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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批量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来件的法律分析

发表时间:2020-12-25 14:55:48 作者:赵东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文笔者针对多人多频次就同一申请事项内容向同一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问题,初步进行合法合规、高效办理批量来件方法的法律分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依法高效进行答复
    (一)合理化建议
    针对同一申请内容事项的多人,出具同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打印出申请同一申请事项的人数份,逐一送达即可。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以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笔者认为:作为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合法答复。从答复文件格式上来讲,若能明确到申请人名称、登记回执号,明确指向性当然更好。但是,文件格式上的姓名、登记回执号不一一对应,并不能根本否定政府部门已就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答复的法律效果。

    二、简便、高效送达

    (一)合理化建议
    采用手机彩信或平台系统在线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电子版送达给申请人。
   
    (二)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以及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条例》明确了申请人提申请时写明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以及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告知申请人获取已经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并未明确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送达的方式、途径。
    另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以及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数据电文系书面形式,申请人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政府部门亦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机彩信)方式送达答复。
    另根据《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的规定,《条例》鼓励各级政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笔者认为:EMS快递送达方式能更好的保留证据,但是针对批量件处理来说,答复的内容若多为非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政府信息不存在以及不予公开等,而较少有需要提供政府信息的答复,通过数据电文(手机彩信)、平台系统在线处理方式送达答复,能快速、高效的完成送达。

    三、针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政府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合理化建议
    针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二)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的规定,针对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针对同一申请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政府部门官网主动公开

    (一)合理化建议
    政府部门可以梳理信息公开申请中集中申请的事项内容,将相应风险较小、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政府部门官网主动公开,以手机短信、系统平台方式告知获取信息的链接。同时,可以梳减信息公开申请人数。

    (二)法律依据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以及第四十四条:“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的规定,政府部门可就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提出公开申请的,认为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政府部门官网主动公开并可以下载。
    综上,笔者浅析合法合规、高效办理批量信息公开申请来件方法的可行性,谨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