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新闻中心 > 专业文章
乾坤新闻 专业文章 行业动态 新法速递

固定价款合同,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发表时间:2021-09-06 15:21:40 作者:屈凌鹭

阅读提示

2021年4月以来,受国际疫情、通货膨胀以及货币政策影响,全球包括钢材在内的大宗商品价格全面上涨。对于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施工企业来讲,承担了巨大的压力。那么施工企业在签订固定价合同后,遇到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调整工程价款呢,本文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一则情势变更相关判例,对该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裁判要旨

重庆建工公司在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虽有上涨,重庆建工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理应对此进行合理的预见,故本案中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属于重庆建工公司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而不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的范畴。重庆建工公司请求撤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1.1条关于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理由不成立,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一、2016年8月,荣新环保公司就“苏高新荣昌节能环保产业园一期接续产业平台建设项目(A区)总承包工程”对外招标,并发布了《招标文件》。要求工程建安费+勘察费+设计费,以上三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15000万元。

二、重庆建工公司向荣新环保公司投标,两个月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建安费+勘察费+设计费,以上三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15000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一系列补充协议。

三、钢材、商品砼等主要建材价格在施工期间较2016年7月出现较大上涨。2018年3月,重庆建工公司向荣新环保公司发出《关于解决苏**投资控价和材差的函》,提出因材料上涨潜在亏损近2000万元,建议按照工程施工同期重庆市材料信息价进行如实调整。

四、2018年5月,荣新环保公司向重庆建工公司发函,表示不同意调整预算总控价和材料价差。后,双方还多次协商,未就“材料价差”和“投资限价”达成一致意见,重庆建工公司遂提起本次诉讼。

五、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重庆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结算的专用条款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客观情况的变化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二是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异常变动,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客观情况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在本案中,荣新环保公司为建设案涉工程,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确定了招标的具体条件并公开进行招标,重庆建工公司作为理性的、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理应知道其投标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即,在荣新环保公司明确将案涉工程限定在造价1.5亿元的情况下,重庆建工公司在投标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应的成本以及正常的商业风险,包括建筑材料上涨带来的商业风险,再决定是否投标以及以何种条件投标。

重庆建工公司在对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价格虽有上涨,但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其市场价峰值,重庆建工公司作为专业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投标时理应对此进行合理的预见,故本案中建筑材料价格的上涨属于重庆建工公司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而不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的范畴。因此,重庆建工要求撤销专用条款的理由不成立,不予以支持。

实务总结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要区分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分:

一、主观方面:能否预见。商业风险的发生能够预见。尽管这样,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得失以后,却甘愿冒此风险或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不会发生风险,或是愿意以此为代价去从事经营活动,放任结果的发生。

二、客观方面:是否严重损害主张情势变更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某一风险虽然也会给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造成一定影响,但如并未严重损害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妨碍合同的正常履行,则属商业风险范畴。反之,如果某一风险,超出了一定范围,则可能演变为情势变更。

三、发生的原因不同。情势变更一般是不能预料的经济因素引发的,大都是由重大变故引起的。它不决定于价值规律,而决定于变幻莫测、纷繁复杂的社会因素,它所导致的风险是不正常的风险。而商业风险取决于从商者是否遵循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是否了解市场行情,取决于对供求关系。消费心理的把握等。

四、过错责任不同。情势变更的发生具有不可归责性,它所造成的风险应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商业风险的发生则一般有当事人投资决策不当、考虑欠周、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等因素有关,对此类风险应由过错方自行承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与其分担风险。

总之,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律师建议

实践中,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涨落的风险是否无法预见、是否属于商业风险,又能否适用情势变更,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放在个案中分析、判断。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中,由于建筑材料价格疯涨带来的风险,小编建议首先应依据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等作为依据,通过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来往函件、补充协议等方式尽最大可能与业主方沟通,通过协商解决。如2021年5月19日,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陕西省关于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就材料价格风险提出指导意见。其中第3条“施工合同已约定不调整主要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对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的涨跌幅度过大,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只有在通过上述途径完全无望解决,又确实存在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符合情势变更的要件,方可依据《民法典》中情势变更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业主方调整工程价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1、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2、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1〕270号)

二、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

三、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约定但采用固定价包干的,以及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承包双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参考以下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风险。

(一)风险幅度和范围: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担原则,人工风险幅度不得超过±5%,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风险幅度一般不超过±5%。

案例来源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荣昌区荣新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渝民终492号