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恒爆料郑爽天价片酬事件引发热议,据悉郑爽拍摄的电视剧片酬高达1.6亿,日薪高达208万;郑爽利用阴阳合同高超的逃税手段令人吃惊,更是受到了国家的严厉批评。
前有刘晓庆,后有范冰冰,阴阳合同逃税似乎成为娱乐圈内的“惯犯操作”。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叫阴阳合同。
一、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为阳合同,另一份金额较高的合同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为阴合同,其最终目的是逃避纳税,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虽然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产生,但并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均明知且不追求以“阳合同”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因此一般“阳合同”是无效的,而“阴合同”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二、“限薪令”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郑爽,与之签订合同的片方或也难逃法律制裁。按照规定,其实,国家广电总局早已在2018年就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其中第三点“鼓励以优质内容取胜,不断创新节目形式,严格控制嘉宾”规定,“片酬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另外,去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也规定,“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更加合理,演员片酬分配机制更加优化。为完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管,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电视剧网络剧完成片审查阶段,制作机构须将制作成本决算配置比例情况报告、演员片酬合同复印件,提交至有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全部演员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中央宣传部也印发过《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其中,《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70%的规定。如此看来,不管是剧方还是郑爽,都颇有些“顶风作案”的意味。目前,广播电视作品报备时必须报送影视剧成本配置比例,其中就包括总投资额、总片酬占总投资额比例、主演片酬,以及主演片酬占总片酬比例。而按照常理估算,郑爽的1.6亿片酬大概率不符合规定。由上,郑爽同样需要接受来自行业的封杀或处罚。
更重要的是,“明星限薪”已经写入《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五条规定,发行未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片的,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配置比例规定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并给予处罚。处罚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20万~10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禁”从业1年~5年。
三、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如果片方因和郑爽签订阴阳合同,帮助郑爽逃税缴纳税款行为的,片方则也可能涉嫌构成共同违法。根据4月28日上午税务和广电管理部门表态,将认真落实中宣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通知要求,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整治“阴阳合同”、“天价片酬”、偷逃税等问题,片方可能将面临税务机关和行业监管部门的双重调查,如情况属实也将可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甚至犯罪。按照披露出来的数据显示,一部片收入1.6亿,再加上其他片、代言、综艺等等收入,郑爽的年收入保底可以冲着5个亿去。2020年福布斯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收入最高的女演员是梅丽莎-麦卡西,全年收入25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亿。郑爽一部戏的收入就赶上了人家一年的收入了。
根据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次确实存在偷税问题,其在接到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且不存在“前科”的情况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的偷逃税行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郑爽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公开信息来看,郑爽之前并没有偷逃税记录,这次只要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接受行政处罚后,还是有可能躲过这次“牢狱之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