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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绝当看当户与典当行风险

发表时间:2020-12-28 16:04:02 作者:合伙人-李萌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及于2020年4月16日印发的《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第三条规定,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当金、支付当金利息和相关费用(以下称综合费用)、赎回当物的融资活动。绝当,是典当业务常见的情况。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典当行监督管理指引(试行)》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在提供典当行业的法律服务时我们发现,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未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有的业务典当行做绝当处理,也有未做绝当处理的业务。那么,绝当与否,对当户及典当行,分别有哪些影响呢?

    1.
绝当是典当行的权利,做绝当处理后,当户无权要求赎回。
    从规定上看,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如当户未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即为绝当。
    根据以下这则案例1,典当行有按绝当处理的权利。
    案件基本事实:当户以三件金饰品向典当行质押典当,后续当多次。续当期满后,经典当行多次催促,当户逾期4个多月未赎当亦未续当。典当行遂做绝当处理,并出售了该当物。此后,当户起诉要求赎回当物。
    最终法院认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及当票记载,当期届满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当户不再享有回赎权,典当行可以处置绝当物品。因此,法院未支持当户的诉讼请求。

    2.
司法实践中,典当行未做绝当处理,不影响绝当的认定。
    对于符合绝当条件,典当行未做绝当处理的业务,如果发生争议,典当行未做绝当处理的行为,是否可以认为该笔业务未绝当?是否可以继续收取综合费?
    根据以下案例2显示,答案也是否定的。
    案件基本事实:当户与典当行发生房屋抵押典当业务,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当户以其房屋抵押给典当行。同时约定,当户保证按合同的规定,按时还本付息。如逾期不还,息、费算至典当行还清本息时止;典当期限及续当期限届满,未支付当金利息或典当综合费用的,按合同约定相应的标准继续计算罚息和典当综合费用,直至典当行债权获得完全清偿。合同签订后,典当行向当户放款并为当户开具了当票。当户续当期限届满后,为续当亦为赎当,典当行未按绝当处理,并将当户诉至法院,要求当户支付当金、至实际偿还当金之日止的利息、综合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绝当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当户无需向典当行支付综合费和按当期内利率计算的利息,典当行要求当户支付绝当后至实际偿还当金之日止的利息、综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从本则案例不难看出,绝当并不因典当行是否按绝当处理而收当影响,即使典当行未做绝当处理,发生争议时,法院仍可按相关规定确定该典当业务绝当,不支持典当行要求当户支付绝当后的综合费的主张。
 
    综上,本所律师提示,绝当是《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情形,按绝当处理后,当户不再享有赎回权,不按绝当处理也不影响绝当的认定。因此,建议当户及时赎当,典当行适时将符合规定的典当业务做绝当处理,及时追索到期业务,避免损失扩大。
1.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589号
2.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鄂0102民初108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