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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典当行如何增强资金实力

发表时间:2021-06-02 16:47:47 作者:金融业务部-赵刚

  典当是古老的金融行业,在我国古代就已兴起,典当是指当户将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作为为普通民众提供便捷融资服务的渠道,一直活跃于民间。典当行方便快捷的业务模式存在优势,只要提供合法的当物,经过典当行的评估,履行显影的抵质押手续,典当行可以为其快速融资,减少时间,契合快速的融资需求。

 

  我国典当行业的立法较早,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始,但立法的层级相对不高,再加上监管机关更迭,对其功能定位变化,使得典当的立法相对滞后。典当行的监管职责转隶以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新的规定,典当行业的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比如,关于典当行资金的相关规定与典当行本身的功能定位已不甚匹配。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从事不同业务类型的,其对于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有着不同的限额,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如果典当行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若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由于上述规定的时间较早,如果按照此规定,典当行在现阶段继续按照此标准进行经营,其实际可经营的业务相当有限,因为根据《办法》规定,典当行的放款有相关的比例限制,如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北京典当行的资金实力如何呢?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北京市典当行注册资本总额为100余亿元,其中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为10余家,5000万至1亿元的为130余家,其他典当行注册资金均未达到5000万元。总体来看,北京市的典当行数量较多,但总体的注册资本数额并不十分突出,资本实力不足已是制约北京典当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现实状况,如果典当行还是按照最低的注册资本来缴付,不增强自身资金实力,那么在从事房地产等业务时,几乎都会受到注册资本的限制。想要扩大规模,适应现实的业务需求,应当增强自身经营实力。

 

  目前,典当行增强资金实力的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增加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资金数额;第二,增加典当行的经营盈余;第三,按照《典当管理办法》从商业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从现有的规定看,典当行的融资渠道还是相当有限的,典当行可以向商业银行贷款,但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融资受到较大限制,增加了其运营成本。而且,在实践中,很少有典当行实现向商业银行借款,企业的经营盈余受市场及经营水平的影响较大,典当行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行业发展。

 

  增强资金实力,增资也是一条途径。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当应当符合相关条件:第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第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这样的规定,可能也限制了典当行股东的增资欲望。随着银保监会出台的新的规定,对增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松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规定:不再对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设置前置条件,鼓励已设立的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从前述监管规则来看,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典当行的注册资金相对较小,不利于典当行扩大服务规模,发挥典当行便捷服务民间融资的作用。

 

  针对典当行注册资本金的情况,个人认为,在出台规制或政策时,可否不区分业务范围,提高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典当行原有的最低注册限额根据业务范围为300万、500万、1000万,似已不符合我市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实际运营需求,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门槛需逐渐提高。建议银保监会设立最低准入门槛的同时,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典当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注册资本。

 

  打铁还需自身硬,典当行增强自身资金实力可以依托于本身的经营盈余,这是一个系统的工作,既要有外部的环境支持,也要有内部的努力,由于本人非实际经营者,内因就不再做多述说,主要说明一下外援。

 

  建议通过设置合理股东条件,吸引优质法人股东通过增资方式典当行。增资的法人股东除了具备自有资金出资能力外,还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鼓励具备良好经营能力的企业进入典当行业,通过高质量的股东提升行业的管理及经营水平,优质股东可以带来更好的企业治理、风控制度等,法人股东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持续稳健的经营,这可以为典当行提供更有力资金支持,通过引入优质法人股东,可以为典当行业的发展提供助力。

 

  优质的自然人股东也是行业所需要的,自然人股东应具备自有资金出资能力,自有资金的来源可以包括自身经营所得、工资所得、资产处置所得等各种合法的途径。根据现有规定,典当行的净资产应符合一定的比例要求,如果典当行出现了损失,需要股东提供支持,故入股典当行成为股东,应有长期稳健的收入。除了具备资金实力外,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也是行业亟需的,目前典当行业发展受限,除了外部因素影响,本身的竞争实力较弱也是重要原因,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自然人股东进入,可以通过自身的扩展业务范围,合理布局业务分布,提升典当企业的风控水平,高水平的自然人股东对于一个典当企业的发展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