件限制,因此,防卫中所保护的利益哪一部分具有合法性哪一部分不具有合法性也由此受到了约束。古语云:君子论迹不论心。我们可以根据“意图吸收”来认定正当防卫。因为,防卫意图由于是行为人内心的想法,旁人很难直观的感受,所以将防卫意图进行拆分则更难。而防卫人的行为则可以直观地表现出来,若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意图上即防卫人的心理便在所不论。因为,心理上的意图瑕疵已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四、防卫过当
    几年来,正当防卫中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案件结果相当一部分出现了反转。比如2017年的“于欢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也是因防卫行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死亡而认定为防卫过当,后经研判,改为正当防卫。再比如,2019年的“赵宇案”,由刑拘改为见义勇为。上述案件,都是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影响的重大案件,社会的舆论在其中产生着重大影响。司法不能完全被舆论所控制,但也不能置社会舆论于不顾,要合理的照顾到案件对社会的影响。舆论不能扭转每一个司法不公的案件,因此,《意见》的发布给了正当防卫一个较大的“松绑”,将增强正当防卫准确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经常被“死者为大”的观念所左右,而忽略行为的客观性。最高院发布《意见》时也强调,如果正当防卫受到影响则会产生偏差甚至是失当。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结语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违法阻却性事由,作为一个重要的与不法抗争的武器,要切实保障其法律价值的实现。不能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而束之高阁,要把其具体应用在社会实践当中。《意见》的此次“松绑”,对正当防卫有了更加准确的解释,健全了法律体系,发挥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弘扬了社会正气,使得更多的人不再“畏首畏尾”,敢于向不法行为说“不”,为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做出自身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