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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发表时间:2021-03-25 13:15:15 作者:关炳峰

阅读提示

 

  实践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争议颇多,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识。那么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到底包括哪些?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进行分析解读。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案情简介

 

  一、2016年12月28日,光伏农业公司(发包方)与葛洲坝机建公司(承包方)签订《阳曲县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方承接了发包方总金额14000万元的光伏电站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EPC)交钥匙工程承包工作。

 

  二、2017年10月12日,葛洲坝机建公司与光伏农业公司代表召开座谈会,形成《山西阳曲项目工程款洽谈会会议纪要》,共同确认项目电站于2017年6月26日一次性全额并网成功,安全运行107天,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确认光伏农业公司已逾期3个月支付进度款1.05亿元人民币。

 

  三、2018年3月7日,葛洲坝机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光伏农业公司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05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60万元,并就上述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一审法院山西省高院判决光伏农业公司支付葛洲坝机建公司工程款11698.7653万元和违约金,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光伏农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葛洲坝机建公司对违约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裁判要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葛洲坝集团机建公司是否对违约金享受优先受偿权?对此,法院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享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原审判决判令葛洲坝集团机建公司对其应受领的违约金就案涉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实务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之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在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中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原《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所称的工程价款,如是已竣工工程则应指竣工结算价;如是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原《合同法》第286条现《民法典》第807条的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另外笔者认为质量保修金也来源于工程款,属于工程价款的范畴,应当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款也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综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各种税费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包括质量保修金、装修装饰工程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利息损失、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已废止)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天津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仲裁指引》

  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3、 受偿范围和期限,仅包括承包人因承包工程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利息、停窝工损失、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未用于建设工程的借款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案件索引

 

  山西能投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