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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分路径

发表时间:2020-09-23 17:08:30 作者:实习律师-张奇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根据异议事由的不同,执行异议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前者为对程序性权利的救济,后者为对实体性权利的救济,因只能由案外人提起,故也可称作案外人执行异议。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两种执行异议,结合《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本文对此问题进行简要阐述。
    一、首先要看异议依据的基础权利的性质
    判断一个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关键看异议所依据的基础权利的性质。如果异议指向的对象是执行标的物,所提异议依据的是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物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就构成实体异议,也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反之,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所提异议依据的基础权利为程序权利或不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就为执行行为异议。
    二、其次,要结合相关方的答辩意见来判断
    只有异议被申请人发表了答辩意见,才能对双方究竟是否存在实体争议作出判断,两种异议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转换。如,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为由提出异议,如果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享有共有权没有争议,只是如何处置的程序问题,那么就是执行行为异议;反之,申请执行人对对该案外人是否享有共有权及共有份额有不同意见,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三、还可以从提出异议的主体来看
    案外人执行异议只能由案外人提起,在案外人提出权属异议的情况下,被执行人也对此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合并到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仅有被执行人提出,只能作为执行行为异议审查。
    四、司法实践中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区分归类
   (一)案外人基于以下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1.所有权
    2.共有权
    3.部分可以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等特殊担保物权,如存款类质押权(所谓特殊之处就是无需变现,可直接排除执行)
    4.《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及《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
    5.查封、抵押前设立的租赁权,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其占有租赁物的(如果申请执行人答辩认可并同意“带租处置”的,则为执行行为异议)
    6.《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对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主张权利的
    7.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性民事权益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基于以下事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为执行行为异议:
    1.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或不能阻却执行的留置权、质押权的
    2.主张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等
    3.查封、抵押后设立的租赁权
    4.《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
    5.其他程序性权益和不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等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法院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时有发生,权利因此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予以救济。准确区分这两种制度不仅在实务中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方案,还可以判断法院是否正确适用了这两种制度进而决定是否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