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积极发展体育事业。我国在体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然而,体育活动,特别是竞技体育活动总是伴随着一定的风险,甘肃白银马拉松越野赛事件21人罹难足以给人以警醒。活动管理者、组织者在赛事中充当了何种角色,在法律责任层面又应负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 案情概述
5月22日,第四届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在甘肃白银市的黄河石林景区举行。此次赛事为山地马拉松越野赛,实际参赛人数为172人,比赛从9点正式开始,全程96.07公里,平均海拔约1800米。当天10点半左右,赛区范围内陆续遭遇大风、降水、降温等恶劣天气,而大多数参赛选手未随身携带冲锋衣等保暖装备,高海拔和极端天气变化使得部分选手体感温度逐渐下降,选手们不得不中断比赛发送求救信号并就近避难。至下午3点,大部分参赛选手经历了持续最低体感温度时段,身体状况较危险。经过搜救,截至23日上午9点,共有21人因急性失温死亡,8人受伤。
二、 事故归因
第一,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本届山地马拉松越野赛未获得中国田径协会认证。此外5月22日当地气象局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及阵性降水预报,但有关部门及人员既没有针对该天气预警做出相应的应急方案也没有任何的提醒行为。
第二,安全保障条件不充分。此次赛道海拔高难度大,但补给站点严重缺乏相应的补给物资和医疗保障人员、设备,且站点设置在山脊上,车辆无法到达,交通不便利,也不便于及时补给和救援,贻误时机。
三、 法律责任分析
(一) 行政责任
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规定要求举办方需有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应急方案。
此外,甘肃省人民政府2007年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也明确了大型群众活动组织者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则近一步明确了活动主管人员的责任承担事由及责任类型。
从当前披露的案情细节来看,一方面赛事主办方关于突发事件的措施准备不充分,管理松散不规范,违反了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赛事举办方在天气预测部门已发布天气预报的情况下对高影响天气对于越野马拉松的影响应预见而未能预见,没有及时告知参赛人员且未准备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可认定为存在第四十二条第六款中“玩忽职守”的情形。因此对此次赛事主办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二) 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次白银事故中,白银市体育局、甘肃晟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作为项目实际运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21人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民法规定上的人身伤害侵权,需承担侵权责任并根据第1179条的规定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此次侵权形态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造成的侵权结果的侵权人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 刑事责任
《刑法典》第135条规定了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5条规定的犯罪主体是对发生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案中21人遇难足以被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在赛事过程中存在没有申请赛事活动许可,没有充分的应急情况工作预案,没有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提供补给及救援设备设施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符合第135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因此按照本法规定,应当予以立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 对体育活动管理者、组织者开展体育活动的建议
(一)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流程上的监督,合法性上的监督以及人员的监督。在流程监督上赛事承办方须按照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进行;合法性的监督体现在活动内容及承办方式需符合法律规定;人员监督方面,活动组织单位、承办单位、运营单位应具有合法资质,履行职责或法定义务。
(二)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能力
赛事活动的组织者、承办者应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组织者与承办者应充分熟悉了解赛程赛况,对赛事活动的发展有一定的预判。对于可能发生的事件能够精准调动并联系到具体负责的岗位及相关人员,及时调动相关部门及其他部门联动共同解决突发问题,做到精准定位,有效协调,快速反应。
参考文献
省委省政府联合调查组:《白银景泰“5·22”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责任事件调查报告》. 最后访问于2021年7月20日. http://www.gansu.gov.cn/gsszf/c100002/c100010/202107/16435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