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我国未来会壮大绿色环保产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和以环境治理效果为导向的环境托管服务。进一步开放石油、化工、电力、天然气等领域节能环保竞争业务,鼓励公共机构推行能源托管服务。既然国家层面鼓励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托管项目,那么公共机构该以怎样的程序和方式开展呢?能源托管项目是否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呢?以下我们具体分析。
一、《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
2019年11月19日,财政部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适用分析
1.购买主体
(1)依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2)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购买服务范围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同时,《管理办法》也列明了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3)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
(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3.《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能源托管项目?
由于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能源托管项目的性质不明确,因此都提出疑问,《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能源托管项目呢?之所以有这样的疑问,是因为如果《管理办法》适用于托管项目,那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影响很大,能源托管项目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一种类型,往往周期较长,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供节能服务来回收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如果合同期限不能超过3年,很可能会导致节能公司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内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主要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支付节能效益的形式来收回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管理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以及融资行为是不得纳入购买服务范围的,而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作为合同能源管理其中一种类型,如果项目中包含节能改造投资,且具有工程和服务的内容,此时不适用《管理办法》。但是,实践中能源费用托管项目还存在仅仅是托管运行的情形,此时是否适用《管理办法》需要进一步探讨。
三、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签订的项目合同如何处理?
有些地方政府对于《管理办法》条款理解不够透彻,导致有些节能项目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来签订,合同服务期限未超过3年。针对上述情形该如何处理?
首先,要明确未按照《管理办法》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合同效力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如果按照《管理办法》签订的合同,合同履行完毕,节能公司能够收回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那按合同履行即可;如果无法收回成本,则可以通过变更合同期限或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协商合同到期后续签项目合同。
目前,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尤其是针对公共机构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要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程序或者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